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天国政权的兴衰看道德与法的关系

点赞:16408 浏览:7049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在社会道德实体化为法律的过程中,必须运用一定技术使法律获得与道德有根本不同的可操作性效果.太平天国运动作为与宗教有密切联系的农动,其政权建设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其核心道德的坚持程度及其法律化的成败.事实上,太平天国对“上帝信仰”“平等”“大同”等核心道德理想的弘扬造就了其最初的胜利,但在政权建设中由于缺乏有效地将道德转化为法律的技术手段和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对道德和立法的双重背叛,使得政权逐步丧失其合法性并率先从内部瓦解了政权的道德和法律基础,导致了最终的失败.

关 键 词道德法律法的执行天平天国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0-005-02

一、天平天国基本道德观念的现实与理论来源

胡旭晟先生在他的《法的道德历程――法律史的解释(论纲)》①中为了说明法的道德渊源和法的形式化的必要性,专门就太平天国道德与法及其关系做了个案分析.他认为“从严格的国家法立场来看,太平天国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法律,也正是因为如此,它才具有例证的意义――代表着文明社会中法律的起源及其初级形态.而这一奇特法律体系的重要性在于:它始终只是特定世俗理论与宗教的实体化产物,并且最为典型地反映出一个阶级怎样从其自身地道德立场出发来思考法律问题,又如何具体地从其自身地道德资源中汲取立法地原则和材料”.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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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很敏锐地捕捉到了太平天国在体制内部道德与法及其层面所面临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对任何一个成型政权来说都有可能是命运攸关的,即使作为中国农动最高峰的太平天国运动也不例外.本文就试图进行这样一种尝试:按照胡旭晟先生开启的思路,以上述法律与道德关系为理论预设,结合历史事实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按照先树立道德然后使道德上升为法律最后法律得到执行的逻辑序列对太平天国道德与法及其关系做出综合考察.

我国最早的基督徒之一梁发在他的从《旧约》改编而来的宗教宣传小册子《劝世良言》中根据基督教原罪说,将现状归咎于世人“一脱娘胎就有恶性之根”,并顺着这个思路,开出一个药方:“倘若全国之人尊信而行者,贫者守分而心常安,富者慕善义心亦常乐,上不违逆神天上帝之旨,下不干犯王章法度,不独贪慕世乐之欢,不空费光阴之宝,君政(正)臣忠,父慈子孝,官清民乐,永享太平之福,将见夜不闭户、道不拾遗的清平好世界矣.③”而这个药方被在屡次科举考试失败后的洪秀全所认同并接受.

在更深的理论层面上还必须强调一点,天平天国自始至终在公开场合都站立在了儒家学说的对立面,全面查禁儒家典籍禁止儒家言论,但是天平天国的领袖们在宣传拜上帝教的宗教信仰和自己的社会政治诉求时,依然不自觉的利用了传统儒家思想的理论资源.比如太平天国的领袖们借用董仲舒“君权神授”理论宣扬清王朝的统治已经被天所抛弃而自己才是受天之命来取代清朝统治,建立“人间天国”.需要指出的是拜上帝教的“天”与儒家所讲的“天”具有相当大的差异,但是太平天国成功地运用了这两个“天”论证了自己的道德合法性.亦即根据上帝信仰理论,上古时期世界一起信仰上帝,结果清王朝妖魔出世,篡夺了上帝在人间的统治,现在上帝让他们下凡捉妖杀贼,同时根据传统儒家理论,清王朝统治下的种种危机表明,天已经抛弃清朝的统治也不再赋予其神圣性,相反选择了太平天国作为新的人间代表来取代旧的统治秩序.

二、太平天国核心道德观念的凸显与立法实践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论的考察,我们接下来就要厘定的就是太平天国所要坚持的基本道德究竟包含哪些内容.而对天平天国核心得到概念的厘定必须着眼于这场运动得以迅速发展的主要支撑性道德信念.这些信念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三条:1.上帝信仰,由于太平天国政教合一的特质使得其宗教道德在政权建立后必然上升为国家信仰.因此洪秀全接受了基督教拜上帝、敬耶稣、不拜偶像等基本思想.基于此,他认为皇上帝是万能的,是世界万物的创造者,是宇宙万有的真宰.“予想夫天下凡间,人民虽众,总为皇上帝所化所生,生于皇上帝,长亦皇上帝,一衣一食并赖皇上帝.皇上帝天凡间大共父也,死生祸福由其主宰,服食器有皆其造成.仰观夫天,一切日月星辰雷雨风云莫非皇上帝之灵妙,俯察夫地,一切山原川泽飞潜动植莫非皇上帝之功能.”④2.平等思想⑤,平等思想是基于信仰上帝的思想的,按照基督教的观点,凡间一切都是上帝在六天之内创造出来的,都是不完善的受造,一出生便带有原罪,只有信仰并心向上帝才能得到拯救.太平天国的平等思想主要体现在敬奉上帝、领导人之间、组织安排、官员选拔、政务决策、司法制度、科举制度和妇女地位等方面,这既是对历代农民起义平等理想的继承和发展,更是清政府黑暗统治下的现实反映.3.大同思想,基于上帝信仰和人人平等原则,天平天国提出了自己的社会革命目标,那就是去“物”之私与建立地上的“太平天国”大同理想社会.洪秀全发动了轰轰烈烈的农民起义,砸孔子牌位,抨击孔学.但他毕竟也是一介儒生,饱读孔孟诗书,他对《礼记》所描绘的大同盛世至为推崇,对人人相亲相爱、社会安宁祥和的太平盛世至为向往.与古代大同思想家一样,洪秀全认为,要实现大同,要在去私立公.不过,他在主张去人心之私的同时,更强调去除“物”之私.“天下皆是天父上主皇上帝一大家,天下人人不受私,物物归上主,则主有所运用,天下大家处处平匀,人人饱暖矣.”⑥

从上述文献资料可以看出太平天国的的确是非常重视大同社会的理想宣传的.这个大同社会的道德理想几乎是我国历次农民起义的目标之一,太平天国作为一场农动也提出了这个思想并将其作为自己社会政治诉求.

1850年9月,太平军攻克广西永安州城后,系统进行了军政、法制方面的建设.颁布了早期的法律文献《十款天条》和《太平条规》.定都南京之后,其军政法制渐渐初具规模.然其主要法律文献仍然是农民阶层道德理想的文化教条,是其生活的强制推行.比如《天朝田亩制度》,它被视为太平天国最重要的立法,但是,观其条文可知,其核心内容恰恰是自然经济下农民能和基督平等思想的道德理想,其精神实质是立法者借助法律的形式将其追求和理想王国实体化.

散见的律文证明,太平天国突破了魏晋以礼入法的立法原则,确立了以信基督、拜上帝为指导思想,以轻教化、重刑罚为最大特点的立法原则.具体说来:1.没有完整的系统立法和但有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由于前期的流动作战和后期的频繁征战,更由于太平天国立法主体的不统一:不仅天王起草的文件写的宫廷诗,而且各王各高级官员的口令诰谕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太平天国的立法是不系统的.但在长期对敌斗争的过程中,不断完善法律,并在不自觉中构成了一个包含有经济立法、刑事立法、政治立法和婚姻立法,甚至也有专门的军事立法⑦和专门的财政立法⑧在内的一个教为完整的立法体系.2.立法重点明确.它把打击的重点首先指向敌对太平天国的反革命活动,即封建势力的代表――封建官僚、豪绅、恶霸地主等.称他们为“妖”,即反革命,坚决予以打击.3.刑罚体系完整且严酷.太平天国的刑法还规定了一整套刑罚体系,有枷、杖、死刑,没有徒、流.轻罪处以枷、杖,但无定式,有杖至二千板的.重罪处死刑.死刑保留了封建制的酷刑,据曾在天京生活了十一年,并与天国的上层领导人多有接触的沈懋良称:天律“一百七十五条:天灯者三,五马分尸者三,斩者四十一,杖者五十二,鞭者七十八”⑨.4.建立一套具有精神的诉讼制度太平天国有关诉讼审判立法,既确立了建设司法机关体系,也规定了必要的诉讼程序,一般案件由各级行政长官和各级乡官兼理.天王为最高裁判者,天王以下各王都有权亲自进行审判.此外,还设有刑部尚书、典刑、典牢等专职官员.地方总制和监军兼理“狱讼钱粮”、“民事之重,皆得决定”.

三、太平天国在法律执行中对道德与立法的双重背叛

法律有效性的大小程度取决于它所获道德支持的广泛程度,一旦立法完成交由一定的社会共同体实施,它的有效

性就要看社会共同体对法律的认可度.法律执行中的失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立法的失败.在太平天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无刑典可本,滥施刑威,一罪多罚或轻罪重罚的现象严重.律令是运用刑罚的重要准则,但如前述,太平天国缺少一部系统而且的刑典,量刑定罪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以《十款天条》为主,加之一些天父诗,天王诏旨及主要官员的谕令.

如果说法律的执行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与法律的规定有所偏差尚可补救的话,那么对法律本身的否定甚至对法律背后的进行背叛,完全可以表明一个政权的合法性已经完全丧失了.下面我们结合历史发展进程看看天平天国如何实现对道德与立法的双重背叛的.

天京事变后,上帝教在群众中的威信大为低落,人们对于敬拜上帝教日渐冷淡⑩,洪秀全为了强化自己的统治,改善上帝教的形象,采取了进一步强化上帝权威的措施.不断神化天主,神化幼主,也就同基督教教义的差别愈来愈多.从目前所见到在1862年至1863年间由忠王李秀成署衔的《陈金荣田凭》、听王陈炳文署衔的石门《陈寿天田凭》、《高建绣田凭》、《福宿田凭》、《柴学高囚凭》等资料来看,太平天国后期苏浙政权以法令形式支持地主收租.它明令宣布:“粮从租办,理所当然”,“佃田者依旧收租,收租者依旧完粮”,“业户田贵按亩输粮,佃户尤当照额完粮.兹值该业户粮宜急征之候,正属该佃户租难拖欠之时,尚有托词延宕,一经控追,抗租与抗粮同办”.并且设立租息局一类专门机构来代地主收租完粮.有的甚至动用武力镇压农民的抗租斗争.

将太平太国后期的这些规定与《天朝田亩制度》那种充满理想道德主义的条文对照起来阅读,不难发现,太平天国已经从根本上抛弃和背离了自己最初的理想道德宣扬,而正是这些理想道德宣言有力得支撑这个政权一步步发展到现在.

法律是精神之幕后活动的产物,在这里,人民并非真正创造法律,而不过是在运用某种社会技巧对做一种宣告性的说明.换言之,法律是的造诣,道德乃是沉默的宪法.太平天国的道德与法律实践无疑具有很强的悲剧色彩,但是这种历史的实践对我们当下具有极有价值的反思.

注释:

①②胡旭晟.法的道德历程――法律史的解释(论纲).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6页.

③梁发.劝世良言.近代史资料(总39号).第100页.

④洪秀全集.广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⑤李海红,邢战国.太平天国平等思想述要.洛阳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2).

⑥天朝田亩制度.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太平天国(第1册).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书店出版社.第322页.

⑦肖季文.太平天国军事法制建设探析.社会科学辑刊.1998(2).

⑧刘忠勋.太平天国前期财政法律制度研究.广西社会科学.2007(6).

⑨沈懋良.江南春梦庵笔记.太平天国(第四册).第437页.

⑩陈贵宗,陈颂琴.洪秀全对待基督教的演变.史学集刊.1996(4).

罗尔纲.忠王豫马丙兴布告.太平天国文物图释.三联书店.1956年版.第19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