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代议制度

点赞:31845 浏览:15254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从根本上说代议制度是实现的一种基本形式,因此研究代议制度的逻辑起点即是.古今中外,众多学者从多个角度层面界定的涵义,尽管切入点有所不同,但无不肯定是多数人的统治,的意义在于确保多数人的利益及政治权利,把多数人的意志确认为最高意志.

关 键 词代议制度政治权利最高意志

中图分类号:D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170-01

一、直接――理想主义的

直接是指不借助于相似度检测或代表,自己对自己的事务进行决定、管理,即人们亲自参与、决定国家重大事务的方式、方法.它所遵循的原则是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直接在政治生活中有两种存在方式:一为体制型,在国家体制上实行直接,二为非体制型,在具体的问题上以直接的方式做出决定,如直选、全民公投等,但在国家体制上确为间接.显而易见,从理想层面看,亲自行使权力应当优于把权力委托给他人.古希腊罗马城邦制即属于直接的范畴,由于地域范围、城邦人口有限,重大事务由公民大会讨论.卢梭是直接的支持者,他说:“在一个真正自由的国家里,一切都由公民亲自来做等在一个政绩良好的城邦里,人人都会奔向大会去的.”他认为主权是不可以被代表的,主权本质上由共同意志构成,而意志不可以被代表.他认为代议制度背离了自由原则,由于自由意味着自主,而代议制确是由他人代表自己行使政治权力,本质上人民丧失了自主.不过,同时卢梭也意识到“真正的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卢梭的直接理论只是一种理想,它力图寻求消除人民与权力之间的写作技巧人,构建一个由人民来直接掌管权力的制度,真正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但在现代社会,直接生根发芽需要相应的客观条件即:有限的社会成员数量、区域性的组织,社会成员之间地位差异性不大、对人员进行最低限度的培训等关涉人口数量、人口素质和地理因素各个方面.除此之外,直接本身还存在致命的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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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直接抹杀了公与私的范畴,有泛政治化的趋势,直接要求人民自己行使权力,那么人民就得经常参与政治活动,从而私人空间被占用,个人权利沦落,政治生活笼罩一切.

二是,直接在形式上与“法治”相左.它强调全民表决,通过“一事一议”来否定“法治”.缺少法律的限制及凌驾法律之上的人治焉能摆脱专制的诱惑!希特勒上台就是通过的选举程序,但希特勒最终成为了大者.所以不加以限制和约束的,其后果随时可能成为:检测借推行暴政.

三是,直接在价值上缺乏宽容,不能尊重多元化的价值需求.由于直接是多数人说了算,所有决策都一刀切,排斥意志和信念的多元化,因而无法保障少数人的利益.这一切极可能滋生矛盾和冲突,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所以历史上实行直接的政权都是短命的.

二、间接――“理想照进现实”

间接形式指的是人们通过代表参与、决定和管理国家重大事务的方式、方法.近代即指代议制,它是间接的实现形式.民族国家的产生和商业经济的发展,使间接成为适应国家现实的形式.由于在间接制社会,人民不亲自行使权力,就必然导致两权分立之局面:权力的所有者和权利的行使者相分离.间接制中,人民代表及政府行为需要有一整套制约机制来监督和防范,以免“仆人”滥用权力异化为“主人”.一个手中握有驾驭权力马车鞭子的人,即使是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基于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的权力规律,若没有监督机制,则他在权力这一强腐蚀剂的腐蚀下也必然走向危险的方向.恰好,代议制即是:人民选举代表以代表人民进行间接统治.所以,当选出的代表不能代表自己时,人民可以行使罢免权将其淘汰,以最终主宰自己的命运.代议制有效地对行使权力的少数人进行制度上的约束与限制,为法治与宪政提供了空间:

首先,在国家机关的权限上,代议制度通过代议机关制定法律以确定各国家机关的职能、职权范围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与方法等.

其次,在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上,代议制度还通过代议机关的活动以协调各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解决各国家机构之间的矛盾.

再者,在获得国家权力的方式上,选举被视为实现政权平稳过渡的主要途径,国家机关领导人大多根据选举产生,而选举是代议制度的主要内容.

最后,在国家机关的行为获得的效力来源上,代议机关制定的法律制度因多数决的原则而获得普遍服从的效力.代议制度体现了“限权政治”的宪政精义.但代议制度并非无缺陷,在代议制度具体运作的过程中,违背制度真义的情形也时有发生.所以如何保证民选代表真正地代表人民的利益,体现人民的真意就成为间接首要考虑与解决的现实性问题.因此,就必然要求制定一系列的制度和程序设计来“限制”代议机关及其代表的权利,以确保代议制度宪政价值的完全实现.例如通过国家机关之间权力的分衡制约,限制代议机关的权力,赋予选民罢免权等.


三、直接与间接在地方框架内实现二者互补

直接是的最初实现形式.至近代,由于直接无法在社会中大规模实行,才发展为间接,然而间接在运行过程中易于背离的本质.既然如此,是否就是海市蜃楼了呢我们能否考虑在一定的条件下,一定的范围内将两者有效结合,取长补短呢我们可以在地方层次上将二者结合,因为直接的首要条件,即组织必须是地方性的,或组织成员数目是有限的.我们认为,无论是从逻辑上还是从经验上来看,在地方层次将直接和间接有效结合不但是可能的,而且是现实的.

注释:

周叶中.代议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范进学.论的实现形式――直接与间接比较.文史哲.2002(1).

[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马克斯韦伯著.经济与社会(第二卷).北京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

冯家亮.代议制度之宪政品质.人大研究.2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