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案件中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

点赞:13515 浏览:5801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本文指出目前的法律解释方法理论需要在视角创新的基础上指导法官在阐释法律时做到各种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以使疑难案件获得最具说服力的判决.

关 键 词法律解释方法社会学解释体系解释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026-02

在司法领域,总是有些案件会引起司法界、学界和社会大众很大的争议.在这些案件中,存在着对法律规则涵义理解上产生的歧义,这些争议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因为立法是属于一般化的语言,本身就具有模糊性,而司法的性质需要法律规则的明确性,这就产生了法律解释的难题.

一、法律解释的若干方法

在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初期,在法、德等国家先后产生了概念法学和自由法学运动,概念法学奉行法典万能主义,认为一切问题应严格在法典之内解决,法国民法典曾规定:“法官不能以法无明文为理由,拒绝裁判”.自由法学则认为概念法学是机械法学,强调法律必须以科学为基础,注重社会目的和价值判断,也就是认为法官有权在存在法律漏洞的情况下担当起“准立法者”的角色.可以看出,传统的概念法学认为可以通过纯理论的方法来认识和发展法学,而自由法学则认为法学是一门兼具理论和实践的价值判断的学科.目前,法学界对法官的法律解释权并不存在很大的争议,而最需要解决的是法官在解释法律时应该采取何种解释方法,以及产生复数的解释结果时该如何进行选择的问题,这同时涉及到个人的价值判断和社会目的的问题.

法律解释分为狭义解释和广义解释两种.狭义解释是指我们通常所说的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时采用的文义、体系、目的、比较解释等解释方法.而广义的法律解释则包括:(1)狭义的法律解释,(2)价值补充,(3)漏洞补充.价值补充是介乎狭义的法律解释和漏洞补充之间,乃系对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及概括条款之一种解释方法,如对如民法上的显失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等的解释.漏洞补充系指法律对于应规定之事项,由于立法者之疏忽、未预见或情况变更,致就某一法律事实未设规定,造成“法律漏洞”,应由司法者补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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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义解释,指依照法文用语之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而为解释,据以确定法律之意义而言.文义解释是法律阐释的基础,在疑难案件中同样也离不开对法律规则的文义阐释.法律属于一般性的语言,我们知道任何语言都具有其模糊性,而法律是调整人们普遍的行为的规则,对于某些特殊的行为法律规则往往无法规定的面面俱到.当生硬的法律规则遇到某些特殊的情况的时候,对于一般性的立法规定是否能适用这些特殊情况,会产生各种不同的意见,在没有普遍共识的基础上,各方就需要在各种意见中进行选择.文义解释要考虑到如何将一般化的语言经过语义上的解释被适用到具体个案中,同时也要考虑到立法者的意图.

体系解释,即按照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和作用对其做出解释,从而保证解释与宪法和其它法律之间的一致性.体系解释可以维护法律链条的整体性和和谐型,德沃金教授在其著作《法律帝国》中详细的论证了整体性阐释原则,将法律阐释的过程看作是作家写连锁小说的过程,把法律和文学相比较,也就是著名的chainnovel理论.体系解释的重要性在于在它能使当下案件通过解释得到合理的结果,从长远看来,它又能保证司法案件法律解释的一致性和连贯性,有利于法律解释制度的形成和完善.

目的解释,系指以法律规范为目的,阐释法律疑义之方法而言.任何的立法都有其制定和实施的目的,所有的法律条文都是为这些目的所怎么写作的,当出现规定不明确的时候,可以从法律目的出发对其进行完整的解释.目的解释最早在耶林的“目的法学”中得到系统的论证,也可以称这种解释为社会学解释,因为它侧重于社会效果和目的的考察.因为前面提到的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都很可能产生复数的结果,需要在这些解释结果中进行选择,这时候就会涉及到政策的问题,需要法官对社会效果的预期和目的考量,这就是社会学的解释.例如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我们很难从文义解释或体系解释方法出发,对公序良俗进行解释,当我们判断一个行为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原则时,我们需要从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普遍观念和价值判断出发,做出合法的判断.

除了以上常用的解释方法以外,还有扩张解释、限缩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扩张解释是指法律条文规定的过于狭隘而无法直接适用,从而根据立法者意图或者逻辑推理等对其意思进行扩张理解.限缩解释是指法律条文规定的过于宽泛,从而在适用时对其意思进行限制理解.虽然学者对法律解释的种类有不同的归纳,但是在法律解释的过程中,以上几种解释方法属于最基本的解释方法,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就认为这几种方法就可以使法律在司法案件中得到完美的阐释,在社会生活日趋复杂的现实下,对法律解释的技术要求越来越高,尤其在疑难案件中.

二、运用社会学法律解释方法的必要性

社会学解释方法,就是法官在解释法律时,要引入社会的价值共识和社会利益衡量.法官做出裁判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当下案件获得一个可被接受的判决.在司法过程中,律师的目标是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法官的任务则是代表法律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法官既要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也要考虑到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解释不是一种单纯的技术推理活动,而是融合了解释者的哲学思维和价值判断.在疑难案件中,法官需要运用其智慧,在解释法律的而过程中融入社会目的、价值共识和社会理想等因素,使判决获得可接受性.在法律解释的过程中引入社会学解释方法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解释是一门兼具理论认识和实践的活动,我们虽然可以通过各种阐释方法形成一种理论认识,但是我们阐释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将我们认识的结果怎么写作于我们的社会,而不是仅仅停留在纯粹理论层面.法官在法律解释的过程中既要体现其精密的逻辑推理能力,也要体现出其价值判断能力.在疑难案件当中,总是存在各种利益的博弈,没有一个事先就存在的经过整合的利益让法官像数学家那样经过演算就得到唯一正确的答案.法官需要站在一定的高度依靠价值判断衡量各种相关的利益,在所有的解释结论中选择一种与公平正义最为接近的结果.而法官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的绝不会仅仅来自于法律规则本身,而是与社会整体需求和利益息息相关.


其次,社会学解释有助于法官形成“整体的法律观”.法律的整体性是德沃金关于法律阐释的观点,他反对因袭主义和实用主义的阐释方法,而尤其强调作为整体的法律的重要性.德沃金认为,追求法律统合性的法官们在法律议论当中所进行的解释,具有连锁小说似的结构.作为整体的法律应该包括规则、原则和政策,原则也包括已经被社会广泛认同的隐形原则,这样的一种法律观要求法官以实现公平正义为目标,以整体全面的眼光去检验阐释是否符合人们的需要.社会学的解释主张在法律规则之外存在着“活法”,希望通过多方面的价值衡量得到公正的判决,社会学法律解释也必须从作为整体的法律出发,全面考虑规则、原则、政策和社会价值共识等因素.因此可以说社会学的解释有助于促进法官形成一种作为整体的法律观,从而在面临疑难案件时,不止是根据法律条文进行干涩的说理.

最后,社会学的解释方法能增强判决书的说理性.在我国,判决书说理的重要性似乎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判决书看起来都是千篇一律,就算是争议很大的案件判决书也是简单的几页,除去案件事实的罗列,说理的部分更没有多大分量了.在我国司法判决书并没有很好的建立自己的权威性,久而久之也会使人们丧失对法律的信任.其实法官的审判应该是最好的普法过程,判决书也应该最完整的体现法官是如何运用法律的,因此判决书也应该做到全面充分、逻辑严密的说理,让当事人了解判决结果产生的过程.社会学的解释方法往往涉及到社会的价值共识,因此,在判决书中,这中阐释的方法与过程也应该得到体现.当然,要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判决书除了增强说理之外,也要进行公开,判决书进行公开也会促进法官认真对待判决书的说理.

三、各种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

以上谈到的解释方法并不是在某一案件中都会派上用场,也没有严格的适用顺序.但是在疑难案件中,必定要突破狭义的文义解释.当案件能够通过逻辑推理得出具有说服力的判决时,就完全没有必要引入目的解释或者社会学解释,那样只是画蛇添足.但是当我们通过文义解释和逻辑推理无法得出满意的结论或者得出多个合法的结论时,就要考虑到对案件进行价值补充或漏洞补充,也就是采用蕴含价值判断和目的考察因素的法律解释方法.这样的方法一方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另一方面又没有忽视活法在法律解释中的重要性.根据法律规则进行逻辑推理得到具有说服力的结论是确保一个社会拥有良好法治的直接表现形式,这种方式在当前案件中使当事人和整个社会成员对判决结果表示信服,在长远看来有助于保持一个社会法治的稳定性.社会学解释方法在依靠现有法律规则无法得到具有说服力的结论也即无法实现判决结果的公平正义时将会发挥重要作用,它可以引入社会的价值共识也即一些隐性的法律原则甚至是体现了社会整体利益的政策.社会学解释方法并不是认为法官具有立法者的功能,但它至少是巧妙的引入了活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立法的缺陷.

当然,这只是在大体结构上的一个宏观顺序,具体采用哪种解释方法在理论中不可能形成定论:首先,案件事实往往是非常复杂的,我们无法归纳出一种适用所有案件的解释顺序,即使规定了,也只会起到限制到法律解释技术的进步,其次,不同的法官在对法律进行解释时,他们已有的前见不同,逻辑推理方式也不一定相同,得出的结论也可能不同,但是这有助于他们通过商谈在不同的结论中选择一个可接受性最强的结果.如果对解释方法运用的顺序进行统一,对本身缺乏创新性精神的中国法官无疑又是一种消极的约束,最后,提供一种形式完美的解释顺序本身也不应该是法解释学的任务,法律解释方法在具体案件中的技术性运用应该靠法官去把握.

在当前一些典型的疑难案件频频出现而判决结果又引起社会广泛争议的情况下,我们有必要反思在司法过程中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传统的解释方法固然重要,就如文义解释是一切解释的基础,甚至可以认为一切的法律解释方法都属于一种广义的文义解释,但是传统的法律解释方法并不能完全满足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针对当前一些疑难案件的需要,法律解释方法体系有必要在已有内容的基础上吸收新鲜的养料,也即将社会学解释的视角纳入其体系当中.虽然社会学法律解释方法不是一种新兴的法律解释方法,但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似乎还没有得到良好的运用和发展.当然,法官在解释法律的过程中需要综合的运用各种解释方法,而具体如何适用才能得到最具说服力的判决,这既需要法律解释方法理论研究的深入,也需要法官在司法实践当中去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