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电子资料法律保护的探析

点赞:15729 浏览:6952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网络的快速发展使得信息交流的速度和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通过网络可以享受到便捷的怎么写作和快乐,但不管是购物、游戏还是申请,都必须留下一些个人电子资料,这其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是非常重要的资料,比如、手机号、家庭地址等.因此保护个人电子资料在当代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和价值.

关 键 词个人电子资料立法保护行业自律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070-02

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电子商务时代的迅猛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受到日益明显的影响.消费者出于网络交易和接受怎么写作的需要,必须在网络上向各类经营者提供自己的个人资料.纵观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散见于诸多法律法规中,且内容简单、散乱,缺陷不少,可操作性不强,远远不能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所要求的对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迫切需要.因此,加强对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网上交易中的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特别是个人电子资料的保护的法律研究和立法,已经迫在眉睫了.

一、个人电子资料的定义

个人资料一般指自然人的一些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龄、通讯地址、血型、职业、国籍、、婚姻状态等内容.

个人资料与电子计算机相关联时,即称为个人电子资料.当个人在浏览网页时,为了使用网站提供的怎么写作而登陆网站,例如购物、付款、发表言论或者使用等时,一般都会被要求填写个人资料.笔者认为,个人电子资料还包括基于网络行为而衍生出来的资料.例如个人浏览某个网站时的习惯,包括的页面,浏览网页的内容、时间和频率等,又如个人在从事某种具体网络行为时(包括交易、支付或其他)的相关记录.

综上所述,个人电子资料是指因个人从事网络活动而相关联的反映其个体特征的具有可识别性的符号系统,包括个人的基本信息,也包括因从事网络活动而产生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如姓名、年龄、通讯地址、健康、个人文化程度、爱好、职业等基本信息,也包括浏览网站的习惯和使用网络怎么写作时产生的相关记录等.


二、个人电子资料的比较法分析

(一)国外关于个人电子资料保护的概述

对国外个人电子资料保护的方式进行研究对我国立法具有深刻的借鉴作用,能够为我国法律国际化,以及如何使国外经验更好地与本土资源相结合提供必要的理论准备.其中,德国、美国、英国、法国以及欧盟是对个人电子资料的保护相对比较完善的国家.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两种保护模式.

1.行业自律模式

行业自律模式以美国为代表.行业自律模式,即依靠网络怎么写作者的自我约束和行业协会的监督来实现,制定法律和法规时力图寻找到一个平衡点以协调保障用户隐私权与促进网络信息业发展和保证网络秩序安全稳定之间的关系.美国对个人资料的保护与其隐私权价值观念的建立有着密切的联系,甚至与其立法的渊源也是分不开的,即个人自由的理念.因此在对待个人资料保护方面采取总体上的个人资料制定自律规则进行规范,同时对特殊的个人资料制定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美国对隐私及个人资料保护还采取了类似自律规范的形式.如TRUSTe是一家美国著名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在美国许多的知名网站上(例如.省略和.省略)的隐私权声明的页面上都有获得此认证机构认证的标志,表明该网站自觉地采取了一定程序的隐私权保护措施,并有隐私权争议解决机制.另外,美国的一些网站在其主页显要位置一般都会放置隐私权规则的链接,并以独立的篇幅称述该网站对其用户隐私(用户个人资料)保护的声明.这一做法不仅是对用户关于自己数据以及隐私保护日益担心的回应,也是在互联网行业内部建立一种自律机制来应对个人数据滥用或其他对安全的侵害.

2、立法规制模式

立法规制模式以欧盟为代表.所谓立法规制模式,其是由国家和政府主导的模式,基本做法是由政府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从法律上确立个人电子资料保护的各项具体的法律规定、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司法或者行政救济措施.欧盟对个人资料的保护则倚重在广泛立法的基础上,例如要求设立政府部门资料保护机构、资料库登记制度,有时候甚至对资料数据的处理要求实行许可.

(二)国外保护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倾向的行业自律模式,可以避免国家过早立法限制信息科技在社会的应用,也可以避免政府选择某种技术作标准导致立法的偏差,另外,不同的行业对个人资料的收集与处理是不同的,行业自律可以增强个人资料保护的针对性.但是,这一模式也存在不少的缺陷:(1)行业自律的模式容易扩张网络怎么写作商的权利,从而使得个人电子资料保护的程度降低,(2)行业自律模式依靠网络怎么写作提供商和与之有关的其他产业的自觉行动来保证规定的执行,缺乏保证规定实施的机制,而且,对未加入这一模式中的公司起不到约束和规范作用,(3)由于没有统一的个人电子资料的基础保护法律,使得美国的分散式立法在法律保护的充分性方面较弱.

欧盟的立法规制模式,注重对个人电子资料的充分保护和尊重.在这种模式之下,通常是通过法律的具体规定对网络怎么写作提供商的行为进行规制,使得网络怎么写作提供商对个人电子资料的使用更规范,相对于用户讲更透明,从而使得个人电子资料更易保护.但这种模式无疑增加了网络怎么写作提供商为代表的整个信息产业的成本,甚至会损害信息产业的利益并阻碍其发展.

美欧保护模式的不同,必然导致两者的法律冲突.“安全港机制”就是冲突协调的产物.

鉴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我国应当对个人电子资料进行二元化的保护.我国没有发达的行业组织,所以仅仅依靠行业自律操之过急.因此,基于目前社会的迫切需要,应当率先制定个人电子资料的母法,然后再加以细化,必要时可以制定特别法.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视行业协会的重要,要逐步扩大行业协会在社会中的作用.

三、个人电子资料的法律保护

(一)个人电子资料保护的原则

任何一部法律都有其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原则,个人电子资料法作为调整有关个人电子资料法律关系的规范,当然也在实践中形成了一些保护的原则.

在宏观方面,首先,个人电子资料的保护立法应当遵循在合理利用和隐私保护之间寻求适当平衡.其次,应当注重与国际接轨.根据我国国情采用欧盟的立法规制模式并鼓励产业界建立相应的自律机制.

在微观方面,个人电子资料的立法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限制原则,即个人电子资料必须经本人同意以合法、公正的手段收集,(2)目的明确原则,即收集个人电子资料的目的必须合法,收集后应当在目的范围内加以利用,除非是为公共利益或者经本人同意,(3)资料完整、正确原则,即收集者不得将收集的资料擅自修改,(4)安全原则,即收集、处理、保存和利用个人资料应当尽谨慎小心之注意义务,采取各种的措施保证个人资料不被非法收集、处理、删除、更改、利用并免于其他潜在危险,(5)公开原则,即收集的方式、方法、程序应当公开,(6)本人参与原则,即本人有权向资料收集者确认是否保存着自己的资料,并知悉个人资料的内容,还可以请求删除、更正,(7)明确侵权责任和救济措施原则,即在立法中明确个人电子资料一旦受到侵犯时,侵权人应当承担的具体的法律责任,以及被侵权人采取何种措施来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二)收集个人电子资料的主体的要求

在个人电子资料的法律保护中,加强对收集者的规制应当是重中之重.他们是直接从公众手中获得资料的人,如果他们能够合理使用个人电子资料无疑可以节省很多法律成本,对个人电子资料的保护也更为有效.笔者认为,收集个人电子资料的主体应当具备合法性与公开性两个原则.

首先,收集者本身应符合合法性的要求.对个人电子资料的保护首先应该从明确收集个人资料信息主体的合法性入手,这样才能避免放宽采集的权限和主体资格,在源头上对不法利用网络个人资料信息进行一定的限制.

其次,收集者收集的方式、方法、程序应当合法、公开.收集的过程和方式应该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和自愿的原则,让被收集人明确知道哪些个人资料和信息将会被收集保存,并提供某种功能让其能拒绝个人资料的被收集、修改已收集的资料和信息,在某个时候基于自愿终止个人资料和信息的存储和保留.

四、个人电子资料的其他保护方式概述

(一)行业自律

个人电子资料的自律保护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网站通过单方承诺这种市场运作方式对个人电子资料加以保护,例如知名的综合性网站“新浪网”在其首页即载明了该网站的“资料保护”政策.该资料保护政策比较典型地体现了当前网站经营者所采取的自律措施.二是特定行业组织通过行业自律规范对个人电子资料确立行业保护标准进而进行保护,例如中国互联网协会于2002年公布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

行业组织是现代市民社会的重要构成环节,是国家权力与市民权利的缓冲地带,行业组织对个人电子资料保护的重要作用是不可小觑的.因此,应当在现有的基础上,将大型商业网站的经验逐步推广,政府也应当赋予行业组织更大的权力,使其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政府监督

行业自律对个人电子资料的保护固然重要,但行业自律并不代表放弃政府监督.比如在目前行业组织不甚有力的情况下,政府可以要求个人电子资料收集者做到以下三点:第一,网站要在网页明显处,或是在数据将传送的画面处,提供网名可自由选择注销或继续的选项.第二,在权利义务说明的画面设计处,网站要提供明显的提示鼓励网民看完整篇文字,和议和善的使用接口吸引网民阅读必要的说明文字.第三,在网页设计上避免让过多的图片和声音文件分散网民在阅读说明文字时的注意力.

借鉴国外经验,可以设立专门政府机构保护个人电子资料.其职责是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民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三)自我保护

电子资料本人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主动进行防范,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并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即时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不只是对侵害行为的被动反应.

只有本人、收集者、政府三方共同致力于保护个人电子资料的保护,个人电子资料的保护才能真正实现.

五、结语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互联网在我国的发展也日益繁荣.截止到2009年6月30日我国网民数量已达到3.38亿人,成为世界上网民数量最多的国家.网民数量的增加带来的是网络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重要性的增加,带来的是网络与生活的日益紧密联系.电子邮件、网上购物等等的应用随着网络的发展而日益深入到了人们的生活中.经过近半年的项目研究,在结项报告中,我们尽自己所能,对个人电子资料的法律保护进行了深入的探析.衷心的希望通过此次项目研究能够为我国个人电子资料的保护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