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专家法律意见书正当性问题的

点赞:5857 浏览:2050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新生法律事物层出不穷,“专家法律意见书”便是一例.其中将专家法律意见书推到风口浪尖引起全国瞩目的是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涌涉嫌黑社会罪案件进行的终审审判中出现的一份专家意见书.当然,它的出现一开始便引来众多非议.我们究竟应如何正确地理解这个现象如何客观地评价这个现象本文将从它的存在是否具有正当性的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希望能够帮助我们更清楚地认清它的本质.

关 键 词专家法律意见书司法公正法官独立不正当性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121-02

一、导言

通过翻阅资料发现,专家法律意见书是我国特有的一个法律概念而且理论界对其还没有一个具体明确的定义.但参阅大量国内外有关资料文献并大胆总结相关的内容和自己的理解,我认为专家法律意见书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通过邀请法律专家对案件事实所做出审查判断并作出的专业的结论性意见书.作为近年来司法界的新生事物的代表,它也是这近几年才出现的.它是随着我国法律关系的不断细化和复杂化,法治思想的深入人心以及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共同促成的.然而任何新生事物产生都要经受实践的考察与检验,在反复论证中达到逐步认知和成熟,“专家法律意见书”也不例外.尤其是全国瞩目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涌涉嫌黑社会罪案件进行的终审审判中出现的一份专家意见书在司法理论界掀起了一场探讨热浪.同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曾专门作了调研,有全国人大代表也提出过关于专家法律意见书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也不大量有研究者通过对这一新生事物的不断研究认为它是不符合司法公正这一理念的,“专家法律意见书”究竟孰是孰非,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二、专家法律意见书的是与非

“专家法律意见书”现世之后,持否定态度者确实不少,他们基本上都是从程度角度入手,详列出其不符合正当程序之处从而否定其存在之价值,综合来讲,反对者主要认为“专家法律意见书”存在着下列程序缺陷:

第一,提交法律专家意见书不是一项诉讼权利.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的规范都是以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文形式表现的,也就是说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诉讼权利来实施,例如委托写作技巧制度.而法律没有规定的内容,则难以成为诉讼权利.在我国,为了弥补当事人双方在法律能力、经济实力方面的不平等而确认并发展了法律援助、辩护写作技巧制度,“专家论证”被排除在写作技巧关系之外,不能成为法定的诉讼权利,因此就没有使其存在的理论源泉和根本保障.

第二,专家法律意见书在法律上没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它不属于证据,当然不能够在庭审过程中出示,自然也就不能经过质证和认证的程序,那么法官自然是不能够以此作为评判标准的了.

第三,实践中我们发现,专家法律意见书确实是在法庭上不出示、不辩论的,那么以这样一份法律意见书作为依据,那么对方当事人失去了平等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造成了程序上的不公正.

第四,专家出具意见书时的地位、心态不具有中立性.如今的社会是经济的社会,任何的劳动都是要有回报的,专家也不例外.那么在专家和当事人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很微妙的关系-物质利益关系.一旦形成这种关系,我们的专家们就不再是单纯的学术专家了,里面或多或少都会受到当事人意志的牵绊,那么我们如何能够保证专家出具的意见书是公正的

第五,法官对案件审判会受到专家的影响和束缚.我国是个司法独立的国家,审判过程是不能受到外界影响的,这样做恰是为了保证它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然而实际中我们必须要承认我们的法官业务素质还很不够,对审理案件的自信度也是不足的,这时的专家的意见就像是法官心中智慧的缩影和思想的依靠,潜移默化地对审判案件的法官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力.这对我们老百姓来说就会对法官甚至司法部门产生怀疑,大大降低了人们的信任感.

认为“专家法律意见书”具有的程序正当性的人也不在少数,他们的理由如下:

第一,提交专家法律意见书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中都有规定我们公民的诉讼权利,而这种权利的范围是无限大的,只要是符合人类需要和社会发展的都可以概括在内,但是法律条文的表述却是十分有限的,我们不能苛求有限的文字去包罗万象.这如提交专家法律意见书是不是我们的一项诉讼权利,我们先要看法律上禁止这种行为了没,正如法谚所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并且要看它是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有它的用处和贡献没有.既然法律上没有禁止这种行为而且在实践中确实也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那么我们就应当推断它是合法的,认为提交专家法律意见书不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的说法是没有任何根据的.

第二,“专家法律意见书”不是“法官意见书”,不需中立.我们的法院作为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作为主持正义的化身,如果不能保持中立那么审判结果肯定是不公正的,社会的秩序也会因此变得动乱.然而专家法律意见书也必须要中立吗其实不是这样的,这完全是将“专家法律意见书”和“法官意见书”混同了.“专家论证”只不过是辅助一方当事人加强其抗辩说服力的武器或资料而已,就象其援引对其有利的判例或专家论著一样,强调其中立是不合法律原则也不切实际的.

第三,法官的独立不会受到专家意见的影响和左右.在我国“等腰三角形”的诉讼构造中,双方当事人出于三角形的两个底端,是相互矛盾和对立的,而我们的法官则超然起来,既出于两者的正中间,又高高在上,体现了法官的地位是独立的.这种独立性不是谁说两句什么话,发表几点意见就能够轻易改变的.并且如今我们的法官队伍的素质是越来越高,她们的职业道德也保证了他们能够公正审判.并且我们法律允许合法地取证、援引、论辩来帮助法官更清晰地认识案件的事实和经过,“专家法律意见书”正是这样一种合法的有效的方式,因此,处于学术权威的专家参与个案论证不但不会危及法官独立,反而有利于法官开阔思维、不断提高办案水平从而推动司法的进步与发展.

第四,英美法系国家大多采用了“专家意见”的证据制度,我国出现的专家法律意见书内容和性质与其极为相似,我们也可以类推适用.


三、笔者观点:本人更支持前一种说法,即认为“专家法律意见书”的存在不具有正当性

首先我并不否认专家法律意见书也可能有其合理的一面,对法官的判断也可能会起到某些积极的作用.因为法官在判断事物的时候不可能都是正确、全面、客观的,尤其是面对重大疑难的案件.所以有时候是有必要听取相关社会公众或者专家的意见的,但是这必须被纳入到法律规制的框架内,必须防止其被滥用.其次,即使我们知道法官可能因为自身等一系列原因不能做的完全公正客观,我们也不能以此为借口就怀疑所有法官的业务水平和审判的公正性,并以此推断专家法律意见书的存在是正当的.我们信仰法律,即使它存在着局限性,同样,我们也应该相信我们的法官即使他也有其局限性,这点是不能动摇的.最为重要的是,必须在制度上保证法官对这些法庭之外的声音具有以我为主,选择吸收的自主权威,这是司法独立的题中应有之义.

根据目前我国的诉讼制度的规定来看专家法律意见书的存在没有其程序的正当性,其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三大诉讼法明文规定的证据种类,专家法律意见书却不是其中的任何一种.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当事人陈述等多种证据形式,专家法律意见书不属于其中的任何一种.我国实行的是证据种类法写作度,既然法律都没有明文规定专家法律意见书作为其中的一项证据种类,那么它的存在是没有程序的正当性可言的.

第二,法律意见书也不属于答辩状、起诉状等表达当事人意见的诉讼文件.因为一般而言做出意见书的法学家们不是案件的辩护人或者写作技巧人,他们的意见也不能获得上述的诉讼地位,自然出现在法庭之上也是没有理由的.

第三,针对有些人提出外国拥有的专家意见证据制度与我国的专家法律意见书极为相似,它们可以类推适用的说法我也持否定态度.乍看这两者似乎没什么区别但我要说我国的专家法律意见书大不同于西方的“专家意见”证据制度.在英美法中,所谓专家,是或凭借实际经验或通过认真学习能够就某一门科学、艺术或是行业的某一具体事项有资格提出明确意见的人.专家意见,或称专家证词、专家证据,即是指上述专家应当事人或法院的要求,针对诉讼案件中的某些事实性问题所提出的能够用来作为证据材料的个人看法、观点或论断.在西方专家又被称为是法庭之友,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专家的意见可以被法官参考或参阅,但这与我国这种既含有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又对适用法律提出意见的专家法律意见书是根本不同的.仅以名称相近就认为可以类推适用的说法是欠妥的.再者,两个理论的存在背景也是大相径庭的.法庭之友”制度作为特殊的司法诉讼习惯,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中早已存在,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时期,可以说理论已经是相当成熟的了而且在实践中也有着具体的规定和制约.但是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没有这样一种制度,我国也是近几年才出现的,理论还不纯熟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条文对此进行规范,所以仓促地认为可以将其适用在司法实践中的观点也是不合理的.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诉讼的价值和精髓就在于它对司法公正的追求,而对专家法律意见书的肯定就对司法公正造成了巨大的潜在危机:首先,目前法律对专家法律意见书没有具体的规定,对作出评判意见的专家们没有任何的行为规范和法律制裁,从根本上没办法保证意见书的公正性.更何况出具意见的专家一般来说都是受当事人一方的邀请发表意见的,他们的意见基础一般建立在受邀方所提供的材料上.这显然很难在事实认定问题上避免片面.既然没办法保证其意见的公正性那么提交给法官自然会影响法官的判断,既然不能避免这样的结果那么是否由其存在的必要呢其次,据浙江高院关于专家法律意见书的调研报告,单纯就某个案件中抽象出来的法律问题发表专家意见的还不多见,收集的意见书中只有3份属法律问题的探讨,其余18份均涉及对事实的评判.我认为专家还是搞法律理论比较有优势,毕竟是法律专家,但是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我认为他们就不会那么拿手了,因为他们根据当事人一面之词作出的评判,如何能作出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又如何以此说服别人再次,从百姓的角度来看,能够组织专家出具法律意见的一般来说都是经济实力较强的一方,如果允许专家法律意见书的“出庭”那么无疑会使普通老百姓产生一种不平等感,无疑违背了当事人双方平等的原则,给弱势当事人留下极大的心理创伤,加剧他们的不公平感,不利于社会矛盾的真正解决.为了达到心理平衡或是为了获取公正的裁判人们不得不也要请专家来作出意见书,这样做无疑会加重当事人的负担,这是根本违背为人民怎么写作的宗旨.最后,不可高估专家在出具法律意见时的中立性和公正性.虽然我们极力地去相信我们的专家都是职业道德,竭力地去信赖我们的法官都是有司法良知的,但是我们不得不认清现实,我们的正处在经济时代,专家论证都是有偿的,而且费用不菲,但很难说这种理性和良知不会沾上铜臭味.那么我们也就当然不能肯定地保证收受了一方费用的法学专家,是否真的“专家”了.

对专家法律意见书正当性问题的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意见书的论文范文资料 大学生适用: 学校学生论文、大学毕业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99 写作解决问题: 怎么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提纲、论文设计 职称论文适用: 杂志投稿、初级职称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怎么写 论文题目推荐度: 优秀选题

注释:

孔庆余.专家法律意见书之法律思辨..省略.

金震华.专家法律意见书的性质.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1).第22-24页.

胡晓艺.论专家法律意见书的制度缺陷及其规制.法律与社会.2008(2).第151-160页.

于秀艳.论专家法律意见书的程序缺陷.法律适用.2005(2).第76-79页.

谢望原.专家法律意见书的是与非.中国律师.2001(10).第55-56页.

梁迎修.专家法律意见书与司法公正.中国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1).第124-127页.

王学堂.对法律意见书的法律意义的分析..省略/sifashijian.

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6页.

周恬,黄桂村论专家法律意见书.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第47-49页.

朱海兰.专家法律意见书与“法院之友”的比较分析..snd.省略.

.省略.

朱平平,朱海兰.再论专家法律意见书.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法院学报.2005(5).第19-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