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部分转让

点赞:9663 浏览:4269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使专利权人、受让人以及社会的利益达到最大化,本文分析了我国专利权转让制度的不足,提出了专利权部分转让制度,并就可能伴随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合理化的制度设计建议.

关 键 词专利权转让部分转让专利申请权利益最大化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262-01

一、我国专利权转让制度现状

我国新《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分析这一条可以知道,在我国,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都是可以转让的,分别要订立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是指就转让方将其享有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受让方.专利权转让,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权移交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的转让费.专利权能否部分转让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当今许多学者都认为,专利权转让的客体是单一客体,所以,专利权只能整体转让,不能部分转让.吴汉东教授认为,“专利权的转让要求整体转让,不得将一项专利权中的部分权项转让他人.”①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吴汉东教授认为,不能将一项权利分解为两项权利.

二、专利权部分转让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在专利权转让方面,我们可不可以设计出这样一个制度,既能让专利权人享受专利转让带来的利益,又能继续保有专利权,同时又让受让人,享有完整的专利权利,放心的去实施,而不用受太多限制呢也就是说,专利权能不能部分转让呢

我认为是可以的.在这里,首先我所界定的部分转让,是指,一个人将其拥有的一项专利权,按照一定的比例或份额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转让费并根据该约定享有不完全专利权的一种转让模式.

专利权的部分转让,区别于专利权的特定区域或时间的转让.专利权作为典型的知识产权之一,具有时间性和地域性.有意义的专利转让要求将专利权在有效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的所有权让与他人.专利的转让是可以限定地域的转让,比如可以以省为单位,也可以以市为单位,可以限定时间,比如一年、两年,等等.这些都应该在转让合同上载明.这种转让模式中,专利权人固然能保有专利权,也有利于专利的维护,却并不利于专利权人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受让人尽管能实施专利权,却明显要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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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了专利权部分转让的概念界定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接下来,进行专利权部分转让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专利权部分转让的目标,是实现专利权在经济效益上的最大化以及权力行使的正当和自由.部分转让专利权,能使合同的双方最大化地达到自己的目的,实现双赢局面:一是相比专利权的许可使用,首先,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多少和专利许可类型,专利市场价值,专利技术密集程度、先进程度等因素相关.在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中,专利权人权利受到限制比较严重.仅约定许可使用费,不利于专利权人获得最大化利益,其次,被许可人实施专利制造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使用权、进口权等权利项里面的一项或者几项.被许可人实施专利权要受到来自专利权人,专利权转让合同等各方面的限制,从而会打击被许可人的积极性,也不利于专利权发挥应有的市场效益.二是相比专利权的整体转让,受让人虽然可以获得完整的专利权,但同时也要支付昂贵的转让费.另一方面,原专利权人得到了高额的转让费,却同时也彻底的失去了专利权.这也不利于原专利权人围绕本专利继续开发研制新产品、换代产品.

三、对专利权部分转让制度设计的建议

根据我国的专利法关于共同发明的相关规定、民法通则关于共有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专利权部分转让的实际需要,提出以下制度设计建议:

(一)设计成共同权利人

我国专利法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专利法规定了合作发明的共同权利人.那么,专利权的部分转让,可以类推适用这一制度.转让方可以在申请专利权前与受让方签订专利申请转让合同,约定转让比例.共同申请专利权,成为共同权利人.或者专利权人取得专利权以后,与受让人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约定转让比例和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再向专利局登记公告,成为共同专利权人.

(二)成为共同权利人的核心是专利权转让合同

伴随着专利合同可能产生的纠纷,专利侵权以及专利被无效的风险,完善合同条款显得尤其重要.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完善专利权的部分转让合同.一是,明确约定部分转让比例,二是,明确约定转让之前已经许可的部分,许可费的分配以及转让对现行许可可能产生的影响,三是,明确约定,转让之后的权力行使,四是,如果发生专利侵权,原专利权人和受让人的权利分配,是否都享有诉权,享有权利的顺序等等,五是,受让人的权利救济问题,如转让费的返还以及相关的风险承担.


此外,在程序上,可以参考专利权整体转让的相关程序规定,即“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专利权的部分转让,也需要有相关的登记和公告措施,以保护专利权人,受让人的相关权利,同时也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四、总结

因此,专利权的部分转让,是有“市场”,有“供应”的,而现在,唯一欠缺的就是法律的允许这股“东风”.即,在法律上,使专利权部分转让合法化.给予市场充分的自由,同时加以规制,从而使得专利权部分转让在商业上达到利益最大化.

注释:

①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7.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