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法学教育的差异完善之策

点赞:23527 浏览:10714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区域性法学教育作为一种法学教育形态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在教育实践中因各种原因而存在诸多差异.可以通过统一法学本科教材、加强高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明确法学教育目标等措施完善,减少区域性法学教育的差异,最大限度实现法学教育的效果.

关 键 词教育形态法学教育区域性法学教育

中图分类号:G633.9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05-02

法学教育早期又称法律教育,除秦代昙花一现之外,直到清代末年引进西方法律思想开展新式法学教育之后,法学方成为显学,开始中国法学教育现代化之旅.从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现状看,法学教育实践与法学教育内涵并没有吻合,而法学教育的区域性结构却导致法学教育在不同区域间出现参差不齐的差异性,这是我国法学教育必须正视的事实.

一、法学教育的内涵解读

何谓法学教育!有的学者认为“法学教育是一门跨法律和教育两种社会现象的一种实践活动,兼具法律性与教育性.是人类社会传播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法律人才的活动.”①有的学者以为“法学教育在许多国家既是该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一国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②霍宪丹先生从时代主题、国家发展形态的角度将法学教育定位为法律人才的培养,因而指出“法学教育不仅要培养大法官、大检察官、大律师,还要培养我们的国家管理人才、公务员.”③这些定义或认识揭示了法学教育的某些内容,对说明法学教育的涵义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法学教育从汉语语法结构分析,属于偏正式的语法结构,即指有关于法学内容的教育.内容的法学属性限定了教育内容的专业性,但它属于教育范畴的一个组成部分,教育是其第一属性,教育内容的法律性与法学教育的教育属性并不等同.即法律是内容,教育是根本.它是指国家教育主体或机构在其教育职权范围内以法律或与法律有关的知识作为教育内容而开设的专业教育,其目标是为国家培养具备一定法律技能、法律思维的专职人员与非专职人员,并具有社会公益性的国家活动.此定义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从事法学教育的主体为国家法定教育机构.教育机构有公立高校和私立高校两种类型,不仅公立高校法学院系具有从事法学教育的资格,私立高校在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亦具有从事法学教育的资格,如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就是最成功的典范.

第二,法学教育的内容是指以法律知识或与法律有关的知识作为教育内容,以其独特的专业性区别于其他教育类型.以法学知识作为法学教育的核心内容是全世界法学教育的共性.一般以本国的法律制度为核心开展理论课和实训分析课的教学.随着学科之间的融合,法学教育在教学过程中不再单一以法律知识作为教学内容,而增加了许多其他社会科学的元素,如政治学、社会学、公共基础课.

第三,法学教育是一项具有公益性的国家活动.教育是关系国家发展与人类文明进步的全民教育.保证公民享有并实现该项基本权利是国家的政治义务,国家有必要运用国家权力使公民享有教育权,如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就是对国家政治义务的强制性要求.法学教育不包括于九年义务教育范畴之内,但依然具有政治属性.因为法学教育的成功与否关系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该项宪法战略的成功与否,公益性尤其明显.

第四,法学教育是现代社会法律人才培养的主要方式,其目标是培养具有法律知识、法律技能、法律思维的法律人,使他们通过各种考试或招聘的方式成为社会需求的各种法律人才,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专职法律人员.但也有一些学生学习法律以后并没有成为专职法律人,而是从事其他专业或行业的工作人员,即非专职法律人.

上述有关法学教育的内涵界定揭示了法学教育的理想蓝图.但全国各院校法学教育实践取得的效果并非如此完美,各地区法学教育在“各自为政”的情形下从事法学教育,效果并相同.这是区域性法学教育的出现带来的必然结果.

二、区域性法学教育的差异

区域性法学教育就是指以行政区域确立教育机构处所,从事法学教育,培养法律人才的活动.由不同区域高校法学院系、政法院校以及法学科研院所承担该项责任.历史上曾出现过该种教育形态,如秦汉开始律学教育后,历代王朝除在设立博士,教授法律之外,还赋予地方行政官员教授法律、解释法律之职权.清末引进西方法学教育后,一些有条件的大学开始设置法学专业,开展法学教育.随着高校法学院系的增加,区域性法学教育格局逐步形成,法学逐渐成为显学,区域性法学教育也成为目前世界上最普遍的一种法学教育形态,推动了法学教育和依法治国的发展.但在目前的教育机制下,区域性法学教育使不同区域的法学教育差异越来越大,不同区域的法学院系“贫富差距”日益明显,一定程度上影响和阻碍了中国法学教育的整体发展.其差异性主要表现如下:

首先,巨大的经济差异导致不同区域的法学教育师资力量差异巨大,影响法学教育水平.经济是教育的基础,也是市场社会引进教育师资的决定性因素之一.东西部之间、地方与之间巨大的经济差异使北京和东部发达地区对教师要求日益提高,也成为优秀教师和法学研究者向往之地.相反,西部高校引进优秀高级人才却日益艰难.北京高校法学院系的教授、留学归国博士、博士导师大量存在,而贵州省所有法学院系的教授之合还没有北京某些高校一个法学院教授的人数多.而这些学校招收的法学学生人数与北京等地高校相比,只多不少.如中国人民大学每年招收的本科生一般为100人左右,而贵州各高校一般每年招生200人左右.如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近年均招收230名本科.这样的师资与学生人数对比,必定影响法学教育整体水平.

其次,区域性法学教育使我国法学教育目标多层次性效果出现,使各高校法学院系培养的法律人才素质与技能出现差异性.法学教育是精英教育还是通识教育,学界讨论至今尚无定论.但法学教育实践早已说明我国法学教育既不是通识教育,也不是单纯的精英教育,而是一种培养多层次法律人才的教育,表现为不同层次的法律人才在法学教育中生成.第一层次是法学博士、法学硕士法律人才,第二层次是通识型法律人才,如扩招之后的法学硕士与法学本科学生,第三层次是技能型法律人才,如法律硕士,第四层次是普法型法律人.如以函授、成人夜大等方式培养的社会人.

四个层次的法律人才在我国实际存在,并且在不同区域之间形成差异.如北京等法学教育资源丰富的高校,拥有大量博士点,他们培养的精英型法律人才西部省份无法企望,而没有博士点的省份如贵州省很难培养出博士此类精英型法律人才.同样,通识型法律人才和技能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也有巨大的差异,如法律硕士目前全国仅有39所高校具有培养权,大部分集中在北京和东部等发达地区的高校,象贵州这样的省份仅有贵州大学一所高校具有法律硕士培养权,西藏、新疆等地则没有此类法律人才培养权,他们只能将该区域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于通识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之上.法学教育从区域空间上导致法律人才培养层次定位的多元化,使法学教育资源越来越向发达地区倾斜.

最后,因使用教材不一,使不同区域不同高校法学教育实践如教学内容、教学观点、教学方法出现差异,影响法律资源落后地区法律人对法律的应用,导致法学教育效果不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学教材如雨后春笋般以各种形式出现,并被不同区域的不同高校使用.法学教材是受教育者接触法学理论、形成法律思维与意识的第一手素材.不同高校使用不同的法学教材,必定使受教育者接受不同的法学内容,形成不同的法学思维,接受不同的法学观点,不利于应对统一性的法律职业考试和司法活动.事实上,国家法制建设具有统一性,法学教育和受教育者必须面对该事实.所以,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开始以来,北京地区考生通过率远高于贵州等西部省份――因为许多司法考试命题专家在北京等高校从事法学教育,受教育者能接受到最符合司法考试内容的思维和知识,学术观点也不会偏颇多少.而贵州呢每年司法考试通过率最低.另外,研究生考试也会因为教材不一而出现考试结果出现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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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法学教育机制,减少区域性法学教育差异

区域性法学教育作为一种法学教育形态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不能因为区域性法学教育会导致差异而取消该类教育形态.但可以通过完善教育体制,减少区域性法学教育差异,最大限度实现法学教育的效果.

第一,由国家组织思想素质过硬、政治立场坚定的法学家编写法学本科教材,在全国统一使用(这里的教材统一是指教学基本内容、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的统一而非排除学术研究的自由和教师授课方式、方法的不同),不仅可以避免法律资格考试内容、教育内容和考研等方面的差异,还有利于增强国家法制建设的统一性.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使用的权威教材琳琅满目,有“全国高校法学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高等学校法学教材”、“高等教育法学教材”、“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创新系列教材”、“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基础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高等学校文科教材”、“法学本科教材”、“普通高等教育‘九五’国家级重点教材”等几十种法学教材,对法学学术研究者来说,这有助于学术交流和知识的全面把握,但对本科阶段的受教育者而言,只能使其不知所措,也不知那家之言最符合中国法制建设实际.因此,由国家组织法学家以通说为基本内容编写教材全国高校法学教学统一使用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加强全国不同区域不同高校法学院系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最大限度实现法学教育资源的共享.从市场的角度分析,教育一旦市场化,各高校掌握的法学资源很难共享.遗憾的是,我国法学教育正逐渐或者已经走在“市场化”的边沿,我称其为“半市场化”.它是指国家对教育的管理以及经费投入是公行为,是资源共享,这是一半的非市场化,另一半的市场化是指高校课程的设置和师资等资源的占有出现市场化.如以市场需求为宗旨设立专业和教育课程,有的高校因为某些专业师资力量差而不开设某门课程、学生就业率低直接取消了某专业的开设.对此,笔者建议:一是国家加强不同高校之间的电子网络互动教学,在不同高校之间实现网络法学教育模式,使不同区域的学生通过互联网听其他高校教师的授课.这样,贵州等西部省份法学院系的学生可以通过网络听到北京大学、人民大学等知名教师的授课,可以及时了解和把握最新的法律动态,而北京等高校的学生也可以通过网络听到贵州等民族地区教授的授课,了解和学习到一些有特色的法学知识,如少数民族的习惯法、村规民约等法律资源.二是充分发挥中国法学会作为学术组织的功能,由其组织中国法学会理事成立一个法学专家教授团,在全国高校电子网络互动教学课堂上授课,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还可在不同高校之间作巡回讲座和进行学术交流,实现教师资源最大限度的共享.

第三,国家明确法学教育目标,明文规定法学教育主体(高校或科研院所)设立条件与标准.从中国法治实践来看,单一的精英型或通识型法学教育目标均不能满足中国社会建设对法律人才的现实需求.我国的法学教育着力培养三种层次的法律人才:精英型法律人才、通识型法律人才、技能型法律人才.各法学教育单位必须根据自身条件培养相应的法律人才.目前,我国几乎所有高校均设置法学院系,表面上使法学成为显学,实质则有损法学庄严与尊荣,使法学教育混乱不堪,如有的高校自行修改硕士培养期限、为了经济利益,大量设立科技三本、成人教育等学院,开设法学等专业,招收分数偏低的考生,与法学院系并存,开展法学教育却无师资,严重影响了法学教育效果和法学教育声誉.笔者以为,国家应禁止同一高校不同院系开设法律专业,培养不同层次法律人才,取消二级学院、函授、电大等法学教育类型.

总之,区域性法学教育是目前世界上最普遍的一种法学教育形态,没有绝对的利弊之分,只有教育实践效果具有差异这一无法绝对避免的事实存在,但可以改善――通过完善法学教育机制,减少区域性法学教育的差异.完善法学教育机制,减少区域性法学教育差异,其最终目标是为国家宪政建设培育、输送法律人才,并期盼他们致力于法治国家建设实践.


注释:

①房文翠.法学教育的属性与层次性.中国法学论文网.2006年9月.

②杨柳.三大法系法律教育之比较――兼论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模式.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7).

③霍宪丹.法学教育的重新定位与法律人的基本资源.中国法学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