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手段的基本含义

点赞:2528 浏览:662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行为手段是行为中的重要概念,包括行政手段和刑事手段,它是研究行为手段法律规制的逻辑起点.本文指出通过对其定位、性质、特点及内容的考察,我们应该给出它科学的完整的含义.

关 键 词行政手段刑事手段行为手段

中图分类号:D6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65-02

根据行为手段性质的不同,行为手段分为行政手段和刑事手段两种,确立它们的基本含义是研究行为手段法律规制的逻辑起点.

一、行政手段的定位

在通常的行政法学教材或著作中,没有涉及行政手段的概念,而只有行政行为.通说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我国学者高文英认为:行政行为是行为的一种,是指机关依法运用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和行政手段,履行行政职能,进行执法活动并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这种观点兼采了行政权说和全部公法行为说两种理论,可以认为是我国学界的通说.这里需要补充的是,行政行为是行为的一种,它与刑事行为并列为行为的两大类.

通过对行政行为的考察,我们可以认为行政行为这一概念是由行政权力、行政目的和行政手段三个基本要素组成.所谓行政权力要素是指法律规定或经授权的机关的行政权.行政权力是国家公共权力之一,它作为国家意志的单方面表示,通过宪法所确定的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的调整来实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之目的,也就是说,每个公民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的义务,而机关则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职责,有代表国家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公民进行行政干预的职权和责任.实施这种行政职权的各种活动,就是行政行为.当然,行政权力的行使是要受到一定规范制约的,不然容易产生侵害公民权利的事件,导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失衡.所谓行政目的要素,就是指行为的实施具有明确的行政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没有目的的行政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政行为的目的要素确定了行政行为的方向和原则,是行政行为实质的突出反映.所谓行政手段要素,是指机关及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实现行政目的时所采用的行为方式和方法.例如行政命令、禁止与取缔、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措施等,以及采取这些措施时所使用的方面方式、口头方式或其他方式等.行政行为的三个要素,是有机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它构筑起了行政行为的基本框架,反映了行政行为的全貌.在上述三要素中,行政权力要素是行政行为的基础和前提,没有行政权力也就谈不上行政行为.行政目的要素是行政行为的核心,没有行政行为的目的要素,行政权力的行使、手段的运用将会缺乏指导、失去方向.而行政手段要素则是联结行政权力要素与行政目的要素的纽带,是行政行为的关键要素.没有它,行政权力便无法行使,行政权力与行政目的便会相互脱节.

二、行政手段的基本含义

手段一词的本义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具体方法.据此,我们可以把行政手段定义为行政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为达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采取的具体方法.由于机关既是行政机关,又是司法机关.因而,行政手段就应界定为机关为达到一定行政目的时所采用的具体方法.但这种定义在行为手段的研究中似乎显得单薄.

行政手段在行政理论与实践中都是一个重要问题.正确地确立、选择、理解并运用行政手段,对行政主体活动的效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自开展行政理论研究以来,行政手段问题,始终得到广泛而深入的探讨与研究.对于行政手段的概念问题,理论上大体上有以下几种观点:

1.认为行政手段是指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的任务和目标,所采取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这种方式、方法,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职权范围内才可以采取的.也就是说,行政手段是国家赋予机关的职责与权力的具体体现;机关离开或放弃这些手段,就难以实现行政管理的任务和目标.

2.认为行政手段是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根据政策与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所采取的各种方法和措施的总称.这与第一种观点有相似之处.

3.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手段并不简单地等同于方法、措施.而认为行政手段是机关对行政的客体:人、物、时、空、事进行控制管理所采取的方法、措施的表现形式.这主要是从学的角度来界定的,也是我们采用的观点,它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背景下,对于全部行政手段进行法律规制的必然要求.

对于行政手段的属性,一般认为具有以下性质或特点:

1.强制性.行政手段体现了国家的意志,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管理活动的形式.因而多数手段具有国家的权威性和法律的强制性.

2.多样性.由于行政客体活动的多样性,决定了行政手段的多样性,既有专门化手段,又有综合性的手段.

3.统一性.行政手段所包含的内容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无论那一种手段,其目的都是为了有效地管理社会,实现行政的目的.

4.互补性.无论哪一种手段,都有其不足之处,有赖于其他手段加以补充,各种手段既相对独立,又相互依赖.

5.预防性.行政手段的立足点和侧重点在于预防,其主要目的是预防行政违法事件的发生,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对于行政手段的内容,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行政手段主要包括:(1)行政指令.(2)行政干预.(3)行政许可.(4)行政处罚.(5)行政强制.此外,狭义的行政手段还包括行政确认、行政收费、行政检查与调查等.

广义上的行政手段除上述行政手段外,还包括以下几类:(1)教育手段.(2)经济手段.(3)专业手段.(4)科学技术手段.

行政手段理论是行政法学上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行政手段则是行政手段在部门法中的具体化,它也是行为手段的重要内容.伴随着第四次警务革命的蓬勃开展以及第五次警务革命的兴起,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行政手段将会从管理、指挥与强制逐步转向怎么写作、指导与合作.在这种背景下,涌现出了一些新兴的行为手段,如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以及行政救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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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手段的定位及基本含义

在传统的刑事法学教材与著作中,极少出现刑事行为与刑事手段的概念,即使有所使用,也是在不同的语境下来使用,因此它的概念并不确定.在这里,出于研究的需要,我们可以借鉴行政行为与行政手段的概念,来定义刑事行为与刑事手段.

所谓刑事行为或称刑事诉讼行为,是指能够产生刑事诉讼法上效力的行为.具体是指刑事诉讼主体为实现刑事诉讼目的,行使刑事诉讼职权和履行刑事诉讼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它包括所有刑事诉讼主体(机关、检察院、法院等)的行为.而所谓刑事行为是指机关依法运用国家赋予的刑事权力和刑事手段,履行刑事职能,进行刑事活动并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通过对刑事行为的考察,我们也可以认为刑事行为这一概念是由刑事权力、刑事目的和刑事手段三个基本要素组成.同行政行为类似,所谓刑事权力要素是指法律规定或经授权的机关的刑事权.所谓刑事目的要素,就是指行为的实施具有明确的刑事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所谓刑事手段要素,是指机关及人员在行使刑事权力、履行刑事职责、实现刑事目的时所采用的行为方式和方法.刑事行为的三个要素,也是有机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它构筑起了刑事行为的基本框架,反映了刑事行为的全貌.

我们认为,同行政手段一样,刑事手段也并不简单地等同于行为方式、方法和措施.而认为刑事手段是机关对刑事行为的客体:人、物、时、空、事进行控制管理所采取的方式、方法和措施的表现形式.这也是从学的角度来界定的,它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依法办案背景下,对于全部刑事手段进行法律规制的必然要求,因而也是我们采用的观点.

同样,对于刑事手段的属性,一般认为也具有以下性质或特点:(1)强制性.(2)多样性.(3)统一性.(4)互补性.(5)预防性.

对于刑事手段的内容,也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刑事手段主要包括:(1)侦查手段.(2)技术侦察手段.(3)预审手段.(4)刑事强制手段.(5)刑罚执行手段.此外,狭义的刑事手段还包括盘问检查、留置审查、武器与警械使用等.


广义上的刑事手段除上述刑事手段外,还包括以下几类:(1)对向犯罪演变的人的教育预防.(2)对有犯罪可疑的人的调查控制.(3)对劳动改造、劳动教养人员的协同改造.(4)对在社会服刑人员的考察监督.

刑事手段也伴随着第四次警务革命的蓬勃开展以及第五次警务革命的兴起呈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刑事手段也将会在不断的博奕、平衡当中从控制、强制转向怎么写作、指导、合作.在这种背景下,同样涌现出了一些新兴的刑事手段,如刑事和解、保安、刑事特情等.

四、行为手段的定位及基本含义

行为手段是行为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而行为理论可以说是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通过前面的考察,我们认为,行为是指机关依法运用国家赋予的职权和行为手段,履行职能,进行执法或刑事司法活动,并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行为(包括行政行为和刑事行为)同样是由权力、行为目的和行为手段三个基本要素组成,行为手段是行为的基本要素之一.在三要素中,权力要素是行为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权力也就谈不上行为;行为目的要素是行为的核心,没有它,权力的行使、行为手段的运用将会缺乏指导,失去方向;而行为手段要素则是联结权力要素与行为目的要素的纽带,是行为的关键要素,没有它,权力便无法行使,权力与行为目的便会相互脱节.

行为手段在行为理论与实践中同样也是一个重要问题,正确地确立、选择、理解并运用行为手段,对于行为主体活动的效果同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行为手段性质的不同,行为手段可分为行政手段和刑事手段两大类,行为手段是二者的统一.通过上述对行政手段和刑事手段基本含义的考察,我们可以认为,行为手段是指机关对行为的客体:人、物、时、空、事进行控制管理所采取的方式、方法和措施的表现形式,它是全部行为手段表现形式的总和,既包括狭义上的行为手段,也包括广义上的行为手段;既包括传统的行为手段,也包括新兴的行为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