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收费标准的调整和改革

点赞:5245 浏览:1844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公证法》已在二○○六年三月六日起实施,但目前公证收费的主要依据仍是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制定的《公证怎么写作收费管理办法》和《关于调整公证怎么写作收费的通知》.本文认为上述收费标准已不能适应公证业的发展,并从公证收费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两方面进行了论述.

关 键 词公证费公证怎么写作收费标准

中图分类号:D92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194-02

公证费是公证机构承办公证事项,按照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支付公证费是当事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公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实行公证收费制度,可以减少国家不合理的开支,减轻人民不合理的负担.

虽然《公证法》已在二○○六年三月六日起实施,但目前公证收费的主要依据是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制定的《公证怎么写作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和《关于调整公证怎么写作收费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笔者认为原来制定的收费标准在实际的工作中难以完全参照,应该适当地修改和调整.

一、现行的公证收费标准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公证事项收费标准过低

1.如出生、学历、生存、死亡、亲属关系等法律事实类公证每件收取50-80元.上述公证事项看似简单,每份公证书只有一张纸,但在的过程中,同样要花费很长的时间.如果按每件五十元的收费的话,根本只够交纳税收、管理费,支付工本费.

2.如证人证言公证,每件收费100-200元.证人证言公证,不仅要与申请人进行交谈,制作谈话笔录,还要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其提供的证人进行交谈,制作笔录.对于该向证人提哪些问题,这都是公证员根据申请人的谈话来总结的,也就是说在与证人交谈的时候,公证员所提出的问题还必须有针对性,这样一来,对公证员的专业知识的要求也就相对提高了,而且这类公证,所花费的时间一般都比较长,因此,这类公证的收费标准与公证员所付出的工作量是不成正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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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继承公证费收取过高

公证怎么写作收费标准规定: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也就是说,除非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都放弃继承的,一个人死亡后,其个人的合法财产不是被其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就是被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除外),而且按中华民族的传统来讲,一个人死亡后,其个人的合法财产就遗留给其子女,因此,如果在法定继承的时候,按受益额比率收费,就显得过高.

(三)保管遗嘱收费在实际执行起来有一定的难度

根据《公证怎么写作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保管遗嘱应当收费,但我国公证收费标准中并未规定具体的金额及收取方式.《浙江省公证怎么写作收费标准》规定:保管遗嘱,每件每年收费30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才生效,一个人何时死亡,是个不定数,因此,如果有当事人要求公证处保管遗嘱,公证处是每年到期时与当事人联系,还是一次性收足几年的费用,多还少补.如果是年年交,公证处还得专门做个登记,年年联系当事人,这样就增加了不少的工作量.如遇上有些当事人在立遗嘱时能自行前往公证处,后来因身体原因不能行走,且又不想让他人知道的,公证处是否是派人上门去收取.另外,有些当事人变更或住址,公证处联系不上的,又应该怎样去收取每年的费用.如果是一次性收足几年的费用,那么到底应该收几年.

(四)收费标准列举不能穷尽,未设灵活条款

因经济的发展,新的公证事项不断增多,在收费标准中找不到相对应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如本人近期的一份委托加工协议书,协议中无明确的标的额,但协议又非常地复杂,两个公证员整整花了两天的时间才将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修改地比较完善,如果按经济合同收取公证费,协议书中无明确的标的额,如果按证明民事协议收取公证费,每件收费只有100-200元,就算按涉及财产关系的收取,也只有200-400元,这样势必会造成很多公证员不愿意该类公证事项.

(五)累进比例收费不便于当事人了解和计算公证收费

很多当事人根本就没听过累进比例的收费方法,他们一般都按照标的额直接套用一个比例计算公证费,当公证员告知其应收取的公证费后,都会提出异议,觉得公证处乱收费,有些人无论如何解释,都无法理解,增添当事人对公证处的误解.

(六)有些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幅度跨越过大

比如公证怎么写作收费标准中对保全证据类公证的收费:(1)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500-800元,(2)对物的保全,不动产每件收费500-1000元,对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500-1000元.笔者认为相关部门对收费标准制定一定的幅度应该是考虑到每件公证事项的难易程度及所花的时间不尽相同,将自己裁量权交给公证处,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很多当事人就会讨价还价,希望公证处按最低的标准收取,更有些当事人会提出疑问,公证处凭什么要按最高的标准收取,公证事项的难易程度是不是就是公证处一个人说了算.有些设区的市,因为有好几家公证处,收费标准有了一定的跨度后,致使各个公证处的收费不一致,导致各个公证处在符合规定的收费标准中争抢业务.


二、对公证收费标准调整和改革的建议

近年来,由于市场物价上涨,公证怎么写作成本有较大幅度提高,加之公证机构从行政机关向自收自支的相似度检测机构转变,原有公证怎么写作收费标准已不适应变化了的情况.为使公证怎么写作收费能真正体现公证怎么写作的价值,促进公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笔者认为公证收费标准应该进行调整和改革,对此本人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适当提高某些按件收费的公证事项的公证费

如出生、未受刑事处分等法律事实类公证.虽说上述公证事项比较简单,对公证员的法律理论知识也就是专业要求并不是很高,但上述公证事项的公证书基本是用于国外,其所发挥的作用并不比其他公证书小,有时甚至高于其他类的公证书,因此无论从体现公证书的价值还是公证员的价值来讲,上述收费标准显得过低.

将累进比例修改为一个固定比例

对于累进比例,一般的人并不了解,可能有些人从来都没听说过,因此在计算公证收费的时候,会与公证处产生分歧,虽说经过解释一般人都会理解,但适用累进比例,其实给计算公证费带来了麻烦.

(三)法定继承公证费按受益额的比例收费,但设一个最高限

根据遗赠扶养协议接受遗赠的,在现有的赠与或是遗赠的收费标准下适当降低收费.很多当事人都认为其父母去世了,将遗产遗留给子女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为何要继承公证手续,而且为何在继承公证的时候要收取那么高的公证费.笔者也认为按现在的收费比例,如果不设个最高限的话,对遗产较多或价值较高的继承公证收费过高.继承与赠与毕竟在本质上是有所区别的,如果将两者都划归在一个收费标准里,笔者认为有所不妥.另外,遗赠扶养协议虽然被例入继承法的范畴,但受遗赠人也就是扶养人毕竟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他想要得到遗产必须按协议的约定对遗赠人也就是被扶养人尽到生养死葬义务,才可能在遗赠人死亡后得到遗赠人的财产.因此,笔者认为受遗赠人并不是白白得到遗赠人的财产的,在该公证事项的收费标准上应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在赠与或是遗赠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的少收费.

明确受益额的计算方式

如财产继承按受益额的2%收费,这个受益额是按评估价计算,还是按市场价计算,未作明确规定.在现实中,有些房产评估价与实际市场价相差很多,当公证处按市场价折算受益额时,很多当事人就会觉得太高,认为公证处有乱收费的嫌疑.因此,笔者认为为了减少争执,在收费标准中即应明确到底以什么作为基准,笔者认为应以评估价为基准.

新增核实费用的收取项目和标准

《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公证处很多都改制成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有些还是合伙制的,政府一点拨款都没有,为了核实证明材料,公证员经常要到当事人所在的村、镇了解相关情况,这样至少就产生了车费,如果这些车费由当事人承担,按照现在的收费标准,并无这个收费项目,当事人不愿意支付,如果由公证处承担,势必对公证处的财务收支造成一定的压力,如果由公证员自行承担,那就更说不通.象继承类公证,有些财产少的,收费只能是最低额两百元,但为了查清到底有多少继承人,公证员不只一次要到被继承人所在地进行核实,花费的车费远远超过了公证费,可能有些公证员会因上述原因而放弃去核实.再象涉台继承中的亲属关系公证,一般去台人员在内地的档案资料都比较少,年数也比较久远,为了查清去台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的情况,有时要跑好几个乡、镇,有的甚至要跑到外地.如果没有收取核实费用,公证处所收取的几十元公证费根本都不够开支核实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如果因为公证处要倒贴费用而不去核实,有时又会出现错、检测证,直接影响公证的诚信度.因此,增收一定的核实费,可以免去公证处和公证员的顾虑,也让当事人觉得有标准可查.

设立比照收费条款

公证收费标准不可能详尽规定每一项收费项目,也不可能一事一补充,因此有些相类似的公证事项可以比较有收费标准的公证项目收费.如果解除收养关系,在收费标准中并未列入,在的过程中就可以比照证明收养关系的收费标准来收取.

(七)设立协议收费条款

原制定的收费标准中,收费数大多比较死,就算灵活一些的,也只不过是几百至几百之间的幅度.有些公证事项,如证据保全类公证,死板的套用上述收费标准,就会显得收费不是很合理.因此设立协议收费条款,公证处可以与当事人根据将要的公证事项的复杂程度、花费时间的长短、对公证员专业知识的要求的高低等因素协商确定收费标准,真正体公证员的价值.

(八)尽可能地减小同一类公证事项公证费的跨越幅度

如果可能,将收费标准列得再详细一些,列明那种情况应该收多少.前面说了,跨越幅度一大,公证处的自由裁量权也就大了,公证处与当事人之间、一个地区的各公证处之间的矛盾也就随之产生.

综上所述,虽然公证法将公证处定位于非营利性的机构,但笔者认为,相关部门应该考虑到市场经济的因素和公证处的现实情况及长远的发展,将原有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和改革,使之更加有利于公证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