普法:和谐社会的重要一极

点赞:2777 浏览:657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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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天(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

《太守分绢》这个故事尽管发生在两千多年前,但其中一些道理并不过时.太守薛宣对案件的有效解决,不光保护了丁一的权利,同时也起到了震慑作用,使得“集市上偷盗诈骗的事少多了”.这个体现古人智慧的故事,也带给今人一些有益的启示.

法的目的和任务之一就是通过适用法律,使遭到破坏的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的恢复,进而使一个社会达到和谐状态.而其手段无非也就是如下两种,其一是通过正面确认合法权益,达到对守法者的保护;其二是通过对违法者的制裁,使其承担“不利益”,并在社会上树立反面的典型.上述两种手段是相辅相成的,保护合法的权益是对守法者的鼓励,制裁违法也是对守法的保护,同时也起到了预防违法的作用.


太守薛宣在判案过程中有几点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第一是实事求是的态度.众所周知,对于一个案件,最终能否作出正确判决,能否真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基础就在于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所有这些都需要实事求是的态度和做法.薛宣面对这样一个疑难案件,没有和稀泥,而是对案件的事实一查到底,保护了丁一的合法权益,伸张了正义.薛宣的这种做法,也是我国当代法制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条就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然而,即使在今天,一些法律工作者,在实际工作当中也不能一丝不苟地贯彻实事求是原则,不是对案件久拖不决,就是和稀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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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是能够主动寻找证据,有利于案件的彻底解决.由于丁一和于三各执一词,双方都不能举出更多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因此使得这一简单案件变得复杂和疑难.但是薛宣并没有被困难吓倒,而是运用自己的智慧,主动地调查收集证据.今天,由于当事人主义的流行,使得部分法院在具体民事诉讼过程中,完全把自己摆在了消极居中裁判者的位置上,这不光违背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写作技巧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也违背了我国的国情.在今天,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有时存在相当障碍,如果完全依靠当事人自己去收集证据,那么就会使非常多的案件得不到正确合理地解决.

第三是法制宣传的意识.法制建设光靠立法是不行的,还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知晓和理解,这就需要法制宣传.故事中虽然没有正面提到薛宣宣传该案,但从故事的梗概中,我们还是会得出薛宣大力宣传的事实的.如:“薛太守分绢断案的故事,也从这个集市传到四镇八乡”,这样就使得老百姓都知道了守法的重要性,对那些意欲不法之人起到了震慑作用,“集市上偷盗诈骗的事少多了”,维护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今天,我们已经意识到了法制宣传的重要性,党和政府也对此予以大力提倡和支持.然而,虽然我国已经过四次普法,但取得的成果还是不甚理想,执法犯法、知法犯法的现象也大量存在.这说明我们在普法的工作方法、普法的力度方面都有值得反思的地方.

虽然,《太守分绢》的故事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之处,但是,毕竟这是我国古代的司法故事,古人对于法律的理解不可能不带有那时候的时代和社会特征,也必不可少地会反映出一些愚昧的做法.太守薛宣在办案过程中也有许多方法是与我们今天的法制观念相违背的,这些都是我们需要警惕的地方:

其一,自古以来,我国在法制方面就存在严重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薛宣也不能例外.比如,他为了能够查明案件事实,就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先行判决,然后再利用这个判决去调查收集证据.这种做法本身就使得判决的严肃性、权威性得到了怀疑,从而使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受到了置疑.另一方面,重实体轻程序也会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并不能真正起到保护当事人实体权利的目的.比如故事中,丁一对绢的所有权虽然得到了确认,但是一匹完整的绢确被分成了两半,这不能不说是对其实体权利的损害.其实,在正常的程序下,这个案件证据的收集是非常有可能的,只要有耐心,是可以找到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有关证据的,比如证人,因为市场上的人毕竟很多,又有很多人与丁一打了交道.

其二,要对处理案件过程中的主观主义倾向有所警惕.故事中提到“太守察言观色,心里早就有数了”.自古以来,“有罪推定”就在我们这个国家大行其道,直到今天,虽然我们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但还是有人不理解.

对于历史我们要有正确的认识,只有真正地理解了历史,才能从前人的实践中总结出对我们今天有用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