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不力的原因其

点赞:4068 浏览:1019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本文主要讨论了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不力的原因及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思考等问题,以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有所助益.

关 键 词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商业秘密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092-02

一、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不力的原因

1.立法存在缺陷.法律的不健全,是造成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不力的根本原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刑事立法保护的范围较狭窄.这几年尽管加快了知识产权立法进程,但许多方面尚不完备,在市场准人、进出口贸易、侵犯商业秘密、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律地位及其司法审查等方面亟待立法.二是司法解释可操作性不强.新的司法解释虽然降低了四类犯罪起刑标准,但仍有三类犯罪维持原规定.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系多发性、高损失的犯罪.但没有“对非法经营额、违法所得数额、损失数额”的概念作出具体的界定.三是缺乏统一的证据规格.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为例,笔者认为,商业秘密的认定无需都经权威性机构来鉴定,因其概念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以,只要具备上述特征,就是商业秘密.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依靠的是取证,而不是哪家权威机构的鉴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就是由于权利人不愿意鉴定(主要怕泄密)或是鉴定时间长、费用高甚至鉴定结论不统一而难以进人司法程序.


2.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部门对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严重性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执法不严,以罚代刑致使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得以逃脱应有的惩处,使刑法意义上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者有可乘之机,轻微的违法行为蜕变为更加严重的应受刑罚的犯罪行为.主要出现以下四个特点:(1)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实际发生多,查处少,(2)行政处理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3)查处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后操纵主犯和查办职务犯罪少,(4)判缓刑多,判实刑少,致使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犯罪愈演愈烈.同时执法部门管理职能错位,从宏观上说,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尚未形成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管理和保护的格局,对商标、专利、版权及其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分属于工商、科技、文化等部门,其职能仅仅停留在注册登记上,而工商、技监、质监、检验检疫、医药、烟草等行政执法部门,对查获的检测冒伪劣商品或商标等案件侧重于行政处罚,极少向司法机关移送,即使在司法机关内部,所受理的案件也是各行其是,较少沟通.

3.司法追究的难度性过大.知识产权犯罪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犯罪,其犯罪行为方式呈现智能化、隐蔽化和有组织化等特点,同时其客体具有无形性和可同时使用性,这些都无疑给司法调查取证增加了难度.同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所使用的技术工具不断更新,这也对司法机关证据收集的技术提出了严峻挑战.而目前我国司法机关缺乏专门的刑事技术力量和相应的知识产权专精人才,这些因素的综合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知识产权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增加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发案率.

4.政府知识产权法律宣传力度不足,公民法律观念淡薄.美日等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之大是其经济得以迅猛发展的重要因素.和这些国家相比,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宣传力度还远远不够.知识产权作为巨大的无形财产,其在今天的战略作用远远大于有形财产.发达国家将其手中的著名知识产权作为资本投放其他国家,相较在这些国家开设工厂,其威力更甚.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大在很大程度上会抑止知识产权犯罪,使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同时,我国知识产权犯罪人、受害人和一般民众的知识产权观念匮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许多人对侵犯知识产权不认为是违法犯罪,更谈不上反对和抵制,这为知识产权犯罪人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思考

1.加强立法,使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有法可依.世界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完善的法律法规,是遏制和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犯罪的根本措施,因此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体系已经刻不容缓.一是完善立法,我国现行刑法典仅规定了7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其对知识产权犯罪的罪名设置和罪状设计缺乏应有的完备性和超前性,致使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情况下很多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犯罪得以逃脱刑事制裁.在此情况下可以增设部分侵犯知识产权新罪,比如反向检测冒商标罪、侵犯著作者人格权罪、非法出租出借侵权复制品罪等,二是拓宽刑事保护的范围,修改、充实现有的犯罪罪状,不给侵权者有机可乘.如可以对检测冒注册商标罪加以修改完善,一方面可以明确规定经过注册的与商品贸易相关的商品商标和与怎么写作贸易相关的怎么写作商标都予以同样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可以扩大检测冒注册商标的行为范围,将商标法明确规定的而现行刑法未予规定的另三种商标侵权行为,一并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三是合理界定.目前,对侵权犯罪“数额”的规定,概念模糊且不合情理.应对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损失数额的概念作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界定,以避歧义.“两高”司法解释中对非法经营额规定以销售额来确定,就不合法理.在司法实践中,取证很难,而如果以实际查获数或进货数确定相对较实际些,事实上,这些侵权人不可能自用这些产品.四是要尽快制订出台各类知识产权犯罪认定的证据规格,使公检法统一认识,最大限度地提高刑事诉讼率.

2.发挥附属刑法的作用.刑法典的相对稳定性要求刑法典不宜进行过多或过频繁的修改,否则就会破坏它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知识产权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在实践中其犯罪的形式和手段也在不断变化发展,对于这种在特定领域内出现的新型犯罪,可以发挥附属刑法及时和灵便的特点,根据情况变化适时加以修改和补充,以便更准确地认定犯罪,发挥刑罚效益.这样既能有效弥补刑法典立法的缺陷和不足,还可维护刑法典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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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积极引导,增强全民知识产权法制意识.重点应抓好三个环节的工作:一是切实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4.26”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和各种传媒工具,大力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意义,营造全社会创新自主知识产权,尊重自主知识产权,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强烈氛围.二是规范企业管理行为.相关企业要建立专职管理部门,履行对知识产权的界定、申报、注册、证书、开发和转让等职责,建立和完善严格的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档案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等,使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三是充分发挥政府效能、知识产权保护事关经济发展的大局,政府应从宏观指导和怎么写作的角度,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应建立专门机构,负责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指导,要通过政府网站建立层级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有关专利、商标、版权等信息的检索和查询,要加快知识产权相似度检测怎么写作机构建设,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尤其要注重培养涉外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人才,确保进出口商品的知识产权不被侵犯.

4.优化职能,形成知识产权侵权犯罪打防长效机制.首先,必须科学组合专业管理部门.商标、专利、出版、软件等部门,应由分散隶属关系改为统一管理,实行信息共享、功能互补,既能体现政府怎么写作功能,又能对知识产权运行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利于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其次,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要有机衔接,形成合力.工商、烟草、税务、医药、技监质监、盐务、出人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在履行稽查职能的过程中,加大对侵权行为及其产品的查处力度,涉嫌犯罪的,严格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公、检、法等刑事司法机关,要加强案前和案中的配合和协调,及时沟通,以便统一认识,做到罪刑相适,不降格处罚.第三,各警种之间、加强协作和配合.在职能管辖上,建议把治安部门打击检测冒伪劣商品的职能与经侦部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七类犯罪职能予以合并,以利于打击处于法律边缘(竟合或牵连的)的违法犯罪.第四,健全和发挥知识产权犯罪预警机制.各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机关,要整合信息资源,定期联席会议,开展联手行动,最大限度地挤压知识产权侵权犯罪活动的空间.第五,建立一支法律援助专家队伍.建议由政府牵头、门具体落实,在各有关行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聘请一批的、各具专业特色的有资质的鉴定专家,为顺利侦办知识产权案件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