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吧收银员监守自盗该如何定罪

点赞:28370 浏览:13112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本文结合具体的实际案例,就网吧收银员监守自盗该如何定罪作了简要的分析,以期对相关案件的处理有所助益.

关 键 词网吧收银员预付款监守自盗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068-02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严某某是网吧的一名收银员,其主要职责是在晚上九点至次日早上九点收取上网顾客的预付款,并利用前台的电脑计费系统替上网顾客充值.严某某在工作时无意中看到网吧老板用后台操作系统给顾客免费充值,即产生了上网顾客来预付上网费用时,用后台操作系统免费为顾客充值后,将顾客所预付的收银款非法据为己有的想法.于是严某某以装系统软件为名,从网吧老板处骗得网吧后台操作系统电脑的开机,又在后台操作系统电脑中植入木马程序,窃得进入后台操作系统的帐号及.

2009年2月份,犯罪嫌疑人严某某多次利用所窃得的后台电脑的开机及后台操作系统的帐号及,直接在后台操作系统中替顾客充值,继而将上网顾客的预付费用非法占为己有,累计次数达182次,共计非法占有人民币3038元,并加以挥霍.案发后,赃款已由犯罪嫌疑人严某某家属退赔给网吧.

二、分歧意见

犯罪嫌疑人严某某的工作是网吧的收银员,其在收银工作期间,利用所窃取的老板的帐号和将顾客所交付的收银款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属于何行为,构成何罪存在分岐意见:

第一种意见:严某某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行为,但由于非法占有数额达不到职务侵占罪的定罪标准,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案中,网吧的工商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严某某是网吧聘用的人员,符合职务侵占罪中特殊主体(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的要件.严某某的身份是网吧收银员,其收取顾客预付款并持有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之便合法持有.其在保管收银款期间,窃取网吧老板的帐号和,通过后台系统免费给顾客充值,进而将收银款非法据为己有,属于采用窃取手段将自己职务上合法持有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是一种职务侵占的行为,但由于本案涉案金额为3000余元,达不到该罪的起刑标准,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严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严某某在合法占有上网顾客所交付的收银款之前已经产生了非法据为己有的故意,且其取得钱财的关键手段是利用所窃取的后台操作系统的帐号和,从后台电脑替客户免费充值,进而非法占有财物的.

本案中,严某某对于顾客所交付的收银款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存在瑕疵.虽然,严某某最终所非法占有的财物为其职责内容中所收取、保管的收银款,但是严某某在无意中看到网吧老板利用后台操作系统为顾客免费充值时已经产生了利用此种手段非法占有收银款的故意.也就是说,当某位顾客到严某某处预付上网费用时,严某某在此之前就已经存在把此笔收银款非法据为己有的想法.此时,其收取该款并非是单纯的收银员收款的行为,其合法占有的性质已经改变.

严某某最终占有收银款所利用的并不是其收取并保管收银款的职务行为.网吧后台操作系统是网吧老板一人所使用的,严某某作为收银员,网吧老板只授予其操作前台计费系统的权限,其并没有使用后台操作系统的权限.严某某以装电脑系统软件为名,从网吧老板处骗取了后台电脑的开机,又通过在后台电脑中植入程序,窃取了网吧老板的帐号和,最终通过其权限之外的后台系统为顾客免费充值从而将收银款据为己有.因此,严某某最终占有财物的关键手段是其职务之外的秘密窃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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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在客观行为方面往往有所交叉,行为人通常为了占有财物,同时利用了其职务之便,又采用了秘密窃取的手段,在此情况下,如何区分二罪,应看行为人取得并控制财物所利用的关键手段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本案中,虽然严某某的行为牵涉到了部分职务行为,但鉴于其收取财物之前即存在的非法占有的故意及非法占有财物过程中所采用的秘密窃取的关键手段,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且所非法占有的财物达到了盗窃罪的定罪标准,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三、法理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认为严某某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由于数额达不到定罪标准,其行为不够成犯罪.具体理由分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这里所说的企业,是指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各种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赢利性的经济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三资企业、独资企业.本案中网吧的工商性质是个人独资企业,其领取的是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在法律地位上,其身份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被包含于企业的范畴之内.本案当事人严某某是网吧聘用的收银员,当然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严某某明知是本网吧所有的财产,而直接追求能非法占为己有,主观上是出于故意,也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观特征.

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在职务上主管、经手或者管理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根据自己工作或因为业务而合法持有、控制、管理、支配单位财产的便利.除了包括组织管理工作、从事脑力劳动持有单位财物的便利外,还包括从事生产、怎么写作工作合法持有单位财物的便利,但不包括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容易接近单位财物等情况.职务侵占罪的手段,包括侵吞、窃取、骗取等多种方法.基本特征是“变自己职务上合法持有的财物为非法所有”.

本案中,严某某是固定上夜班的收银员,网吧老板对于夜班期间所收取的收银款均是委托收银员严某某收取并保管的,严某某对于所收取的收银款具有合法占的性质不容置疑.其在合法持有顾客的预付款后,将该款拿走,可以采取多种手段,如窃取、骗取等,严某某通过窃取后台操作系统的帐号和,将顾客所交付的收银款非法据为己有,属于采用窃取手段将自己职务上合法持有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特征.虽然在客观行为上,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存在交叉,往往很多行为人为了占有财物,既利用了职务之便,又采用了秘密窃取的手段.比如,某公司的领料员,其在填写领料单交主管签字后,又擅自在领料单上填写领用另一物品,在到仓库领得上述物品后,将擅自领用的那部分物品藏于公司车间内,待下班后,趁无人之际,秘密地将物品推出扔出公司围墙,继而占为己有.其行为显然同时利用了职务之便,又利用了秘密的窃取手段.在此情况下,如何定性要看其取得并控制财物所利用的主要、关键手段为何种行为.显然在领料单上擅自添加领用物品,并且利用其职责到仓库领料,是其取得财物的先期、基础手段,起到了主要、关键的作用,其之后秘密地将物品扔出围墙的行为只是其取得财物之后的一种延续、辅助行为,对此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本案中,严某某最终占有收银款的关键手段是其收取并保管收银款的职务行为,其骗取、窃取后台电脑帐号、的行为只是其掩饰非法占有网吧预付款的一种手段而已.因为严某某完全可以利用前台计费系统进行充值,进而将预付款拿走,但如果采用此方法的话,第二天就会被老板发现,其为了不让老板发现,才采用窃取后台电脑的帐号和,利用后台电脑充值,进而将顾客所交付的收银款非法占为己有.正因为他采用此秘密窃取的手段,才有延续长达一月的犯罪行为.就好比公司的财务人员收了钱之后不上交,又利用作检测帐的形式,予以非法占有一样,财务人员本可以直接将公司钱财非法据为己有,其之所以作检测帐,就是为了从帐面不让他人发现.严某某在其职权之外的后台电脑操作的目的就如财务人员作检测帐一样,均是一种掩盖自己行为的手段而已,并非是占有财物的方式.而盗窃罪行为之实施是不能利用职务之便,即没有合法持有、控制、管理、支配单位财产的便利,盗窃罪中所盗窃的财物是行为人以不使所有人发觉的方法,秘密地从所有人控制之下转移到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即只能是盗窃他人占有的财物,以他人持有的财物为侵犯对象,对自己合法占有的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而本案中严某某所占有的是利用职务之便已合法持有财物,不存在从网吧老板或顾客手中秘密窃取财物转为自己控制的情形,这也是本案区分职务侵占与盗窃的关键所在.


另外,职务侵占罪的客体,除了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外,还侵犯了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对员工的职务信赖或职务关系的廉洁性,盗窃罪侵犯的客体只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这也是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重要区别之一.本案中严某某除了侵犯了网吧的财产所有权外,也侵犯了网吧对其的职务信赖和职务廉洁性.

职务侵占罪的定罪标准是15000元.由于本案涉案金额为3000余元,达不到该罪的起刑标准,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