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权力的

点赞:11828 浏览:5447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权力和职责是相对的、平衡的,有权必有责.权力作为一种权力也是意味在行使权力的同时也要承担该行为引起后果的责任,行使某种权力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这也符合权力具有相对性的原理.“绝对的权力会导致绝对滥用,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当前,我国在行使权利时存在许多问题,并且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威胁了执法的公信力,如何正确的认识这些问题,并寻求符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方法迫在眉睫.

关 键 词行政职权行使职权特权思想程序正当

中图分类号:D6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286-02

一、权力概述

(一)权力的定义

按《英汉辞海》的解释,“PolicePower”是指“政府在其管辖权内为了普遍的利益安全、健康社会风气和福利,除法律所禁止者外(如宪法规定的),对人与财产行使适当管理的一种固有权力”.另外《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权”即“治安权”,是指美国宪法性法律中用以指“政府为全体公民的利益管理安全、卫生福利和道德等方面事务的权力的总称”.在国内,比较权威的学说是中国学会编著的《中国法学》一书中的观点,它认为,“权指的是一个主权国家用以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制力量.”实质上就是说“权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序而进行治安管理与惩治犯罪职能活动的国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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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权力的来源

我国《人民法》第2条规定:“人民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也就是说,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是法律赋予的根本职责.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这是国家机关(包括机关)为维护国家长治久安职能的最权威的法律依据.维护国家稳定与安全既是机关的主要职责,也是权力存在的根基.

另外,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认为,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维护国家的安定是的天职,所以,权力是由国家所授权的.没有国家也就谈不上权力.

(三)权力的地位

根据马斯洛的需求理论,在人的多层次需要中,除了生理需要外,第一紧要的便是安全需要.而机关作为满足人们安全需要的机关享有的这种“权力”就显得尤为重要.《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规定》中指出:“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政法干部队伍.”这也从行政行为主体的重要性和国家的重视程度反映出权力在国家各种权力格局中的重要地位.

(四)权力的内容及公共属性

《人民法》规定的14条职责中,既有对所有执法职责总的规定,又有对不同警种的具体要求,既有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职责,也有刑事侦查等司法性质的行为职责.权力是一个集合体,分为刑事职权和行政职权,而刑事职权和行政职权又包括若干具体的权力.有的学者则认为以下所述八个方面主要构成了权力系统:(1)行政处罚权(2)行政强制权(3)盘问权(4)刑事强制措施权(5)处置突发事件权(6)使用警械、武器权(7)优先权(8)侦查权.笔者认为,第二种分法没有区分出刑事职权和行政职权,仅仅从学理角度进行分类,未反映出我国的现实国情对职能细化的要求,第一种分法更为科学.

《人民法》对权的性质的规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认识,一是阶级性质,即它所代表和体现的阶级意志和利益,二是职能性质,即权职能的体现.除了阶级属性、属性等各国都有的属性外,作为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一种表现,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还有公共属性(即我们经常所说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怎么写作”),这种属性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和人民的性质及根本宗旨决定的.那么,现实生活中有无例证呢,总书记题为济南交警的词“严格执法,热情怎么写作”已成为全国人民的行为准则.“有困难,找”,“机关提供24小时昼夜怎么写作”等社会承诺已变成人民的自觉行动.可见,公共属性是现代权的另一本质属性.

二、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典型问题

(一)行政的不作为

在实际工作中,有一些推诿扯皮,本来属于自己的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却已各种理由拒绝,还有的越权行事,武断专为,凌驾于法律之上.

(二)滥用权力

现在一些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特别在农村、经济不发达地区问题更为严重,又由于这些地方群众的法律意识不强,不少民警有“占据一方,唯我独尊”的思想,民警成了“法律”的代名词.这种局面下的执法不仅会出现无权行政,越权行政,更存在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使广大群众对执法应有的权威表示怀疑.如河南禹州刘德周杀房东一家三口事件就是一个个例,但是却对舆论产生重大影响,执法者为何成了犯法者,执法犯法的现象已不是少数.广东“黄伟光”案,刑讯逼供致死,人权何以保障山西“郝金安”案,含冤入狱,该不该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此类问题都是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表现,行政执法者行使自由裁量时未处理好“情”与“理”的关系,作出的裁量行为应未能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不符合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要求.

(三)特权思想

除了是人民群众讨厌的、最直观的伤害群众感情的“冷、硬、横、推”的官僚主义作风外,由于我国处于经济体制变革时期,社会道德观念正在重构中,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了道德滑坡、道德无序等现象,加上西方腐朽思想文化的侵入,一些置社会主义法治和道德于不顾,大肆践踏法治原则和道德标准的事件触目惊心.如成都火车站派出所警匪勾结案、哈尔滨打人致死案、河北霸州杜书贵杀无辜青年案等案件影响极坏,给形象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太原打死北京的案件则更让人心寒,人们要发问,中国到底怎么了以前也有类似案件,比如2006年山西违章刑警狂打执勤交警案,人民要问,内部是如何划分职权的执法者“内斗”作何理解再如,2007年5月24日河北配险被抢案,人们要问,警民关系怎么了,执法权威何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权力的行使,其效应可以为正效应,也可以为负效应.我国权力的社会主义性质,从根本上限制了权力负效应的存在.但是,由于对权力的制约机制还不健全以及其他一些主客观方面的因素,个别民警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执法违法等违背了权力的法律规范,产生权力负效应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例如成都车站派出所“1.10警匪勾结案”,这起警盗勾结案件,牵涉人数之多,持续时间之长,社会影响之恶劣,都是国内外所罕见的.它不仅给铁路系统和系统造成了重大损失,而且也给成都市的投资环境和旅游形象造成了极大破坏.再如,哈尔滨“10.11”打人致死案,这些个案严重削弱了的执法权威和公信力.

三、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初探

1.机关职能过多、权限过大,这本身就容易造成机关高人一等的优越感,也容易在无形中助长阶层的特权意识.

2.缺乏有效监督.目前,对权力的行使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体制,虽说,法律确立了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但是,在实践中还是“配合”居多,“制约”少之又少,机关的行政复议制度也有流于形式的嫌疑.人民代表大会最为最高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力落实不到实处,新闻监督又容易受到牵制,普通百姓又害怕打击报复等众多原因使这种监督体系十分薄弱.

3.队伍素质不高,正当程序理念的匮乏,不能准确定位这一职业工作的着眼点,存在官本位思想,有的由于缺乏必要的上岗培训,工作方法不对,或者在招警中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现象,一些素质不高的人也能蒙混过关,可能正是个别人的失格行为给整个队伍抹黑.

4.司法审查制度举步维艰.一方面是因为涉及的利益方过多,具体实施起来阻碍很大,另一反面,出于“投入产出”是否成比例的考虑,担心这种举措不仅不能提高效率,反而阻碍工作业绩的上升,因此在基层实施中缺乏积极性和推动力.

5.待遇纵横比较,在不同地区有较大差距,容易产生不满情绪,而业余活动贫乏,缺乏疏导机制,极易产生消极怠工心理,工作时间长,压力大等原因也降低了工作的积极性.

四、解决方案

(一)依法行政原则

《人民法》第4条规定:“人民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公平和正义是法治社会的根基,目前我国实行的“依法治国”战略在权方面就表现为按章办事,“章”即宪法、法律、各种条例、实施细则、命令等具体执行法律的规章制度,这是实体方面的要求.

“程序正义”是现代行政法治的基本理念之一.行政行为应当恪守正当的法律程序,的行政执法行为尤其不能例外.以牺牲程序正义换取个案的侦破,其代价往往是对整个法律程序制度的破坏.所以,依法行政也应包含按法定程序行使权力的程序要求.

(二)坚持群众路线原则

《人民法》第3条规定:“人民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怎么写作.”这一就要求民警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应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怎么写作群众,而不能脱离群众,出现一些警民关系不和谐的现象.“抓基层,打基础”,不能仅仅停留在文件的层面,要落实到每一名人名的实际工作中去.

(三)加强政治思想教育

我国系统,实行“党的领导,统一管理”体制,政治素质是人民素质的核心和关键,起着统领全局的主导作用.崇高的理想信念、坚定的政治信仰,既是工作发展的强大动力,又是队伍建设的政治保证.因此,加强人民队伍素质建设是很有必要和现实需要的.政治思想教育同时也是提高队伍整体文化、道德素质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手段,也是激发基层民警工作积极性的一针“强心剂”.通过思想教育,强化的角色定位及其自律意识,使其认识到“”这一角色的生存背景是国家,怎么写作对象是社会公众,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执法权这一公共权力,为全社会成员提供“公共安全”这一“公共物品”,职能的本质是怎么写作.


(四)加强监督

自古以来就是“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滋生腐败”,绝对的权力意味着绝对的腐败.《人民法》第47条规定:“机关建立监督制度,对机关的人民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健全并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将有力地保障行政执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在现实中,监督的主体也是多方面的,可以有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等多方面的监督,关键之处却是让监督有保障,让监督更有实实在在的看得见的“作用力”.

(五)限制自由裁量权

民警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某项具体行政决定的行为目的应与其所依据的法律规范的立法目的相一致,民警执法中作出的自由裁量行为的实际效果应与实现了立法目的后所要求达到的社会效果相符.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人们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承担的法律后果,机关人民的法律责任,即机关人民在行驶权力过程中违反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通过门的“用权有责”的表率作用,让“有权必有责”成为一种现实,从而影响和引导公众形成自觉守法的良好局面,为权力行使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和谐局面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和稳定的社会环境.

注释:

姚伟章主编.执法中的公民权利保护.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3页.

中国学会编.中国法学.群众出版社.2002年版.第114页.

姚伟章主编.执法中的公民权利保护.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2、1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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