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裁判原则之我见

点赞:4522 浏览:1642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证据裁判原则是现代诸多国家刑事诉讼法中普遍确立的一项基本诉讼原则,它是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依证据进行,没有证据,不得认定案件事实.①本文在此就证据裁判原则作了简要的论述.

关 键 词证据裁判刑事诉讼诉讼原则

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296-01

一、关于证据裁判原则本质的认识

证据裁判原则的内涵是指对案件争议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据证据.从这点上看,它为人们认定案件事实,解决纠纷,提供了一种方法.即通过案件发生后所遗留下来的跟案件事实相关的各种事实材料来认定案件的真相,而不是通过其他方式,如神的旨意,个人的主观推断等方法来认定案件事实.这是人类的认识从非理性发展到理性过程的产物.

首先,案件发生后,由于时间的一维性,案件裁判者不可能再回溯到案件发生时去了解案件真相,只能靠案件发生后遗留下的各种客观事实材料去复原案件原貌,而不能靠裁判者自身的想象等主观因素去裁定案件.

其次,对于裁判者自身而言,他们必须是案件事实的局外人.这是现代诉讼公正的要求.在案件认定过程中,裁判者应保持中立,如果他们自身经历了要认定的案件,对案件事实已有亲身感知,根据回避原则,他们就不能参与该案的审理.当不知案情的人来审理案件时,他们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只能靠案件发生后所遗留下的各种事实材料来把握,只有这样才能接近案件的真实情况.所以综观以上两点,在理性,文明的诉讼制度下,证据裁判原则为事实裁判者认定案件事实提供了一种方法指导原则.其实质上应看做是一种事实认定的方法.②

二、关于证据裁判原则内容的看法

证据裁判原则主要包含三方面的内容:第一,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第二,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第三,证据必须在中立的法庭上出示,并经合法的质证和认证程序后方可作为裁判的依据.③

上述三个方面是紧密联系的,呈递进关系,只有同时满足三方面的内容,才符合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要求.

第一方面的内容体现了对证据要求的理性认识.说明认定案件事实必须靠证据而不是证据之外的其他东西.在此应明确此处的案件事实是指什么有文章认为证据裁判原则所认定的事实包括实体事实和程序事实.也有文章认为只包括实体事实.笔者比较赞同后一种看法.因为证据裁判原则中要认定或证明的对象是案件争议事实.案件争议事实一般是涉及定罪量刑的实体法事实,需要严格证明,须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三方面内容的规定.而程序法上的事实往往仅需释明或自由证明,其并不完全受证据裁判原则的约束.④第二,对于没有证据主要包括没有证据和证据不足的情况.此时,在刑事诉讼中,只能判决被告人无罪.因此,证据裁判原则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第三,法律规定的除外是指对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事实以及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均不需证据来加以证明.这些事实的真实性已得到了诉讼双方的确认,不存在争议.因而排除了证据的认定作用,免除了一方的证明责任,这是诉讼经济与效率的体现.


第二方面的内容体现了法律上对证据的要求.案件裁判过程中,会面对各种各样的事实材料,但并不是所有的材料都会被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它们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并经法定的程序审查确定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能力由法律来规定,它在实质上是一个法律问题,是证据正当性的前提.为裁判者能在一个由合法正当证据构建的事实环境中进行公正裁判提供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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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面的内容体现了程序上对证据的要求.一方面,通过证据在法庭上公开展示,并由控辩双方进行质证.可以更好得发现案件真相,使法院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事实更加接近和符合案件的客观事实.另一方面,通过法庭调查质证,可以让控辩双方看到裁判者作出的最终判决所经历的认识过程和根据,使法院的判决具有说服力,可信度和权威性.⑤

三、关于证据裁判原则起源于何时的认识

对这一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分别是起源于神示证据制度之时,起源于法定证据制度之时和起源于自由心证制度之时.结合上面对证据裁判原则内容的理解,笔者比较赞同第三种说法.原因概括如下.

第一,认为证据裁判原则起源于神示证据制度之时,究其原因是只看到了证据裁判原则第一方面的内容.该观点认为,神示证据裁判虽然靠神明来裁判,但也是通过争议双方提出的证据来进行的.只是由于当时人们认识能力低下,无法判断证据的真伪和证明力,所以只得借助神明来帮其判断.笔者认为这种制度虽然也是靠证据来定案的,但其定案的根据并不是案件本身的证据,而是由原来案件证据延伸出来的,神明确定的新证据事实.比如水审,火审,看其是否下沉或伤口溃烂等新的证据表现形式来确认其原来的证据是否为真.所以该制度并不是靠与案件本身相关的证据来定案的,而是抛弃了原有证据,转而另寻他法来认定案件的.这跟证据裁判原则是不相符的.⑥

第二,认为证据裁判原则起源于法定证据制度之时,究其原因是只看到了证据裁判原则第一,二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法定证据制度要求案件裁判要靠跟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来进行,所以作为最了解案件事实真相的犯罪实施者的口供最具有证明力.获得被告人的口供就意味着弄清了案件事实真相.这样刑讯就合法化了.另一方面,该制度对据证明力的大小都预先做了规定,法官不能自由判断,只能机械适用.这就排除了证据需经法庭调查和质证的过程,把一些非法形式的证据也采纳为定案的根据.这不符合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⑦

第三,认为证据裁判原则起源于自由心证制度之时.自由心证保留了法定证据制度中要靠和案件相关的证据来定案的合理成分.对据证明力的大小由法官内心自由判断和取舍.在这种制度下,法官进行自由心证的证据必须是经过法律事先确定的合法证据,然后再对其证明力大小进行自由判断.且自由判断需要建立在对该证据公开展示并经控辩双方质证的基础上.只有经过此程序的证据才能被用于定案.因此,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严格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三方面的内容,是符合现代意义上的证据裁判原则的.

注释:

①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7页,第176页.

②汪建成.理想与现实-刑事证据理论的新探索.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1页,第957页.

③,宋随军主编.刑事证据制度与理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304页,第306页.

④宋英辉,汤维建主编.证据法学研究述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