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

点赞:5330 浏览:1651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3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维护人权而在刑事诉讼中产生,在民事诉讼中也具必要性.本文指出国民诉法已有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性规定,但过于抽象及宽泛,对司法实践及当事人取证造成适用困难,有待进一步完善.

关 键 词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诉讼文明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63-0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治与诉讼文明进步的产物,产生于刑事诉讼中,因为:刑事诉讼控辩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取证权力与能力悬殊大,且刑事诉讼的惩罚措施严厉、主要针对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对定罪证据需极慎重.为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限制控方滥用权力,立法者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控方取证权力加以约束.而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诉讼权利使用及运用能力相对均衡,一方自行取证行为对另一方权益的侵害远不及刑事诉讼中严重,因此在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矛盾冲突不激烈,故尚未成为各国民事诉讼的普遍规则.

一、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设立具必要性

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立法对当事人取证保障体系不完善,同时基于国情及现实情况,如限制、司法资源紧缺、社会协作不足等,当事人担负着几乎全部的取证任务,因此往往为了自方诉求而采取各种途径取证,实践中时有发生侵犯个人甚至公共合法权益的情况,因此确定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有必要性:

首先,民事诉讼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推进法治.法治国家要求有法可依,即便在主体平等的民事诉讼中,仍需要各环节的合法,制止非法取证方可维护并保障法的不容侵犯性,方可体现法院的中立裁判地位和公正、权威,保护证据采信的“法律真实”.

其次,民事诉讼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维护程序正义.程序的公正合法性具有重大意义,为追求诉讼结果的公正而采用非法取证等牺牲程序合法公正所发现的客观真实是对公正的破坏,结果的公正需要程序公正来达成.

再次,民事诉讼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平等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要求.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力量被认为是相对平衡的,如果为了达到胜诉目的而非法取证,必然会侵犯其他的“合法权益”,或对合法取证一方不公平.

二、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有关规范及评价

《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3款“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第64条第2款“当事人及其诉讼写作技巧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实际隐含了禁止非法收集证据的意思.

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法复[1995]2号《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的资料不能最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指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该批复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早明确的证据排除规则.但是该批复仅是针对具体问题做的解释,且对“私自录制”的理解不同,常造成应用混乱.

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并于次年4月1日正式实施.《证据规定》第68条在批判继承的基础上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条款被认为是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事实确定和法律判断标准.《证据规定》第70条第3款规定:“有其他证据作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与《批复》相比,《证据规定》在坚持证据应以合法手段取得和排除非法证据的同时,相对放宽了证据合法性的条件,对视听资料不再以被录制被拍摄者的同意作为证据资格的先决条件.

《证据规定》第68条积极意义在于: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明确答案,确定了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设定了两条排除标准,一定程度缓解了非法证据排除与保护当事人实体权利之间的矛盾.但是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又明显呈现了笼统及缺乏可操作性的缺陷,不利于指导裁决运用及当事人证据收集.主要表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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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抽象、不明确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证据排除标准,过于简单,有失操作性:“合法权益”究竟包括哪些权益,是狭义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赋予公民的各种具体权利,还是广义宪法权利或者民法原则性权利,所侵犯的合法权益有无程度区分,还是无论权益大小、无论侵犯后果轻重,是从行为意义上的,如方式、方法、过程等的“侵犯”,还是从结果意义上的,即不论取得证据行为是否合法、而仅考察该证据收集的后果侵犯了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称的“法律”范围如何界定,是指违反法律对某一具体行为所作的禁止性规定,还是包括了对基本原则的违反,是排除一切“违反”还是允许例外.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过于宽泛

从《证据规定》第68条字面上理解,凡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所取得的证据均要予以排除.但这样的标准过于宽泛,造成可采信证据条件苛刻,反不利于保障公民权益.从民事诉讼目的上看: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是为了通过查明真相来保障民事诉讼基本目的实现,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诉求,不应以追求过度的程序公正为代价牺牲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而是应在两者间寻找相对平衡点,从证据收集上看,民事诉讼证据收集主体是当事人,在当事人收集证据能力有限却无良好制度保障的现实下,采取简单一律的排除规则过于苛严,无疑给当事人取证造成困难,最终阻碍实体权利实现.

三、完善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认定标准

非法证据认定标准不仅影响诉讼结果,而且影响证据收集过程及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为了科学合理地确定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先应把握非法证据排除的三个基本原则:

保障基本人权原则

非法证据排除的起源及内容本就是基于对人权的保护及考量,规则发展也是随着人权保护的深化而进步的.从该原则看,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应以取证的行为或结果是否侵犯公民基本人权为标准来设定规则,而不宜将所有“合法权益”的保护任务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

重大违法排除原则

只有违法取证行为或结果达到严重的程度时,才能将由此取得的证据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因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地位及力量上均相对均衡,这种基本平衡的格局决定了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应用要相对宽容,其次,民事诉讼当事人收集证据手段有限、举证能力薄弱,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实际已处于劣势,对排除标准的界定过严厉则不利于合法权益的保护及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

(三)利益衡量原则

在民事诉讼领域,法律需要发挥维护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和相互关系协调的功能,利益衡量原则至关重要.将非法取证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危害,与该取证所要保护的利益进行衡量,确定哪种利益更值得保护,从而决定是否对该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不可能面面俱到,必然有一定缺陷,法官的自由裁量难以避免,尤其在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自身的证据规则就是合理性、盖然性的判断.当然,为了使自由裁量更接近事实,仍需要以立法形式确定较为具体的非法证据认定标准及衡量的一般原则.

在遵循三原则基础上,为了落实司法操作性以及让当事人有切实可行的标准可依,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标准应进一步具体化:

第一,对“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界定:

1.采用刑事违法行为收集的证据应予以排除.如刑法所规定的暴力犯罪行为方式获得的证据,采用依刑法可定罪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恐吓、盗窃等等触犯刑法的行为所获得的证据,应予以排除.

2.严重侵犯他人人格、商业秘密、隐私权等重要民事权益的手段获得的证据,或取证结果、证据开示严重侵犯他人人格、商业秘密、隐私权等重要民事权益.严重的判断应结合情节、性质、后果等综合判断,即情节手段严重侵权、性质恶劣、后果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

第二,明确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所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

第三,以利益衡量为判断标准.法官结合案件各种因素,对具有非法性的证据予以综合衡量,如果舍去该项证据的弊端或负面效应不大于采用该项证据的不利影响,则应予以采纳.这些因素主要有:收集证据违法性程度,收集证据的不良方法是否难以避免,结果所导致的示范效应与社会效益,其他.

第四,适当制定进一步放宽排除标准的非法性质的取证.根据对等公平原则结合拟证明的事实及拟保障的权益性质,如拟保护的民事权益所需采集的证据无法避免涉及调查隐私权的应对标准放宽,结合取证对方对民事权益的保护,如取证对方自身疏于防范,取证方式不可避免以及证据开示结果不可避免等.

第五,排除规则的明显例外.主要有:取证相对人认可或默示,对方当事人自认使得证据转化为对方的认可,有利于或并非不利于对方当事人,有利于恢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和相互关系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