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中的权益保护

点赞:7387 浏览:3092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目前由于侵害权益的现象屡屡发生,对于权益的保护问题也随之受到重视.本文指出对于为何要保护权益、保护范围和怎样保护都应在立法中作出相应规定,同时机关也应改变思路,在现有法律基础上,充分利用司法及行政手段,加强对权益的保护.

执法中的权益保护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的论文范文 大学生适用: 专升本论文、电大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78 写作解决问题: 写作技巧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提纲、论文选题 职称论文适用: 期刊目录、职称评副高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写作技巧 论文题目推荐度: 经典题目

关 键 词执法权益保护内容立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272-01

一、保护执法权益的原因

是国家权力的一种重要的形式,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其行使权利的后盾.对于百姓,有着神圣的威严,对于犯罪者,有强烈的威慑力.对于的这种形象的认识,是因为拥有普通人所没有的权利,即权.所谓权,是指一个主权国家用以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制力量.①正因为拥有国家赋予的强制力,各国都对如何使用强制力进行严格的限制.但是近年来却发生执法权益屡屡遭到侵害,的权威也不断遇到挑战的情况,对权益侵害的现象越来越多.因此,对权力进行限制的同时,还要加强对执法权益的保护.

二、执法权益被侵害的内容

的执法权益包括两层涵义:其一,的执法权益是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及其结束后依法享有的特定权利.其二,的执法权益是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②由此可见,的执法权益可分为特殊的权益,即因职务而产生的权益,和一般的权益,即作为公民所享有的权益.对于执法权益的侵害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人身侵害

我国民法中赋予自然人和法人以人身权,民法中规定的人身权是广义的人身权的概念.而对于执法权益中的人身权,我们考虑实际侵害的有限性,主要采取狭义的概念,即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来进行讨论,这其中也分为两类:1.生命、健康遭到的侵害.在执行职务时遭到犯罪嫌疑人的暴力抗法行为,在执法过程中被执法相对人及其他群众殴打、破坏警用标志设备、揪拽、甚至撕咬等情况.2.名誉、荣誉遭到损害.在执法过程中,相对人不服执法判决,对进行语言上的侮辱,甚至啐吐等行为,甚至对进行侮辱、陷害、报复,使的名誉、荣誉受到侵害.

(二)财产侵害

在执法过程中,因执法相对人的撕扯导致衣物损坏、因暴力抗法行为导致轻微伤害的医疗费的支出、因诬告被错误追求责任时所受到的损失.

(三)其他

主要指及其家属受到寻衅报复等行为.由于职业的特殊性和危险性,因此对于权益的保护应与其他自然人的保护相区别.在执法过程中即代表国家,对其侵害也即是对国家权威的侵害与挑衅,若缺乏制止,会使侵害人不惧怕国家强制力的威严,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三、权益缺乏保护的原因――对权益保护立法相对落后

我国目前对执法权益保护的相关立法主要有:《法》第5条和第35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和第23条,分别是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侵犯公私财物行为进行处罚以及《刑法》第227条等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对妨碍执行职务的行为、对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给予刑事处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的合法权益.但是这些保护仍然是非常无力的.

首先,目前的法律规定大多是针对保护的人身权利和执行公务权利的,对的人格权的保护较少.对那些当众侮辱的行为,制裁措施较少.只有《法》第35条中有规定,但也仅限于情况恶劣,构成犯罪的,才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现行法律中对于违法者承担责任范围主要限定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其承担民事责任较少.对于辱骂侮辱、故意损坏个人财物的侵权行为,应使其承担民事责任.作为一名普通的公民,对于这种侵权行为,同样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对于侮辱的行为,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公开赔礼道歉,对于造成的财产性损失,要求其赔偿.即规定只要符合民事起诉的要件,法院就应当受理.只要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法院就应当裁判.不能认为被侵权人是,其具有特殊身份就不予受理.

再次,目前我国《刑法》中没有一个是针对而设立的,甚至连暴力袭警罪也没有规定现有的妨碍公务罪虽然在构成要件上不要求情节严重,而实际在实务中,无论是检察院起诉还是法院最终裁判,都要考虑是否达到一定的侵害程度,造成一定的犯罪后果.而在英美等西方国家则对侵害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及制裁措施,都进行了规定.如英国法集中规定了五种侵害权的犯罪,即殴打罪、妨碍执行公务罪、冒充罪、非法持有衣物罪和挑唆不忠罪.在一些国家,“侮辱警官”也是一条罪状.③

四、对于保护执法权益的相关思考

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社会稳定的重要守护者,保护其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担负着的职责事关国家稳定、百姓安居.在惩治违法犯罪、调节纠纷、维护治安方面发挥着其重要作用.而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工作具有高度危险性,随时可能面对危险甚至危及生命.因此,如果的执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势必会影响到执法的态度,最终会影响到承担的各项职责的实现.

但由于我国历史原因,历来对的形象和态度都有所偏差,对的执法行为常存有不当的心态,以致于经常出现不服从管理、不听指挥、甚至侮辱伤害等行为.我们必须妥善处理好这种关系,在执法过程中应文明执法.但对于一些故意侵害的人,不应再对其批评教育,忍气吞声,应维护自己正当的权益.在处理群众的案件当中,也不能一边倒,一概认定有错,应切实了解情况,作出公正的处理.

在今后的立法和工作中,应切实加强立法中对权益的保护,使权益的保护有法可依.

注释:

①罗锋.中国法学.群众出版社.2002年版.第116-117页.

②张立新.执法中的权益保护.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2).

③袁祖君.北京青年报.2004-09-05.A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