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委员会违法了吗

点赞:25681 浏览:11926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读者来信,

2007年10月1日,我的朋友丁丛泉出租车回家,因为司机绕远路,和司机发生争执.闻讯赶来的要带丁丛和司机去派出所,丁丛不肯去,又与争执了起来.

后来,丁丛被强行带到派出所.该市局第二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丁丛妨碍执行公务,决定治安拘留15天.

但15天后.丁丛并没有被释放,原来,10月30日,市劳动教养委员认定他妨碍执行公务,决定劳动教养1年.10月14目,丁丛同时收到了两份法律文书,一份是撤销治安拘留决定书,另一份是劳动教养决定书.请问,劳动教养委员会是否该这么做

律师解答:

在您所述的情况中一共发生了3个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10月2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歉第2项的规定作出,是一个合法有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10月10日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该决定书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0条第5项、第13条的规定作出,看起来似乎也是一个合法有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由于局在之前针对丁丛的违法行为已经作出了行政处罚,劳动教养委员会针对同一个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再次处理,事实上已经违反了“一事不二处”的行政司法原则.因此,劳动教养委员会的决定是不合法的.

第三,是局10月14日作出的撤销治安拘留决定书,表面上看起来,有了这个具体行政行为,第二个具体行政行为就可以合法了.但问题是这第三个行为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因为劳动教养委员会批准劳动教养了,所以撤销治安拘留处罚,我国法律有这种规定吗没有.所以,我认为第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

第88号令《机关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7条规定.“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四)对需要给予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五)对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呈报劳动教养.(六)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无需撤销行政案件.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七)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所以,局在处理丁丛时,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第(一)项直接给以行政处罚.也可以根据第(五)项直接呈报劳动教养,如果先给予行政处罚,后又呈报劳动教养的话,则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司法原则.因此.局和劳动教养委员会都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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