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之基础――人性

点赞:30276 浏览:14278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刑法学是研究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学科,众所周知,它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都有哪些犯罪以及犯罪以后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罚,换句话说,刑法是众多法律部门中最严厉的、能够对行为人造成最大伤害的法律.它的制定和实施必须要慎重和宽缓,而任何一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是有自己的指导思想,本文所论述的“人性”就是刑法制定和实施的基本指导思想,因为只有从“人性”的角度出发制定和实施刑法才会真正实现刑法的目的、体现刑法的意义.本文介绍了中外的人性观点,并阐述了我国刑法关于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立法缺失.

关 键 词人性期待可能性刑法目的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21-02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性这个话题不仅仅是刑法学所研究的,估计哲学和心理学关于人性会研究的更多一点,可能它们的研究角度会有所不同.在这里,我们不做非常具体的区分,因为一切社会性的科学几乎都以人类的本性为基本出发点来做研究的,我们刑法学也不例外.对于一门以规制人的行为为内容的学科,进行本质性的思考,就必须涉及到人性这个问题.

一、中外关于人性的思考

1.西方关于人性的思考

自古希腊时代,西方就有了人是理性的观点.古希腊著名哲学家柏拉图将人性分为三个部分:理性、志气和.其中以理性为最高,因为如果意志获得理性的支配,意志便表现为勇敢,获得意志的支配,便表现为克制.①柏拉图的理性观是由苏格拉底的知识一元论发展而来的,但是他关于理性的观点并不是终点,经由后来亚里士多德和众多西方学者一直延续至近代乃至现代.随着十七、十八世纪启蒙运动的兴起,欧洲进入了理性时代,即以理性领导和号召民众来扫除愚昧与无知,并对当时的社会制度及其一切意识形态进行理性的反思.②一直到现在,绝大多数学者还是以理性为人的本性,即人性的基础.理性在我们刑法学历史上对刑事古典学派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刑事古典学派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即“意志自由论”.该理论强调人是理性的,人都知道犯罪是一种恶,而有自由意思的人能够明辨是非,利用自己的理性去决定是否犯罪.如果行为人背离自己的理性而贸然实行犯罪,那么他就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由此延伸出刑事古典学派另外一个理论“道义责任论”.

俗话说“两物相生,两级相克”,和人是理性的几乎同时产生的就是人是经验的、非理性的.在古希腊著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学说中,他认为人的灵魂具有理性和非理性两个部分,人的内在本性有理性和非理性的矛盾.人是非理性的经由伊壁鸠鲁到中世纪的宗教信仰主义,其一直是和理性处于一种争论不休、此消彼长的胶着状态.它强调人不具有自由意志,人的意志和行为都是要受到周边环境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的效果是决定性的而不是辅助性的.这样的理论直接影响我们刑法学历史上的刑事近代学派.近代学派的犯罪原因论主张犯罪的原因有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并且强调社会原因是犯罪的本质原因,意志必至论主张行为人由于先天的身体结构或者我们的生存环境要素的左右,我们决没有成为意志自由之人.③还有由此而延伸的社会责任论等理论都是从人性的本质是经验的为出发点的.

时至今日,虽然已经没有昔日人是理性还是经验之分的激烈争论,更多的是二者的融合,即人是理性和经验的统一,但是西方历史上关于人性这一话题确实有过很大分歧.

2.我国关于人性的思考

关于人性,我国不同于西方,我们说人性是有善恶之分的.同为儒家大师,孟子和荀子的观点截然相反:孟子就人的同情心而论,结论是人性善,而荀子从人的出发,认为人性恶.两者都有道理,到底我们应该如何认识人性善恶如果站在人的本性都是为自己着想的角度看,人性是没有善恶之分的,如果从人的欲求和思想来看,人性有善恶之分,而且人一般都有其善的一面和恶的一面,不可能善恶只具其一.当人自身的能力小于欲求但又不惜代价的追求的时候,人表现为恶的一面,当能力高于欲求而且愿意帮助别人的时候,人就表现出善的一面.

我国关于人性善恶的争论似乎没有西方那么激烈和持久,相同的是现在都认同善恶本是统一的,不可能在人性中单独存在,只是在具体情况下谁占的比例更大一点罢了.

二、人性之我见

到底什么是人性人性都包括哪些东西这些是我们应该首先明确的问题.上一部分已经介绍了有关人性的学说和观点,可是我认为人性并不是指人是理性、经验或者是善恶的之类的很表象的概念,人性是更为深层次、更为具体的概念,对于人性这一概念,我有自己的看法.

1.人性概述

人性何以称为“人性”而不是其他,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之中有个“人”字,我们还知道一个词语叫做“兽性”,一般我们说谁没有人性、禽兽不如指的就是这个词语的意思.其实,我认为人性和兽性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这只是人类自身在有了文明以后对不同物种的本性做的人为性的区分罢了.动物延续万年之久的“兽性”就是优胜劣汰,以强凌弱,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自然法则.人类在产生后的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我们奉行的也是自然法则,不断的在淘汰、灭绝内部弱小的群体,而在我们有了自己的文明之后,特别是近代以来,我们提出了自由、平等、公平等理念之后才渐渐的认同和发展现在我们所谓的“人性”.

拿我们国家来说,在奴隶、封建社会,根本就没有什么人性可言,即使有也几乎都是什么“三纲五常”等能够维护统治者利益的“宗法”人性而不是我们现在所说的人性,帝制结束后的时期,虽说人的本性等到一定的认可和保护,但是封建残余仍然十分严重,民众的人性观念仅仅停留在很小的范围内,人性观念在我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从古代的“惟皇命是从”到近现代提出“人有生存欲、求知欲和性欲”再到当代的“规定和保护公民个人的利益”,可见,每个时代都有其自身的人性概念和内容,而每个时代也都有自身的“人性局限性”,人性不是一个亘古不变的东西,它也在不断的发展和变化,而历史总的趋势是人性在性质上、意义上和概念范围上都在向着更加文明、更加尊重人类本性的方向发展.

2.人性的概念和内容

人性是在一定的社会制度和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人的本性,或者是人所具有的正常的感情和理性.比起我们刑法学界对人性概念的界定,我更容易接受上面的定义.此定义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从宏观或者说社会环境上来下定义,第二部分是从微观或者说个体上下定义,这两部分一大一小,相得益彰,对人性这一名词作出了言简意赅的解释.由以上定义,我们可以看出,人性不是由单独个人形成的本性,它是在社会大环境下,通过生活中各个方面的事务,加上我们作为动物的天性这些因素共同形成的.换句话说,人性是指作为人这样一个物种,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我们应该而且必须需要某些资源和做某些事情这样一种本性.

刑法学之基础――人性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刑法学的论文范文集 大学生适用: 电大论文、自考毕业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41 写作解决问题: 写作参考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标准论文格式、论文前言 职称论文适用: 核心期刊、中级职称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写作参考 论文题目推荐度: 经典题目

当然,人的是无穷的,这也是人性的一方面,但是为了人类能够持续发展,我们还是很有必要对动物的某些原始本性进行限制的,这样的限制,在人类文明社会中就表现为法律.我要说明的一点是:法律限制人性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和发展人性,但是法律并不代表人性,其规定的内容并不一定都是人性的体现,很多时候,法律都是限制而非保护人性的.这在我们刑法上表现为本不应该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却规定为犯罪.

那么,人的本性是什么呢贝卡利亚认为,人具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刑罚不可能改变这种本性,因势利导,防止犯罪的发生.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人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他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人类的构造,决定了他们自己的快乐和幸福是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希望获取或者实际追求的唯一东西.④也就是说,当人们遇到能够使自己更快乐、幸福的东西或者事情而又不影响其他人的快乐和幸福时都会毫不犹豫的去追求,当遇到不利于自己的“坏事”时都会避而远之,这就是人的本性.人性不仅仅指的是以个人为单位的人性,还要顾及整个人类的人性.

在生命攸关而且没有任何责任的时候,法律不能奢求人会奋不顾身的舍己为人,在有能力赡养长辈或者抚养后辈却不不尽义务时,法律不能容许不作为,为了一味的追求自身的幸福和快乐而不择手段的去剥夺别人的权利也是法律不容许的......人性有很多方面,要想一一详尽的说出来是不可能的,法律对于人性的规定和处罚应当遵从“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

3.人性之于我国刑法

刑法中涉及人性的一个重要理论就是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是指在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下,能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法并不强制性为人作出绝对不可能的事,当一个人具有期待可能性时,才有可能对行为人作出谴责.如果不具有这种期待可能性,那么也就不存在谴责的可能性.⑤这也和前述的“人的本性是趋利避害的”是一致的.

我国刑法中有一些罪名没有顾及到这个理论,对不存在期待可能性的人也做出了处罚.如《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窝藏包庇罪”,对犯罪人的家庭成员来说,这个罪名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没有人愿意让自己的亲人受刑罚处罚,在亲人犯罪以后帮助亲人隐匿犯罪证据和逃跑是很符合人之常情的事情,在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的“脱逃罪”,当看守人员收受贿赂故意放松警惕时,犯罪人趁着无人看守之际逃走,不应该对犯罪人定脱逃罪,只应该处罚看守人员,这是符合期待可能性的,没有人在可以逃跑时不去逃跑,甘愿被剥夺自由的.

每个国家的法律或许是内发型或者是外源型的,即既要继承本国的法律传统又要吸收外国立法的可取之处,我国古代刑事立法也不是一无是处的,其中有些规定也值得我们借鉴的.如上述期待可能性讲的第一个例子,汉代刑事立法规定了“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南北朝时期有“存留养亲制度,指犯人直系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死罪非十恶,允许上请,流行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犯人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⑥

完全的引进和采纳国外的刑事制度而不顾及本国法律传统的做法并非明智,要更好的表现和保护人性就必须承接我国人性传统,“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才是正确的做法.当代社会确实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但是我认为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已经江河日下了,很大程度是受到外来观念的影响,很多传统美德已经失去,所以当本国人性传统和外来的法律观念产生冲突的时候,要照顾到“民族人性”,尽力制定出符合民族心理和现代观念的人性的法律,二者不可偏颇其一.

注释:

①刘全德.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页.

②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第5页.

③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58-159页.

④[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6、57页.

⑤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5页.

⑥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99页、133-1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