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课堂教学方法改革

点赞:34020 浏览:15768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传统课堂教学方法单一,教学效果不理想.本文认为在《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课堂教学中,根据相应的知识点的特点,采用互动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多媒体课件教学法、交叉学科教学法和快速记忆教学法,能够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关 键 词法学专业教学效果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G633.9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214-02

《刑事诉讼法学》是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14门主干课程之一,在教学计划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如何讲授好该门课程是值得承担该门课程的教师关注和思考的问题.传统的《刑事诉讼法学》课堂教学方式单一,导致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不高,教学效果也不理想.针对传统的《刑事诉讼法学》课堂教学所存在的问题,笔者在日常的教学工作中在教学方法上尝试着进行了一定的改革,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教学效果.

一、互动教学法

互动教学法是指,教师在课堂讲授的同时,运用启发式提问和课堂讨论发动学生融入课堂教学,实现师生的互动.通过师生互动,一方面可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学生从被动学习的状态转化为主动学习的状态,有利于加深学生对所学知识点的掌握,另一方面可以使教师了解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情况,实现因材施教.例如在讲解“刑事诉讼的基础理论”一章中的“刑事诉讼的价值”时,可以提出以下启发式问题:“刑事诉讼的价值应当包括哪些方面”“不同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实现实体公正有影响吗,为什么”“不同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实现程序公正有影响吗,为什么”“不同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实现诉讼效率有影响吗,为什么”针对学生的回答,教师作适当评论并对上述问题作详细的讲解.在学生已经充分理解了刑事诉讼的价值之后,教师组织学生讨论“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率三者之间的关系”.通过上述启发式提问和课堂讨论,将学生的思维充分地调动了起来,使学生有一种要把问题搞清楚的冲动和愿望,从而能够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二、案例教学法

由于法律规范和法学理论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再加上作为初学者的学生也缺乏相应的司法实践经验,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有必要运用具体的案例去解析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法学理论,使学生能够轻松地理解和掌握这些法律规范和法学理论.如《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第4条对于发回重审的次数作了补充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一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对于限制发回重审的次数的原因,可以通过案例形象地进行解释.1994年7月30日、8月16日,河北省承德市先后发生两起抢劫杀害出租车司机的恶性案件,两名司机被杀,出租车被丢在路边.犯罪嫌疑人陈国清、杨士亮、何国强和朱彦强先后被采取强制措施.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730”案件系陈国清、何国强所为,“816”案为4人共同作案.1996年8月14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4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1996年10月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997年8月12日,承德中院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第二次判处陈国清等4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被告人不服,又提起上诉.1998年2月16日,河北高院仍然认为事实不清,第二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998年10月13日,承德中院以抢劫罪第三次判处陈国清等4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被告人不服,再一次提起上诉.1998年12月21日,河北高院第三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0年10月20日,承德中院以抢劫罪第四次分别判处陈国清、杨士亮死刑,何国强死缓,朱彦强无期徒刑,4人均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被告人不服,还是提起了上诉.2004年3月26日,河北高院才最终作出了终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陈国清、杨士亮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何国强和朱彦强两人均维持原判,陈国清和何国强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学和人民币1万元.这就是倍受《南方周末》等媒体广泛关注的“十年四次被判处死刑”案.通过该案可以让学生深刻地领悟到如果不对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次数作一定限制,极容易造成类似上述案件中的“循环审判”,从而导致案件的久拖不决和对被告人的长期羁押.

《刑事诉讼法学》课堂教学方法改革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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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多媒体课件教学法

刑事诉讼中有些程序比较繁琐,如果仅仅依靠教师的口头讲解,学生总会有一种“雾里看花、水中观月”的感觉,难以真正领会这些程序究竟如何操作.多媒体课件教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口头讲解的缺陷,给学生一种直观的印象,从而可以帮助学生轻松把握相关程序的具体操作步骤和方法.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便是这类繁琐的程序之一.从总体上来说,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由公诉审查、开庭前的准备和法庭审判三个阶段组成.具体来说,法庭审判又包括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以及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组成.这五个法庭审判阶段又包括更为细致的步骤,如开庭由书记员和审判长共同负责完成,书记员负责做好下列工作:(1)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到庭,(2)宣读法庭规则,(3)请公诉人、辩护人到庭,(4)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5)审判人员就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审判长负责下列工作:(1)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2)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是否公开审理,(3)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4)告知当事人、法定写作技巧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5)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写作技巧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对于上述繁琐的操作程序不是仅凭语言表述就能解释得清楚的.对此,教师可以在口头讲解的基础上,结合学生观看多媒体课件中插入的庭审实况视频进行讲授.在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教学中,笔者通过BoilsoftVideoSplitter软件将庭审的实况按庭审的步骤剪辑成若干段,然后分别插入多媒体课件中的相应部位.在课堂教学时,在讲解完庭审的每一个环节后,都播放反映该环节的庭审实况视频,然后组织学生讨论庭审实况视频中的程序操作与法律规定的有没有差异以及差异在何处.笔者通过这种方式讲授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四、交叉学科教学法

尽管《刑事诉讼法学》和《刑法学》是两门独立的学科,但是这并不能割裂两者之间的紧密联系.关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紧密联系,我国学者陈朴生先生曾有过一段精辟的论述,他说:“刑事诉讼法乃规定国家行使刑罚权之程序的法规之谓,与刑法之规定国家刑罚权之实体的事项,其性质虽不相同,然何种行为构成犯罪,对该犯罪应科以何种刑罚,应依刑法之规定,而犯罪事件发生时,对之应如何侦查,如何起诉,如何审判及如何执行,换言之,即刑罚权应如何行使,其程序则是依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故学者间并称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为刑事法.”因此,在讲授《刑事诉讼法学》时,应当适当结合《刑法学》的内容,这样有利于学生对《刑事诉讼法学》知识和《刑法学》知识的融会贯通.如在讲授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物质损失时,学生难以理解为什么物质损失仅限于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遭受的物质损失和财物被犯罪行为毁坏遭受的物质损失.学生往往提出这样的问题:财物被盗窃、抢夺或抢劫,被害人不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来保护自己的财产权,是不是犯罪分子在物质上就会占便宜呢此时教师应当结合《刑法》第64条的规定,告诉学生:如果是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财物,可以通过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方式保障被害人的财产权,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和《刑法》第64条共同为被害人的财产权提供了保障.

另外,由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同属于程序法,所以三者在许多制度上存在相似之处,但是由于三大诉讼法所解决的实体问题不同,它们在有些制度的规定上也是存在相当大差别的.为了让学生注意区分三大诉讼法在相关制度上的差异,在课堂教学中,教师需要对三大诉讼法的相关制度进行适当的比较,以确保学生不会张冠李戴.以回避制度为例.三大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决定权主体是不同的: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非审判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本院的审判委员会决定,而在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及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的审判委员会决定.

五、快速记忆教学法

对与刑事诉讼相关的法律规定的掌握,当然需要以理解为基础,但是科学的快速记忆方法也是必不可少的.笔者在日常的教学工作中发现,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往往只关注记忆相关知识,几乎不思考自己是如何记忆的以及怎样提高自己的记忆效率.因此,为了提高学生的记忆效率,教师有责任在课堂教学中传授学生一定的快速记忆方法,以引导学生在日常学习中思考提高记忆效率的途径,真正实现事半功倍地完成学习任务.以自诉案件所包括的具体罪名为例.《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诉转自诉案件.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刑法》规定包括以下四种案件: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案和侵占案.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包括以下八类案件: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以及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于上述自诉案件的具体类型,如果不掌握一定的记忆技巧,仅凭死记硬背,即使短时间内记住了,也很快会遗忘.对此,笔者通过传授给学生科学的记忆方法,受到了学生的一致好评.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笔者用缩字法将其编成非常简短的一句话,那就是“无(侮辱)非(诽谤)暴力(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侵(侵占)略()”,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笔者则是用编故事法将其编成了一个符合现代社会现象的一个小故事:某妇女,偷看了其丈夫的信件(侵犯通信自由),发现其已经重婚(重婚),并要遗弃她和孩子(遗弃),该妇女一怒之下,破门而入其丈夫的住处(侵犯住宅),将其丈夫打成轻伤(故意伤害),并发现其丈夫的住处全是侵犯知识产权的伪劣商品(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

注释:

陈朴生.刑事诉讼法论.正中书局.1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