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学本科案例教学方法

点赞:27876 浏览:12980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3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法学案例教学法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方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已日渐为法学教师采用.但目前我国案例教学在案例选取和案例使用上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关 键 词法学案例教学法法律思维方法法律实务

中图分类号:G633.9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231-02

一、现行法学案例教学法存在的问题

法学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教学中,通过教师引导学生自主分析和研究案例,加深学生对成文法的理解并培养学生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的教学方法.法学案例教学法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教学,20世纪介绍到我国,它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强调教学过程中的师生互动、教学相长.传统填鸭式的法学教学方法往往抑制了师生间的交流和沟通,学生的主体作用得不到全面体现,不利于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而法学案例教学法克服了传统填鸭式教学的缺陷,能够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学生法律综合能力的培养,已日渐为法学教师接受并在教学中使用.

但是,我国法学案例教学法目前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而难以发挥其应有作用.除了现行教育体制掣肘其发展外,案例教学法自身存在的问题也致使其难以取得理想的教学效果.一是理论化的案例,即为讲理论而编造案例,更有甚者案例沦落为教师表达理论的形骸,既失去了趣味性也丧失了生活性.我国目前市场上充斥的大量案例教材基本上都是如此,先是介绍有关概念、构成要件等法学理论知识,然后列举一个加工后的案例.好一点的是有的后面还附一个案例点评,但其点评和分析往往也都根据所讲理论“照葫芦画瓢”式的评析,很少波及案例的精髓,同时也缺乏归纳概括能力、分析推理能力的展示.二是完全照搬判决书.直接把现实案例全部搬上课堂,占用了大量时间介绍案情.有的甚至连案情都没有讲完就下课了,教学效果可想而知.在案例的使用上,有的仍然以老师为教学的主角,老师介绍案情,对学生提出几个问题,点几个学生回答,然后就进行评判.缺乏对学生思考的启发和引导,忽略了对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等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学生的在案例教学中的主导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案例教学沦化为教师用案例讲理论的自导自演.从某种意义上讲,这只能说是传统填鸭式教学的翻版而已.

可见,目前我国法学案例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案例的选取和使用还存在着亟待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有鉴于此,下面拟就此展开讨论.

二、教学案例的选取

法学案例教学法能否取得预期成效,其关键在于案例的选取是否适当.适当的案例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若选取的案例不合适,其教学效果还不如传统填鸭式的教学.此外,与诊所式教学法相比,案例教学法具有一个巨大的优点,即案例教学的可控性.案例教学的可控性就主要表现在案例选取时教师可以加以控制.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接受程度、年级阶段、课时长短以及教学内容的不同等选取恰当的案例,进而开展因材施教,因时施教的案例教学并取得理想的教学效果.因此,选取适当的教学案例是有效进行法学案例教学的前提.

首先,选取的案例应难易适中.一般来说,案例可以分为典型案例和疑难案例.所谓典型案例,又称为简单案例,是指能够准确说明某一理论问题的案例或者是与某一理论相吻合的案例.疑难案例是指难以用单一理论直接认定,而需要进行认真分析和综合判断才能分清是非的案例.疑难案例一般属于某一法律法律制度的边缘地带,容易和其他法律制度涵摄的范围发生交叉和重叠进而容易造成一定的混淆.相较于诊所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中的案例不是学生自己实际面对的,而是教师人为选取的,因此在疑难性上具有可控性,教师可以根据教学需要选取难易适中的案例.如果案例过于容易,在案例还没讲完学生就已经知道老师要讲的问题时,这个案例的选取就是失败的,难以起到案例教学应有的作用.相反,如果案例过难,则会打击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同样收不到理想的教学效果.具体来说,对于低年级的学生,要使用相对简单的案例,对于高年级的学生则应适当增加疑难案例的使用,同时,根据学生已经学过的法学课程,可以适时增加案例的跨度和广度.对于某一个知识点的初次讲授,可以使用典型案例强化学生对该知识点的认识,当某一个知识板块讲完时则应使用疑难案例进行教学,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而且可以激发学生进一步学习的兴趣和.

其次,选取的案例应尽量具有真实性和生活性.法律的生命在于运行,而法学案例教学的主要目的则在于学生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因此,作为法学案例教学的案例最好直接来源现实生活,譬如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公司的章程和会议纪要等等,这些资料正是纸面上的法律生活化的具体反映.同时,生活化的真实案例与学生的生活也比较贴近,具有可信性和借鉴性,对于诱发学生学习兴趣及其法学综合能力的提高具有巨大的意义.因此,在法学案例教学中,虚构案例不能太多,更不能为追求离奇、新鲜而刻意虚构案情,因为法学案例毕竟不是文学创作,案例分析的核心是争议的公平解决,其主要目的是将学生注意力引导到现实生活纠纷的预防和解决上.


最后,选取的案例应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浓缩性.现实生活中的案例纷繁复杂,五花八门,作为法学教学之用的案例必须怎么写作于教学目的的实现.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和教学目的以及不同年级的学生,选用的案例应有所不同.教学案例的针对性能够强化教学行为的目的性,同时便于学生集中精力加以学习并适时深入.此外,选取的案例原则上不能是直接将法院案卷卷宗的实际案情的原样照搬.选取的教学案例文字篇幅必须长短适中,案情介绍切忌冗长.譬如关于民商经济纠纷,法院的判决多达七八页之多,有的甚至十几页,如果全部使用会占用太多的课堂时间.因此,对现实中的复杂案例必须进行“加工处理”,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目的的需要,剔除那些无用的信息,使案情介绍言简意赅,文字长短和内容都比较适当.在案例加工处理时要尽可能涉及多个知识点,在尊重案情原貌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案例的灵活性,给学生思考和讨论留足空间.

在选取案例时最好选用近期发生的案例,空间上最好选取本地发生的案例.做到选取的案例既具有典型性又具有趣味性,以便引起学生学习兴趣,激发学生的思维,勾起学生探索求知的.关于案例的来源,可以是教师自己写作技巧的案子,也可以是各地法院公布的判决.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登的案例应当作为教学案例的首选.一是其附有裁判摘 要,便于筛选案例,二是公报上公布的案例一般都具有代表性,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巨大的参考意义.

三、案例的使用及其教学流程的设置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根据具体的教学目标以及学生的接受程度使用不同类型的案例.典型案例一般应在理论讲授时使用,因为典型案例一般涉及的都是某个特定的理论问题,因此更适合在讲授理论时辅助说明该理论,以加深学生对该理论的认识和把握.典型案例相对比较简单,故更适合给低年级学生讲课时使用.对于疑难案例,一般应在某一章或某一部门法的理论讲完后在案例讨论中使用.由于疑难案例通常涉及的并非某一个知识点,而是涉及多个知识点甚至跨越不同法律部门,同时疑难案例的案情一般也都比较复杂,因此疑难案例适合于在讲完某一大的理论板块后使用.同时,由于高年级的学生已基本学习了法学的主要课程,故疑难案例更适合于给高年级学生讲课时使用.在高年级学生中适时使用疑难案例既可以巩固所学,学以致用,又可以获取新知,激发学习兴趣和求知.

关于案例的介绍和展示,我们认为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教师在课堂上口述或者通过板书、多媒体等载体展示,二是教师在课前事先给学生指定案例,让学生自己阅读案例、梳理案情并整理概括后,在课堂上让学生展示.我国目前的案例教学实践中,基本上都是采取第一种由教师展示案例的方法,大家都比较熟悉,在此不再赘述.对于第二种由学生展示案例的方法,实践中则有待于进一步推广.我们认为,让学生自己来展示案例,更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的提高.学生阅读、梳理案情的过程就是一个信息筛选的过程,也是一个运用法律概念、规则、原则等进行法律思维的过程.如果是一个未决法律纠纷,学生梳理纠纷,整理案例的过程就是一个法律关系剥离的过程.在五花八门的社会纠纷中,从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剔除无用信息或者干扰信息,运用所学法学理论层层剥离法律关系直至最后获取自己所要信息,这样一个从“混合信息”中层层剥离并最终达致所需的有用信息的过程,正是法学案例教学着力推进的重点环节.学生在梳理案例过程中的思维活动也正是法律思维历练的过程,而学生从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剥离出法律关系并获取所需信息的能力也正是法学教育应着力培养的.在此需要指出的是,教师在给学生指定案例时应同时指明该案例的用途以及案情字数等等.这样学生在加工处理案件时就可以有的放矢,有所依凭.此外,在课前事先给学生指定案例,还可以让学生有充足的时间了解案例,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促使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同时也有利于教师在课堂上将重点放在指导学生对案例的分析上,而不必在介绍案情及背景资料上浪费时间.

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应以学生为主,让学生自由发表观点,教师只起引导作用.原则上教师只作适当而简短的询问、启发和引导,先不要给出结论.教师要充分鼓励和引导学生进行自主分析,不必给学生过多提示,充分发挥学生自主思维能力,适时适当地鼓励学生进行自主深入的思考,注重课堂内容的开放性.当学生无从下手时适当予以提示,当学生思维陷入误区时予以适当引导.在学生不踊跃发言或观点对撞不明显时,教师可以适时诱发问题进行“煽风点火”以促使学生积极发言,让观点激烈碰撞.法学理论在思想交锋中可以日渐明晰,实务操作能力只有在近似庭审实战的唇舌战的激辩中方能得到全面提高.

在案例讨论和激辩的过程中,应允许学生对案情的空白点进行创造性发挥,不断拓展案例.教师应顺势扩展案例分析的广度、深度以及学科跨度,即使教师暂时不能立即给出答案,也要认真对待学生提出的每一个问题.因为现实生活中的场景是不断变化的,并不总为律师所知晓.培养学生面对不受自己控制的局面的应变能力,也是法律职业能力训练的内在需求.

最后,教师一定要留下充足的时间进行点评和总结,切忌案例讨论完毕就草草收兵.教师在总结时不要轻易宣布学生的观点是错误的,切忌把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学生.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分析思路和争执焦点,引导学生把握知识间的联系,形成完整的知识结构,对于课堂上学生提出的尚未解决的问题或者与主题有关的新问题,要给予表扬和肯定,同时要启发学生深入思考,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自主求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