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

点赞:7587 浏览:3170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0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温州“跑路潮”之后,又曝出了鄂尔多斯民间借贷崩盘致使老板的消息,一时间,民间借贷市场陷入空前的恐慌气氛之中.

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受法律的保护?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有哪些区别和联系?作为出借方如何保护自己的财产?作为融资方,又该怎样防范自己触碰法律底线?

带着这些问题,本刊记者采访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二庭的曹作和法官.

法律保护有前提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和企业或者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只要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没有精神疾病、可以做出完全真实的意思表示,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下,就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

当然,法律对于民间借贷行为也有一定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纠纷受理的前提必须是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举个例子来说,若双方发生借款合同纠纷,合同中约定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5倍,那么,4倍以上的部分法律认为无效.但是,4倍以内的部分法律还是会予以认可的.

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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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可以说,民间借贷在主体和内容均合法的情形下,是一种合法的投资(对贷款人来说)或者融资(对借款人来说)行为.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借贷形式将成为银行金融的一个有效补充.

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资金用途,或者以虚检测的证明文件、证书、批文以及高回报等为诱饵,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集资泛指一类犯罪,它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

那么,如何区分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呢?首先,应当审查行为人是否具备非法集资类的犯罪特征,具体说来――

第一,非法性.非法集资类的犯罪,主要违反的是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未经有关国家机关的批准,不具备相关资质.

第二,面向对象的不特定性.如果集资的行为没有向社会公开,只是在亲朋好友和单位内部吸收资金,这不属于非法集资的概念.

第三,公开性.比如,民间借贷往往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其他人并不知晓;而非法集资往往是通过媒体宣传、短信平台等,使一些不特定的人通过一个公开的渠道知晓了其融资的行为,并加入投资的行列.

第四,虚检测性或者诱惑性.比如承诺高倍返还本息的方式.

另外,非法集资人主观上是有故意的,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经营问题的若干解释》中列举了几种行为来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比如,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集资的规模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销毁账目逃避返还资金的;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以及其他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


风险提示:防范触碰法律底线

对于出借方人来说,应当把握投资过程中容易产生的风险,不要妄想“天上掉馅饼儿”.在投资过程中,首先要考察对方当事人或者企业的资金情况,可以通过第三人作为担保的方式来加强借贷行为的安全性.

对于民营企业来说,在进行融资行为时,一定要谨记以下风险:

首先是集资的对象.要把集资的对象严格控制在本企业内部或者自己的亲朋好友间,不能把对象扩展到不特定人.

其次是集资的用途.一旦集资完成,必须用于本企业的生产和扩大经营活动,不能用于向其他企业放贷或个人的转贷活动.

再次是集资的利率.应该确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否则会增加企业的还贷风险,还会导致社会公众资金大批跟风.

最后是要明确还款期限,否则易演变为非法吸收社会存款罪.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1年11月上半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