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生物入侵防控相关问题

点赞:4072 浏览:1259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外来有害生物所引发的安全问题日益严峻和凸现.本文指出在外来生物入侵防控研究的过程中,一方面有必要对相关用语进行对照分析,对其基本概念重新规范和界定,另一方面针对外来生物入侵的防控现实也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力求使之能够更好的保护我国的相关产业和生态环境,更好的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 键 词外来生物外来生物入侵外来生物入侵防控法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169-02

外来生物入侵是一个古老而又新颖的课题,它既是自然现象,但更多的是人为活动的后果.全球化的今天,全世界形成了巨大的人流和物流,再加上交通运输和信息通讯的快速发展,社会更加开放,人类需求不断上升,因而大大促进了生物物种的迁移与扩散,生物入侵现象更为强烈,给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社会经济、人类健康等多方面都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重视.

一、外来生物入侵的特征

第一,外来入侵生物进入与扩散的途径及其危害形式复杂多样、难以防范,还存在通过不同的渠道多次引入的可能,但以人类有意或无意的行为所引起的入侵为主,入侵物种的登陆地点也相对集中.

第二,入侵行为具有隐蔽性和突发性,一旦达成入侵,往往在短时间内形成大规模爆发之势,极难防范和监测.

第三,入侵过程具有阶段性特征.外来生物并不是一进入新的生态系统就能形成入侵,其入侵过程通常要分成几个阶段,能否成功地控制外来生物入侵,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采取控制措施时,入侵生物所处的阶段.例如薇甘菊在20世纪80年代初传入广东,但直到近2、3年才开始造成危害.有些生物要经过几十年才开始显示出入侵性.一旦当外来生物形成了适宜于本地气候和环境的繁殖机制,具备了与本地生物竞争的强大能力,当地又缺乏控制该物种种群数量的生态调节机制的时候,该生物就大肆传播蔓延,形成“生态”爆发,并导致生态和经济危害.

第四,入侵范围广泛,后果难以估量和预见,并可能引发一系列的连锁反应,且难以或甚至根本无法清除或控制,防控的代价和成本也极为高昂,而防控方法稍有不当或失灵,入侵将可能变得不可收拾,受影响区域可能会迅速扩大.

第五,入侵事实、后果及其影响可能长时间存在.例如,上世纪50、60年代,水葫芦引入滇池以后“疯长成灾”,以至于滇池内连绵1000公顷的水面上全部生长着水葫芦,使滇池生物多样性受到了严重破坏.有关部门每年组织水葫芦的打捞,耗费了大量的财力,但至今仍不能将这种可怕的植物“消灭殆尽”.①

二、外来入侵生物的基本概念和相关用语界定

外来入侵生物这一名词源于生物安全管理,相关概念包括外来生物、外来入侵生物、外来入侵物种、检疫性有害生物和转基因生物等等词汇.自从1993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生效以来,人们对外来有害生物危害性的认识逐步加深,有不少新闻报道涉及外来生物入侵.由于对名词和概念的理解不一,在使用中引发了一些误解.这种不加区分的使用有时可能会产生混乱,直接影响人们对立法的解释与适用,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对相关用语进行对照分析的基础上,规范使用专业名词和基本概念,以澄清本质、还其本来面目.

(一)外来生物与外来物种

在国外,对外来入侵生物问题更一般的说法是外来入侵物种问题,但在实质上,二者的内涵并无差别.

(二)本地生物和外地生物

在自然界,由于地理、地貌和气候等因素的影响,每一个物种都被限制在一定的区域内生存发展,这些物种即本地生物.

在自然条件下,自然或者地理条件构成了生物迁移的障碍,依靠生物自然扩散能力进入一个新的生态系统是相当困难的.但是在人类的有意或无意的活动下却可能使得物种迁移越来越频繁,情况也越来越复杂.如果这些生物在新迁居的生态系统中生存下来,能够自行繁衍和扩散,这样的物种就变成了外来生物.

世界自然保护同盟2000年2月在瑞士通过的《防止因生物入侵而造成的生物多样性损失》中指出:“千万年来,海洋、山脉、河流和沙漠为珍稀物种和生态系统的演变提供了隔离性天然屏障.在近几百年间,这些屏障受到全球变化的影响已变得无效,外来――物种远涉重洋到达新的生境和栖息地,并成为外来――物种.”“外来”的概念不是以国界,而是以生态系统定义的.外来物种在有的文件中也称之为非本地、非土著的、外国的或外地的物种.

外来物种的出现可以上溯至几千年前,如大家所熟知的张骞出使西域,就从西域带来了葡萄、核桃等物种,对于中原地区来讲,这些就是外来物种,再到今天为大家所熟悉的玉米、马铃薯等,都是明朝时期由南美洲引入的外来物种.②

不过,从时间标准来看,确定某一生物是本地生物还是外地生物的时间节点如何选取,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国外有人主张以15世纪哥伦布时代为时间节点,国内则有学者主张以100年为界,这一问题至今没有定论.

(三)入侵生物和外来生物入侵

当外来生物因人类的活动有意或无意地由外地引入到本地,并快速生长繁衍,以致对当地的生态环境带来很大的危害时,就成了入侵生物.入侵生物在原产地以外的地区生长、扩展并对环境和周围物种产生一定的危害的过程称为外来生物入侵.

可见,种群扩散是生物的一种本能,只是当扩散的规模和速度超过一定限度,给人类造成危害时,才会转变成为外来有害生物,威胁人类健康、危害生态环境和阻碍经济发展.

外来生物的范围极其广泛,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等.生物入侵这一概念中的“生物”包含可能使人类罹患某些传染性疾病的病媒生物,如果不包含,则是狭义的生物入侵,反之则是广义的生物入侵.国境卫生检疫所涉及的就是这种广义的生物入侵,如非典、口蹄疫、疯牛病以及西尼罗河病毒等.我们一般采纳的是广义的生物入侵概念.

(四)外来入侵生物与检疫性有害生物

在防控外来有害生物入侵时,人们一般会与检疫性有害生物相联系,1997年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委员会对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定义是: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且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且正在被控制的有害生物,无疑这种经济重要性是指负面影响,定义中强调了控制.③一般而言,检疫性有害生物是外来有害生物,但外来有害生物不一定全为检疫性有害生物,如大米草、凤眼莲、加拿大一枝黄花.

(五)国内生物入侵与国际生物入侵

从空间标准来看,生物入侵包括国内的生物入侵和国际的生物入侵.例如,属于我国本土种的光肩星天牛从内地传入新疆就是国内生物入侵,而原产北美的美国白蛾和红脂大小蠹由境外传入我国则是典型的国际生物入侵.本文所指的生物入侵都是国际生物入侵.

(六)外来入侵生物与转基因生物

目前,各国在定义外来生物入侵时,有国家将外来生物入侵和转基因生物分别立法,也有国家将两者放入同一部法律里进行统一规制.如新西兰定义的“新生物体”就包括外来生物和转基因生物.对于法律上的“外来生物”是否包括现在争议颇多的转基因生物,是否包括活生物体以外的物质,有人认为,外来生物入侵还应包括转基因生物.笔者对此有不同意见.


1.转基因技术的界定

转基因技术与传统物种养殖和物种内基因改良等传统技术不同,它是人为地将某一物种的基因转移到另一物种的有机组织中,改变该物种的细胞信息.基因技术可以使各种转基因新品种具有那些传统作物一时还不可能有的特性,如玉米抗虫、大豆抗除草剂、西红柿抗冻等等.可以说,转基因物种是人类的“加工产品”而非自然物种.

尽管现代生物技术为人类解决粮食、医药和环境等重大问题提供了诱人的前景,但转基因生物是否具有毒性问题、是否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风险和严重的危害问题,目前的科学技术对上述问题的担忧不置可否.

2.转基因生物与外来入侵生物的差异

转基因生物在实践中已经被证明具有两面性,对当地生物和生态系统导致了与自然的外来入侵生物相类似的威胁,在评估和管理上与外来生物的情况有许多类似.正因此,这两类生物的立法必存相似之处.

尽管与外来生物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转基因生物并不属于外来生物入侵的范畴.

(1)从危害的可能性上,转基因生物仅是估计的,至今无确切数据证明.

(2)从传播途径上,转基因生物的风险是不分区域的,在本土也一样有潜在危险.但入侵的外来生物在转移前是无害的.

(3)从危险的认可程度上,尽管我们不否认越境转基因生物是外来生物,但不列入入侵行列,因为若产生损害人类和生态系统的活动,不需其“入侵”也同样是有危害的.

(4)从规制手段上,转基因生物通过强制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方式以及外贸管制来加以专门规制,外来入侵生物目前主要通过一系列防范性立法来处理.

可见,以高度技术性为基础的转基因生物在产生、释放和扩散机制等方面与外来生物存在根本的区别,人类行为在这些过程中所产生的作用也是不同的.在当前的实际情况下,笔者认为可以不必把这两类立法整合为统一的法律体系.

三、我国外来生物入侵的防控对策建议

中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特别丰富的国家之一.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统计,我国每年由于外来生物入侵造成的经济损失平均高达574亿人民币,其中,每年对美洲斑潜蝇一项的防止费用就需要4.5亿人民币,而水葫芦一项的打捞费用则高达5―10亿人民币,直接间接经济损失近100亿人民币.④同时,与外来入侵的动植物相比,微生物和病毒的入侵也给我国国民经济和人民健康带来了很大的损失.

笔者认为,我国防控外来生物入侵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首先,就是要从战略高度重视外来生物入侵问题,将外来生物入侵问题纳入国家的计划过程.国家环境和生物多样性计划过程应当将外来侵袭生物问题作为计划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或者作为一个单独计划纳入一个更为广泛的战略框架中去.几个过程应当调和各利益群体的利益冲突,尽可能的平衡生物引进的消极和积极影响.引进外来生物的计划、项目和政策应当作为一项战略来实施,要进行战略环境评价.⑤

其次,就需要管理部门与科技界和法律界人士共同参与制订相关的法律.各国为保护本国利益,尽可能降低外来生物入侵危害的风险,就要制定严格的法律和措施,建立国家防御体系.但是,中国还没有专门规定防止与控制外来生物入侵的法律.相关立法过于分散的现状使得我国在面对生物入侵日益严峻的形势下捉襟见肘.

防范外来生物入侵是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一个薄弱环节,面临日趋严峻的生物入侵问题,我们首先应该对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全面评估,督促各级检验检疫部门提高预防和打击外来生物入侵门槛,其次在评估基础上,完善和修改现有的外来入侵生物管理和控制体系,尽量将入侵生物控制在经济允许范围内,最后的关键是要加紧制定一部专门性的外来生物入侵防控法,以从全局和整体上规制外来生物入侵.

当然,必须注意的是,在这一系列外来入侵生物法律控制体系的架构和完善过程中,还应当将参照借鉴国际上已经比较成熟的经验与我国的实际相结合,从而创建出一套既适合我国国情,又相对全面科学的法律体系,使之能够更好的适应我国现阶段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特别需要,更好地保护我国的相关产业和生态环境,更好的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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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张淑君.外来生物入侵,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经济日报.2005年6月3日13版.

②王艺.跨国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外来物种入侵承责问题研究.北方法学.2008(3).

③刘春兴,徐平等.外来有害生物传入类型细分及其法律规制.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

④国家环保总局.中国国家生物多样性信息交换所网..省略./Chinese/huanjing.

⑤王曦.国际环境法与比较环境法评论(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