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律师的集团诉讼遗憾

点赞:3595 浏览:1084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案例1:一群蚂蚁与一头大象

“一个人的官司难打,人多的官司就更难打了.”2005年6月28日,在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室里,回溯起自己写作技巧的桂林市铁合金厂(简称“桂铁”)500名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涂志充满了无奈和感慨.

“桂铁”1970年建成投产,曾是一个注册资本2.5亿、养育着2000多名职工的大型国有企业.但在被改制前夕,“桂铁”生产能力严重萎缩,长期经营亏损,对金融机构、业务单位以及员工所欠账款已无正常的偿还能力,也就是说已经“资不抵债”.

2002年8月,“桂铁”总厂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和桂林市人民政府批准,由香港康密劳公司独资以承接债务方式予以重组,成立了第三人桂林康密劳铁合金有限公司(简称“桂康”公司).

2002年9月,“桂铁”与香港康密劳签订收购协议时,又签订了一份《职工安置协议》.安置协议约定:企业改制后,新公司重新安置“桂铁”正式在册职工1400人;新公司成立后,职工与“桂铁”解除劳动合同,重新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协议还特别约定:“对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甲方(香港康密劳公司)应根据桂林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为该部分职工留存一笔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置换费等”

依相关文件,桂林市人民政府将原划拨给“桂铁”使用的价值1.29亿元的土地1340亩收回,以出让的方式转让给“桂康”公司使用,期限50年,出让金5160万元.根据“桂铁”与“桂康”公司的职工安置协议,全部由桂林市政府作为“桂铁”厂职工的身份置换费转移到“桂康”公司账上.2002年9月30日,“桂康”公司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随着企业变成外商独资性质,“桂铁”的许多职工发现,由于“桂铁”欠缴医疗、养老和失业保险等费用,职工应有的待遇他们都没法享受.职工们深深忧虑起自身的命运――老企业已倒闭,新企业的未来不可知.在得知有笔“身份置换费”后,职工都渴望尽快拿到手.

三个律师的集团诉讼遗憾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行政诉讼的论文例文 大学生适用: 专升本毕业论文、研究生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66 写作解决问题: 毕业论文怎么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任务书、论文总结 职称论文适用: 论文发表、职称评初级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毕业论文怎么写 论文题目推荐度: 优秀选题

于是,有30名职工坚持不再与“桂康”签订劳动合同,坚决要把自己名下的身份置换费拿走并要求“桂铁”缴足所欠他们的“三险”等费用.

新企业担心1400名职工群起提空那5160万,并没有痛快地答应他们的要求.

2003年3月20日,这30名职工向桂林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桂铁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并为其缴足社会保险费、剩余医疗费、住房公积金等,要求“桂康”公司支付其身份置换费.因得不到仲裁委的支持,职工遂以“桂铁”为被告,以“桂康”公司为第三人,向桂林市灵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与第三人连带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身份置换费的责任.

法院以原告未与“桂铁”解除劳动合同为由,驳回30名职工的诉讼请求.职工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上诉到了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这时,又有353名本来已经与“桂康”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主动解除了合同,通过诉讼要求得到身份置换费.另有59名虽与“桂铁”解除了合同,但未与“桂康”签订合同的职工,也申诉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桂铁”给予经济补偿金.

对这笔引发讼争的费用,桂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一份材料中写道:“职工的安置费全部按市政办(2001)70号文件标准计算到职工个人并计入档案,以后在新公司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才可以领取.”

对于身份置换费,职工的理解是:企业一改制,自己的身份就发生了变化,这笔作为补偿的身份置换费就应该发到自己手里,这与是否和新企业签订合同没有任何关系.但是,因为这份文件的限制,“桂铁”数百名想尽早领到身份置换费的职工付出了失去工作的代价,并只能通过诉讼拿到钱.

但更多的职工选择了和“桂康”签约,他们想要工作,就不能拿身份置换费.而拿到身份置换费的职工由于原单位没有为他们缴纳“三险”,他们用这笔身份置换费补缴“三险”都不够.

在这种情况下,职工们向政府要失业保险,在得到“不属政府应该解决问题范畴”的答复后,职工们就在政府门前以示.政府以职工冲击国家机关,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为由,追究了部分职工的刑事责任,最后该集团诉讼的6名代表人,有4名被处以劳动教养,2名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这个转折点后,由于没有“领头羊”,其他职工就不敢继续申诉了.

为此,涂志很担忧,虽然职工拿到了一些,但等到他们真正老了,什么都没有了.

“桂铁”职工的“三险”及“身份置换费”官司,是一场典型集团诉讼.

“据我了解,集团诉讼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目前几乎没有胜诉的.因为,就算几百只蚂蚁也无法撼动一头大象.”涂志忿忿地说.他写作技巧的集团诉讼案件95%的被告是国有企业或国有事业单位,面对这些有“政府背景”的强势集团,职工们自认为“人多力量大”的愿望有点“天真”.他认为:“因为在一些政府官员和法院法官的心目中,众多人状告政府或国有单位,也就是集团诉讼发生的时候,无论原告们是否有理,只要原告胜诉,就会影响有关部门的威信,就是一种社会不稳定因素.所以有关部门就要想办法息诉.这就是集团诉讼难以成功的宿命.”

案例2:在等待中被“分化”的组织

“大部分弱势群体无法迅速地寻求到合理的救济.”2005年6月30日,北京市华澳大厦的一间会议室里,毕语气沉重地对《法律与生活》说.毕是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之前,他刚刚结束了在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担任值班律师的体验.毕直言不讳地告诉记者,他心情“很不愉快,有点累”.

毕的“不愉快”是因为在法律援助中心,他体味道“我们现在的司法救济太薄弱了.去‘中心’的人都是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人,他们好多都是经过法院判决的人.法院的判决没有给他们带来帮助,反而给他们带来更多的‘灾难’”.毕不敢想象“如果司法救济这道社会最后的救济屏障也丧失公信力,会有怎样的后果”.

天津和平区滨江道犹如北京的王府井,是天津市最繁华的商业地段,被当地居民称为“金角之地”.位于该地段的滨西大楼的拆迁,对住户们来说是一个突如其来的遭遇.他们在2003年4月30日突然得知自己必须得搬家――一份署名为“麦购休闲广场建设项目现场拆迁办公室”的《致拆迁居民的公开信》,塞进了居民家的防盗门里,要求300多户1000多名居民必须在当年5月15日~5月24日期间搬走.

后来居民们还是从报纸上得知详情,这里将投资3.5亿元修建一个麦购休闲广场.

那封公开信还“警告”说,“5月25日以后开始实施断水、断电、断煤气、切断通讯设施”.到了5月26日零点,整个小区的水电气真的全停了,此时尚有20余家住户没有搬出,而已搬出的房子立即被拆空.

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人只好领取了一点点补偿,被迫离开了多年居住的家,但是这点补偿,根本不足以在城区购写一套哪怕是最小的房屋.被拆迁户王春来的房子建筑面积49.15平方米,可得补偿179488元.王说,这不仅不足以在相当的地段写到相当的房子,甚至在天津城区内另觅合适的安身之处都未必能如愿.

剩下的住户们压力越来越大,有些压力甚至是无法想象到的.靠摆菜摊维生的中年女子马永珍,22岁的儿子退伍后受聘于某街道综合执法队,7月初儿子回家说,上级领导要求他给家里做工作搬家,否则就下岗.马永珍拒绝后,不久,儿子回家“闲着了”.“依据天津市的相关拆迁条例,拆迁要按市场价评估.这里商品房的市价已经卖到8000多元1平方米了,可给我们的评估价,只有3000元!”马永珍说.

马永珍她们对这次拆迁不满的,除补偿不到位外,还包括开发商取得土地的使用权的程序是违法的;开发商在没有注册的时候,委托没有资质的评估师的公司对被拆迁房产进行评估并且评估过低;由有政府性质的拆迁单位进行强制拆迁,而且在居民断水断电一个月后,有关部门才取得强制拆迁的裁决书等诸多违法之处.

于是,认为自己“很亏”的一部分拆迁户试图反抗,其中有10位被拆迁户试着组织起来,找到了毕律师.

2004年1月,10名被拆迁户以天津市和平区区政府违反行政管辖权为由提起集团诉讼,请求法庭确认该区下发的《房屋拆迁裁决书》无效.

按有关规定,行政诉讼应该在三个月内审结,然而让毕不理解的是,该案从第一次开庭到目前已经18个月了,判决仍迟迟未下达.虽然他们对此向法院提交过书面质疑,但法院方面没有给他们任何书面解释.

就在等待判决的期间,毕一直担心的事情发生了――参与集团诉讼的10名原告开始分化.

毕说,集团诉讼最大的问题就是内部组织的“团结”.成功的集团诉讼要求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必须有统一的意志和利益.刚开始的时候,这10名原告有分工有合作,有负责和律师沟通的,也有负责与他人联系的,还有负责向新闻媒体反映情况的,以及筹集组织活动基金的.配合得非常和谐.但随着等待时间的推移,10名原告开始变得急躁.这时,开发商主动找到原告进行和解,其中有2名原告降低要求,接受了开发商提出的补偿,撤出了行政诉讼.局势的变化让其他8位原告产生了彼此的不信任和矛盾,大家的意见越来越无法统一.

案例3:“1>48”的不等式

中国每年都要向社会发布消费警示,房屋已经成为中国消费者投诉金额最大、增长速度最快的商品了.而且,房屋纠纷有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每个案件涉及的人数不是一家一户,而是千家万户,有时整个小区几百户业主的权益都会受到伤害.房地产消费者的维权已经从个案上升到了集体维权.

在集体维权中,最难的是什么呢?被称为“购房者守护者”的著名房地产律师秦兵感觉就是“如何把松散的多数人组织起来”.

现在,很多集团诉讼的原告想当然地认为1+1至少等于2.实践证明,数学的逻辑等式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通用.

2004年,秦兵接触到一个案件,40多个业主组织起来维权,大家想当然地认为:“我们40多个人能不厉害吗?”但是实际维权时,大家谁也不行动,造成了“你等我,我等你,没有人去收集证据,没有去做组织工作”的局面.

最后,这个小区分化成两部分业主,一部分是一个业主单独去法院起诉维权,另一部分是48名业主通过集团诉讼维权.结果出人意料,那个“单打独斗”的业主胜诉了.

这样的结果说意外也不意外,互相观望的48名业主整体收集的证据还不如这一个人自己收集的证据充分.“大家不在一个单位,没有一个权威的个人,没有什么强制的力量,很容易出现相互观望与等待,出现人人有责、人人不负责的局面,导致集体行动、集体失败的结果.”秦兵一语道破了其中所谓的天机.

在多年的律师生涯中,有件事情让秦兵记忆深刻:有一个案件,总共有300多人购房,开发商要求业主入住后每人再补交几万元房款.这涉及一个集体行动的问题,大家都愿意有人来组织,但是谁都不愿自己组织.每个人都想维护自身权益,但是没有人愿意当领导者,这样意味着你会很累.而于女士就是在这样的维权行动中诞生的英雄,她不断把大家组织起来,在消协的配合下,与开发商协商谈判.

“他们没有进行诉讼,其实诉讼不一定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式,诉讼只是达成目的的工具之一.只要能够达成目的,哪一种成本最低、效益最好,就用哪一种.”作为律师的秦兵并不认为打官司是解决一切问题的钥匙.

但陆续的事件告诉秦兵,像于女士这样无私的人终究是少的.要想成功维权,就不能寄希望于每个小区里出现一个于女士,而是寄希望于建立一种制度,谁愿意为大家做贡献,谁就值得学习、值得奖励.

一个社区可能有几千人,要想维权成功,是需要很多人的,至少要有一个坚定的领导者.

经过于女士长达一年半的努力,开发商最后终于同意赔偿.那天大家分别得到了几千到几十万元的赔偿金,当业主把钱领走的时候,她问有没有人为继续维权而捐款,得到的答复是没有.本来大家约定在成功后,每人拿出总收益的一部分来继续维权,但是没有人来兑现,他们就再没有什么行动了.

“胜利了都不过如此,更不要说失败了,受益者没有去奖励他们的领导者,没有人在这个时候认识到,没有这个领导者,他们可能根本不能获赔.”秦兵感慨地发现,一定的奖励制度,是推动维权的根本保证.对消费者来说最值得借鉴的地方在于:在维权中应该建立反搭便车机制,只要成功了,就要给维权的代表一定的奖励,如果成功都不奖励的话,谁还会继续去做“活雷峰”?

链接:如何进行集团诉讼

集团诉讼是指由处于相同情况的、有相同利害关系的人临时组织的集合体作为诉讼主体,并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由此可以看出在集团诉讼中不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而且诉讼标的相同或属同一类.

集团诉讼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第一,由集团诉讼的成员推选代表人.代表人须是集团中的成员.代表人可由他所代表的集团成员推选产生,也可由人民法院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或由有关行政单位负责人作为代表人进行.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集团全体成员发生效力.


第二,人民法院审理集团诉讼案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发布公告,公告应说明引起损害发生的事件或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通知可能受到损害的人在公告期限内到人民法院登记.这主要是提醒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到法院去登记,以防遗漏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当事人只有在法院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法院登记的,方可成为该成员,如果没有登记,即使是本案利害关系人,应视为对该项诉权的放弃.

第三,法院的判决不仅对参加诉讼的代表人有拘束力,而且对那些没有参加诉讼的集团成员也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