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30年

点赞:31829 浏览:15275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面对法律职业精英化与大众化的冲突,审视法学教育发展的三十年.法学教育大众化的发展是有一定的历史原因和历史意义的.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我们应该理性思考大众化的法学教育带来的影响,克服其弊端,寻求更科学的教育模式.本文重点论述了实行精英化教育的必要性和关于精英化教育模式的一些思考.

关 键 词职业精英化大众化法学教育

中图分类号:G633.9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234-02

一、现状分析

(一)法律职业精英化

法律职业包括立法、执法、司法三个领域的职业.而这三个领域的工作人员在国家的管理结构中,都是直接运用国家权力的官员,居于国家管理的重要位置.所以,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都是社会的精英.他们对于建设法制化进程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二)法学教育的大众化

到2007年,全国已经有630多个法律院系,开设院校除了政法类院校,还有文科院校,更多的还有财经院校、师范院校、外语院校、农科院校和很多的理工科的院校也纷纷开设法学专业.除了本科院校,还有专科院校、中专、高职院校以及成人教育等教育模式培养法学人才.

二、大众教育现状的形成

从改革开放恢复高考和法律学生招生到今天,法学教育的规模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国家环境的影响下、人才市场需求的推动下以及法学教育自身的特点,经历了一个很大的转变过程.


上世纪七十年代

1977年决定恢复高考,1978年初,李克强、郭明瑞、姜明安等人走进北京大学法律系读书.同志强调,建设一个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要大力发展法律院校.对法律和法制重要性的确认,使湖北财经学院、西南、北京、华东、西北4所政法院校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陆续恢复招生.而1978―1981这三届的法学毕业生是中国法学教育的成功典范,并给中国的法学产生了重大影响.当今执掌法学命脉的人群中,这代人占了半壁江山,以至后人称这个时代的法学教育为“神话”.

(二)上世纪八十年代

政法人才奇缺,使国家提出了“除了继续巩固、提高和发展大学本科外,应大力发展大专、中专这两个层次”的办学方针,“大力培训在职干部,大力发展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自学考试等多种形式办法律专业”.我国特有的“多层次、多规格、多形式”法学教育的格局在这一时期基本形成.法学教育规模迅速扩大,教学点急剧增加,教育结构逐步得到调整,办学形式从单一形式向多样化形式发展.到1991年底,法学院系校已达116所,本专科招生达11888人,毕业生11894人,在校生达40741人,在全国高校招生数、毕业生数、在校生数中分别占1.9%和2.0%.

(三)上世纪九十年代至今

随着市场经济的兴起,法律人才需求量扩大.而“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法制经济”也逐渐得到人们的认可.而办法律系的成本很低,几乎遍及各类本科院校,即除综合性大学法学院系和专门的政法院校外,财经、工科、农科、医科、水利、师范等院校均办有法律系.法学已成为最热门的专业之一.从1977年的223人到2007年的10多万人,30年间,法律专业本科生增长了448倍.从最初的3所大学开设法律系,到今天的630多个法律院系.

三、我们需要精英教育

从法学教育30年规模的变迁可以看出来,法学规模的逐渐扩大,与国家的政策导向、市场对法律人才数量的需求不无关系.实际上中国现在的国情看,仍然有巨大的法律市场需求.如,广大农村地区、中小企业的法律需求和怎么写作还没有启动,现有企业5000万家,只有4万家聘请了法律顾问.即便在国家法制化的进程中,这些盲点的克服需要相关法律人才来操作和实施,但我们经过思考和比较,仍然认为大众教育的模式应该有所改变,应该从实行精英教育为选择.理由大致归纳如下:

(一)从老一辈法学家的法律学习过程实际上就是一种精英教育

刚刚恢复高考的几年里,选拔为数不多的优秀人才在具备条件的高等院校中进行学习.

(二)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

一名优秀的法律人才,其要求是很高的.首先应该具备宽厚的基础知识.一个法律人不仅应当通晓法律,而且还必须具有广泛的文化知识,应当认真地学习历史学、经济学、社会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知识.其次,独特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工作的特质在于用法律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要求法律工作者具有独特的法律思维,能够从法律人的角度观察和分析问题.第三,娴熟的法律运用能力.法律工作者必须具备运用法律分析和解决法律纠纷、法律问题的能力,它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程序、证据运用、法庭辩论、法律文书制作等.最后,较高的法律研究能力.法律是高度抽象的规则体系,而现实生活是千变万化、不断发展的,法律人必须在静态的法律与动态的现实之间进行权衡,寻找规则与个案的联系点.这需要具备一定的分析与解决问题的研究能力.第五,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法律职业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任,法律人代表着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神圣的职业要求廉洁、刚正、正义的品格.而这些素质的养成绝不是一朝一夕、轻而易举可以完成的.起码需要法律学习者浓厚的兴趣,求学的态度,可供使用的必要资源保障和院校教学模式和师资力量的配合.在大众教育的模式下,很多院校不具备优秀的教学模式和足够强大的师资.往往在工科院校里,未被本专业录取调剂才进入法律专业,教学模式不成熟,专业内的求学氛围不浓.这样,能保证有多少法学专业的学生是真正喜欢法学、对法学感兴趣以一种谨慎、“潜心做研究”的态度来对待它呢这也是为什么会导致这样一种尴尬境地:即我们一边说缺少法律从业者,市场需求大,另一方面,出现许许多多的法学毕业生“毕业即失业”的悲惨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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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场供求

诚然,法制化建设的进行和市场经济的保障是需要法律从业者的.但需要的是能够具备法学修养、法学能力,能够真正从容的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律人才.而不是仅仅拥有法律文凭的毕业者.这也是为什么会出现人才“断层”的现象.有人说,如果不实行大众化的法律教育模式,保证人数,怎么满足庞大的市场需求呢可事实上,这种模式培养出的一大批人都是不具备足够的素质胜任法律工作的.而且,如果继续保持这种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局面,大众对法律还会一直持有很高的信心和尊重吗

(四)资源集中,期待达到一种良性循环

盲目的扩大规模,既是对法学教育资源的浪费和分散,也是对进行法学学习而得不到有效提高的学生资源的一种浪费.

四、精英化教育模式的思考

精英化教育也不等同于大肆缩减学习人数,不以人数的多少作为判断标准.当然,会有一些不符合法学学习初衷的情况存在从而使一部分人排除在经营教育的范围呢,但精英教育更多的是意味着一种模式的寻求和观念的转变.

(一)注重法学精神的培养,做真正的法律人

法学教育的学习者最后的工作往往是立法者法官、检察官或者执法者.他们的职责是或是制定法律,或是维护正义、主持公道,或是实施法律.因此,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对法律实质的追求和法律精神的维护是至关重要的.

(二)开设法学课程的院校的标准要求

由于法学学科自身的特点,不需要实验室、精密仪器的设备要求,所以开设的门槛较低.这也导致很多院校出于各种原因考虑,相继开设法律学科.这是造成法律学生毕业后水平参差不齐的一个重要的原因.从开设资格上,应该进行较为严格的控制.应该有一定的标准要求.只有真正有能力和肯投入、具备一定的能力,拥有比较成熟的人才培养模式才可以进行法律学科的教学.从而使法学教育规范化、正规化,以保证法学人才培养的质量.

(三)多知识的积累和多素质的培养

这是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和复合性法律人才的需要.不能功利性的仅仅于法律知识的本身,作为法学的学习者应该具备的文史哲以及广泛的社会知识应当作为必需培养和具备的素质.社会的发展,一些领域当中也需要复合性的法律人才.针对这种情况,应该有针对性和有意识性的进行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四)教育方法的创新

除了教学内容的调整外,教学方法的创新对于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尤为重要.比如案例教学、讨论式教学、问答式教学和辩论式教学,都是先在运用比较好的方法.通过有意识的培养学习者综合分析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操作能力、逻辑能力和应变能力得等必备素质.

(五)加强教学模式的交流和推广

我们看到,有很多优秀的法律院系拥有很成熟的教学模式和方法,也培养出一大批优秀的法律人才.除了一些硬件条件的限制,比如说师资等无法很短时间内克服,对这些模式进行推广,相信可以使很多学校少很多探索的过程.作为模式的学习者,应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秉着谨慎求实的态度,借鉴适合自己的地方,对于被学习者,应该以一种大法学的精神,与他人共享,以期达到整体法学水平的提高和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