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斜的高考分数线看公民的教育平等权

点赞:6578 浏览:2199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教育平等权是基本人权,每一个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但是在现实中这一权利的实现受到许多阻碍,特别是备受争议和质疑的高考分数线问题,已经严重侵害到公民的教育平等权.

倾斜的高考分数线看公民的教育平等权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高等教育的论文例文 大学生适用: 学年论文、函授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33 写作解决问题: 怎么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模板、论文题目 职称论文适用: 期刊目录、中级职称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怎么写 论文题目推荐度: 优质选题

关 键 词教育平等权正义补偿原则

中图分类号:G5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12-01

教育平等权是基本人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每一个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但是现实中我国公民的教育平等权在很多方面并没有真正实现.其中作为国家选拔高层次人才的高考录取制度中的倾斜性分数线备受争议和质疑.

为了能比较直观地说明高考录取分数线严重倾斜问题,笔者选取了差异比较明显的东中西部若干省份的2005年―2008年的高考文科二本录取分数线作对比.

注:以上数据来源于.省略/include/cer./gaokao/zhuanti/2006_fenshuxian.s

从上表中不难看出,京、津、沪地区的高考录取分数线总体处于比较低的地位,甚至比各方面设施和条件都和它们相差很远的西部的甘肃、贵州两地还低.以2008年为例,上海市文科二本录取分数线为428分,比甘肃、贵州分别低73分和75分,比分数最高的山东整整相差139分.这意味着同样是450分的考生,在山东、甘肃、贵州等省连专科都上不上,在上海却可以以较高的分数顺利升入普通高等本科学校.

笔者认为此项倾斜的高考分数政策侵害了其它地区考生的教育平等权.教育平等权是一个重要的宪法学概念.笼统地讲,教育平等权是指“人们不受政治、经济、社会地位和民族、种族、信仰及性别差异的限制,在法律上都享有同等受教育的利.”教育平等权,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第一,必须从形式上确保教育平等权.即宪法和法律应以明文确保公民的教育平等权,使任何公民平等地拥有法律上的受教育权,不受到任何民族、种族、性别、肤色、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和限制.首先侵犯公民的教育平等权的就是侵犯人权.联合国人权公约之一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规定:“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等二、本公约缔约各国认为,为了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起见等(丙)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以一切适当方法,对一切人平等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等”可见教育平等权在国际法上是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加以规定和保护的.其次,过度倾斜的高考分数线政策违背了宪法上的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5章第3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宪法上的平等原则要求相同事件应为相同处理,非基于合理正当理由,不得为差别待遇.


第二,应实现实质上的教育平等权.即国家应承担起使公民平等受教育的权利落实具体教育教学中的责任.主要包括确保教育机会的均等和受教育待遇的平等,而前者又包括入学机会的平等和升学机会的平等,后者则包括物质待遇的平等(各种物质教育资源投入和硬件设施的建设等)和精神待遇的平等(教师、学校在教学过程中给家庭背景、智力水平、成绩高低不同的学生以平等对待,不受歧视).

当然,分数面前的平等不是绝对的,应当有所“不平等”,但是不平等的规定应当对弱者有利,并对所有人有利.当代美国著名学者罗尔斯正义论中的补偿原则认为获利较多者应给获利较少者以相应的补偿,“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者的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那为什么获利较多者应给获利较少者以权利补偿呢因为获利多者比获利少者较多地利用了双方共享的资源―――社会、社会合作,相应的,获利少者对共同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用也便越少,因而所得的补偿便应该越多.但现在的情况是处于我国经济最发达地区,拥有全国最优秀的师资和良好教育环境等优势地位的京、津、沪地区考生利用的教育资源和获利程度显然又比其他地区等地多的多,分数线却比其他地区低的多,实属有违罗尔斯正义论中的补偿原则.

笔者不赞同为追求单纯的“考试公平”,在全国统一执行一条分数线的办法.笔者认为,可行的建议是在承认现在地区差异的同时,要尽最大努力的去缩小差距,在考试公平与地区差异间努力实现公平的最大值.(1)继续坚持对高考录取分数线向老、少、边、穷的西部地区适当倾斜的政策,这既符合法学理论上的正义理论,又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上的的确保每个公民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的立法目的,另一方面应尽快纠正分数线过度向京、津、沪地区倾斜的做法,这不仅在理论上存有很大缺陷,而且在实践上剥夺了其他地区同分数考生平等接受优质高等教育的权利.(2)逐步减少京、津、沪地区面向全国招生的院校招收当地生源的比例和适当提高当地生源的录取分数线,根据考生数量和考试成绩将所减比例分配给东中部的高考大省,进一步扩大这些高校在东中部的招生规模.(3)努力提高其他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增加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投入,鼓励和支持社会多种力量投资教育,尤其是民办普通高校,使高等教育资源和高校的分布日益均衡,吸纳更多的高分省份的考生接受高等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