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体系

点赞:3772 浏览:1560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本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犯罪论体系进行了简要的对比分析,以期有益于进一步深入的理解犯罪论体系的本质.

关 键 词犯罪论体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010-01

一、大陆法系

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体系在理论上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大体上有以下几种:

(一)犯罪的客观要素与主观要素体系

这种体系为以前的德国所接受,也给日本不少影响.如德国的毕克麦耶将犯罪要素分为“客观的构成要件”与“主观的构成要件”,德国的迈耶将犯罪要素分为“客观的违法”与“主观的归责可能性”,日本的大场茂马将犯罪的要素分为“客观的要素”、“主观的要素”与“相似度检测要素(责任)”.前田雅英则采取了客观的构成要件、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违法性阻却性事由、责任阻却事由的体系.

(二)行为、违法、责任与构成要件的体系

如李斯特将犯罪的标志分为“作为行为的犯罪”、“作为违法行为的犯罪”、“作为有责行为的犯罪”、“作为可罚的不法的犯罪”.其中,“作为可罚的不法的犯罪”部分讨论的是构成要件符合性问题.贝林则将其分为“行为”、“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有责性”与“犯罪类型及其在刑法上的意义”进行论述,其中的“犯罪类型”就是指构成要件.

(三)行为、构成要件或侵害性、违法性、责任的体系

如牧野英一所确立的体系是:“作为行为的犯罪”、“作为侵害行为的犯罪”、“作为违法行为的犯罪”与“作为有责行为的犯罪”,泷川幸辰、佐伯千仞、中山研一的犯罪体系是“行为”、“构成要件”、“违法性”、“责任”.采取这种体系的人认为,行为是成立犯罪的第一要件,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的有责的都是行为,所以,应当在构成要件符合性之前说明行为.

(四)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体系

这一体系由ME迈耶首倡,对其后的学说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德国、日本的许多学者都采取这种体系.采取这种体系的人认为,处于犯罪概念核心的行为,当然可以作为构成要件来考虑,但罪刑法定主义是刑法的基本原则,由于犯罪必须符合刑罚法规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所以,作为犯罪概念核心的行为,并不是单纯的行为自身,而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在构成要件符合性之前所说明的行为,是没有任何内容的、空洞的行为,因此没有任何意义.

(五)行为与行为人的二元的犯罪论体系

认为犯罪概念的基础包括行为与行为人的学者,一般采取这种二元的犯罪论体系.Kantorowicz将可罚的行为定义为“有责地实施的符合构成要件的非适法行为”,把它分为“客观的行为面”与“主观的行为面”.在客观的行为面论述“行为”、“构成要件符合性”、“缺乏违法阻却事由”,在主观的行为面论述“行为”、“责任”、“缺乏一身的处罚阻却事由”.


二、英美法系犯罪构成体系

英美刑法理论上并没有大陆法系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这一术语,而是常用“犯罪要素”这一术语来指称犯罪的构成要件.英美刑法中的犯罪要素,是指成立犯罪必不可少的基本要素,如果缺少任何一个犯罪要素,犯罪就不能成立.那么,英美刑法中的犯罪要素究竟有哪些呢一般认为,英美刑法中的犯罪要素包括犯罪行为、犯意.从上面所讲的犯罪要素来看,并不包括犯罪主体要素,这是因为英美刑法理论是将犯罪主体作为犯罪成立之前提来加以考虑的.

英美刑法中的犯罪行为,相当于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它实际上包括了除行为人主观因素之外的一切与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英美刑法学与大陆法系刑法学一样,将犯罪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但是在具体对犯罪行为的划分上,则主要区分行为犯与结果犯.一般认为,英美刑法中的犯罪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犯罪行为是人在意志自由的前提下作出的有意识的举动.不是基于意识的身体举动,不是刑法上的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是因为饮酒或者毒品的作用造成的,即使行为人行为之时处于意识不清醒状态,仍然应当认定为犯罪行为.(2)犯罪行为与犯意密不可分,它是行为人在犯意支配下作出的一种身体反应.因此,没有犯意就没有犯罪行为.(3)犯罪行为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即犯罪行为必须是能够被证实的.关于“持有”的行为性,英美的刑法理论上始终持一种矛盾的认识.一方面其理论和实践通常把犯罪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形式,另一方面,大多数权威学者又认为:“严重地讲,持有既不是作为,也不是不作为.”随着刑法制定法所占的比重增大,无论是英国还是美国,其制定法已明确将“持有”规定为犯罪行为.

对于结果犯而言,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与法律所要求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又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指被告人的行为必须是发生法律禁止的结果的必要条件,换言之,没有被告人的行为,法律所禁止的结果就不会发生,英文的原文表述为butfor.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基础之上加上以下的条件而构成的:其一,结果必须是由有罪过的行为引起的.其二,有罪过的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了相当的作用,如果有罪过的行为对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很小,那么就不能认为二者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三,有罪过的行为不必是结果发生的唯一原因.这就是说,只要被告人的行为对某种结果的发生起了较为重要的作用,即使其他人的行为对结果的发生也起了作用,也不影响被告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成立.

英美刑法中的犯意是指犯罪成立必不可少的罪过心理状态.关于犯意具体包括哪几种形式,国内的相关英美刑法著述的看法并不一致.有的认为,英美刑法中的犯意包括“意图”、“明知”、“轻率”以及“疏忽”四种,有的则认为,狭义的犯意仅指“故意”、“明知”、“轻率”,而不包括“过失”,只有广义的理解才包括“过失”.上面所说的“意图”与“故意”、“疏忽”与“过失”的英文单词都是相同的,只是翻译不同而已.从与我国刑法理论上所讲的罪过相对应的角度来讲,将英美刑法中的犯意理解为广义的犯意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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