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权利而斗争》随想

点赞:27773 浏览:13016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为权利而斗争》是一部情感甚于理智的法学名篇.本文是在研习《为权利而斗争》一书时所感悟到的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差异为指导思想进而阐述出自己的随想.

关 键 词权利法的目标法律文化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294-01

《为权利而斗争》是一部情感甚于理智的法学名篇.椰林在本书的开篇就告诉我们,“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这种观点恰恰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所倡导的和谐理念以及我国传统诉讼文化当中的为了实现和谐而“无讼”“息讼”的思想相悖.书中作者质疑法像语言一样是在无意识之中自发自然形成的,认为法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表现为探索、角逐、斗争,表现为艰苦的努力.而这一事实的论证就是习惯法和制定法的发展史.面对这样一个事实给我的启示是:法是一场不歇的斗争.通过以往的学习我知道,“在欧洲各国语言中,如拉丁文中的Jus,法文中的Droit,德文中的Reeht等,既表示法律,又意指权利.法律与权利成为同一个字,这种结合本身就隐含着对法的基本价值定向.”①所以,一种新的法律规范的诞生就意味着一种新的权利即将得到维护.耶林自然而然的提出为权利而斗争对于我们来说是一种义务和责任.而相对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在道家思想的影响下,法律所注重的是义务,民众的思想观念里没有权利的因子.因此,两种文化差异的存在是显而易见的.

在第二章,作者将权利的斗争对象和人格合为一体,并高度歌颂了诉讼癖,认为“原告为保卫其权利免遭卑劣的蔑视而进行诉讼的目的,不在于微不足取得标的物,而是为了主张人格本身及其法感情这一理想目的”,在某种情况下我倒觉得,如果不去斗争的话,有时候并不是在侮辱自己的法感情,我可以持一种庄子的态度,直接懒得跟他争,不屑于去和侵犯我某些权利的人斗争,直接在心里蔑视对方,将和对方的斗争看做是贱低自己的人格与身份.我的这种思想或多或少也受到了我国传统诉讼法律文化的影响.中国传统诉讼文化是避诉型的法律文化,纠纷产生之后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诉诸法律的.通常解决纠纷的方式为调解与和解.因为千百年来继承下来的“贱讼”思想深深影响着普通民众的观念和价值取向.在西方国家,人们会因为家族、宗族中因诉讼并胜诉而感到自豪和骄傲,因为这是在他们的思维里这是光宗耀祖的事情,他们是在为权利而斗争,他们是在为实现正义而斗争.但相对于我国,人们会因此而感到羞耻,他们会因为家族族谱里百年之内没有过官司缠身而骄傲,因为他们的概念里只要与诉讼沾边的事情都是不好的事情,都是不光彩的事情.他们的思维里基本上没有权利的概念,并认为臣服于天子、老百姓受官府的压制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为权利而斗争的行动,不只是停留在一个纠纷好事者(诉讼癖)即使实际上要支付高额代价还要向对方倾斜愤懑的冲动的层面上,而是源于一中受伤的法感情.诉讼和奋争在这里已不是纯粹的利益计算问题,而是为蒙受不法侵害而产生的痛苦.总之,本章用当下比较时尚的语言可归纳为:我们打的不是官司,是尊严!

书中进而写到为什么要为权利而斗争,并提出为权利而斗争是自己的义务.“如果说主张我的人格是我的义务的话,其义务也延伸到对人格存在所不可或缺条件的主张――即被侵害人通过保护其所有权而保护自身的人格”.“法是不断的努力.但这不单是国家权力的,而是所有国民的努力.”当我们为权利而斗争的同时我们履行了自己作为社会一员的义务.在作者看来,拒绝不法这正是国家赋予个人的责任和义务.为了营造一个更有利于大多数人生存的社会我们必须为权利而斗争!而这种斗争的勇气需要道德的力量的支持.但是在我国古代倡导德治多于法治的文化中,这种思想是无据可查的.中国普通民众的观念是比较保守和中庸的,这种思想束缚着人们,只要管好自己,做好自己分内的事情就可以称得上良民了,就可以称得上“善”了.多管闲事必定会引火烧身并与“恶”沾上边.不法行为只要没有危及自己的利益并不会把拒绝不法作为个人的责任和义务,更不会为了别人的权利而与第三人斗争,这样的结果只会结仇,并世代相传.所以,斗争的观念根本不会在普通民众的思维里扎根并继承.书中进而指出斗争是一个“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的历史使命.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中西方关于为权利而斗争的价值取向存在截然相反的差异.

本书透过那如火的文字,我们仿佛能看见作者胸膛中激荡的一腔热血,诗人一般奔涌如潮的思绪,仿佛能看见一位随时愿意为权利的斗争而献身的英勇战士,一位拥有真正的社会良知、为法律和权利奔走呼号、充满正义感和责任感的法学名家,一颗伟大、高尚、执著、无私无畏的灵魂.读耶林的这本书,会像中毒一样的深深地沉浸在为权利而斗争的热烈情感中,面包总会有的,我深信在建构法律文化现代化的热潮中,权利也是总会有的.


注释:

①梁治平.新波斯人信札.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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