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的重构

点赞:17309 浏览:80640 近期更新时间:2023-12-2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与物质文明建设存在较大的差距,尤其是反映在商业领域.本文针对2010年来频频的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现象为视角,探讨了我国商业缺失的原因,以及研究相应的法律对策:内部措施上应当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外部措施上应当强化惩罚性赔偿机制以及强化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效监管,以期重构我国缺失的商业.

关 键 词商业不正当竞争惩罚性赔偿行业自律

作者简介:冯,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法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13.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103-03

商业是在商业活动中,规范商业主体商业活动的基本准则和关系.商业能够有效地激励和促进商业主体满足消费者需求、完善自我发展能力,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自确立市场经济以来,我国的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商品经济飞速发达,但是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的同时,经济领域的道德缺失现象却日益凸显.尤其是最近,中国国内的企业互相争斗已经逐步达到了相对巅峰的状态,过度的内耗不仅损害了企业自身的信誉,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权,更损害了有序的市场环境.

一、问题的提出及背景

2010年下半年,产业经济领域两则重磅新闻刺痛了国人的神经:10月18日,我国乳业的两大巨头爆出消息,伊利集团旗下生产的“星儿童奶”遭到恶意诽谤,据调查,该行为系受雇于蒙牛集团而实施.之后两天,有关“蒙牛、伊利相互诽谤”的新闻事件迅速成为国内各大媒体的关注焦点,整个乳品行业的公信力遭到了不可挽回的打击.

与此同时,我国互联网上最大的网络聊天平台腾讯和免费软件360也斗争地你死我活.9月27日360推出360隐私保护器,直接指责腾讯软件窥探用户的隐私,可能造成用户隐私的泄露.腾讯不甘示弱,攻击360进行不正当竞争.双方你来我往,甚至对簿公堂,直到11月3日纷争升级,腾讯宣布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软件,6亿用户因此遭遇必须“二选一”的尴尬.这种商战企图挟持用户利益来威逼竞争对手,戕害消费者利益,导致消费者彻底沦为企业竞相挟持绑架的人质.

中国自古强调“信义”、“慎终如始,则无败事”.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我国商业领域里确实已出现了很多商业精神缺失的现实,不公平的商业竞争大量存在:一些商业主体急功近利,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和利润;商业领域检测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商业欺诈案迭出,导致诚信危机.无论是蒙牛、伊利之间的恶性竞争还是腾讯、360之间的口诛笔伐,这两个事件的巨大影响,既挑战了整个社会的价值观,让商业在恶性竞争面前枯萎,也严重扭曲中国市场竞争环境,给消费者、用户带来无法抹平的伤害.很多中国同行业的企业在竞争过程中,视竞争对手为敌人,竞争的目标就是击垮对手,而结果往往却是两败俱伤.如何在商业领域中建立经济与正义、道德一致的理想秩序,保证商业主体的竞争正当、合法,尊重竞争对手,促进经济良性循环和持续增长,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方面予以探讨.

二、对我国商业的反思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但市场经济强调的是公平竞争,恶性竞争下没有真正的受益者.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应当是市场经济秩序的核心,也是缓和、化解商业领域基本矛盾的有力手段和精神武器.笔者以为,当下的中国并未真正地建立商业,原因在于:

(一)法制理念的落后导致企业社会责任缺失

1.公司法上社会责任制度的缺失

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指出,企业的责任就是使利润最大化.事实上,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的界定仍囿于传统观点,认为公司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法律的功能即在于保护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然而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时间表明,公司不仅要维护股东的利益,也应该注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我国《公司法》在第5条中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然而公司如何承担社会责任?法律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以为,公司法的此项规定过于原则、抽象和简单,缺乏严密的制度上的约束,企业的逐利性本质始终和社会责任是一对无法调和的矛盾.长期以来,我国绝大多数的企业道德与利益的选择上,往往屈从于后者.例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10年《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中指出,从整体情况看,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指数整体偏低,七成百强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在20分以下,处在旁观者阶段.P

2.合同法上契约精神贯彻的缺失

契约精神不但蕴含了现代商业法则和风险管理原则,而且也体现了公平和合理、承诺和执行等“底线”.然而我国的现实却是,合同契约的法律精神在利益争夺面前竟然如此不堪一击.以腾讯之争为例,从合同法角度分析,腾讯提供即时通讯怎么写作,用户下载接受协议并使用该软件,即使该软件为免费,但是也应当形成了软件怎么写作合同关系.用户基于对怎么写作合同的信赖,长期使用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诸多利益,理应受到腾讯的尊重与保护,也理应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仅仅因为行业竞争,就强行终止怎么写作,网民的知情权、选择权、卸载权、隐私权、索赔权等权利全部沦为空谈.然而此种漠视消费者的利益,漠视契约精神的违约侵权行为却无法得到切实的追究.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侵害消费者行为的处罚力度虚弱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条即明确指出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本来.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至上既是市场要求也是规则要求.可是,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企业损害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规定却显得苍白无力,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力度如此虚弱,造成了企业有恃无恐,肆意侵害者消费者的利益不时发生.

4.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经营者公平竞争权的保护措施严重滞后

为了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1993年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但由于时代局限,该法并没有预见到一些新问题,如企业通过互联网BBS等平台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蒙牛“未来星儿童奶”产品经理安勇斥资28万元,雇请长期为蒙牛怎么写作的博思智奇公关公司策划并实施了对伊利“星儿童奶”的网络诽谤.在百度知道、互动百科、天涯社区、各大论坛及博客上发文,并不惜运用一系列耸人听闻的标题来强调海藻油中提取的DHA优于深海鱼油.在传统条件下,一家企业如果要通过传播手段来诋毁竞争对手,不仅容易查处,而且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代价也极其高昂.而在网络背景下,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互动性、虚拟性,使得企业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高度的隐蔽性.在某些情况下,网络技术体系的独特性使得虚拟市场主体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任认定显得更为复杂.而我国目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内容上只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概括性的一般条款,造成该法适用范围过于狭窄,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高监督成本和低查处率,使得用该法处理此类互联网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实力不从心.


(二)政府监管的缺失导致企业竞争的无序

网络技术具有专业性,这就决定了消费者对于网络时代下的纷争无法更好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当蒙牛和伊利争论“海藻油DHA”和“深海鱼油DHA”谁更好时,当360指责腾讯私自自动扫描电脑终端的硬盘,侵犯用户的隐私时,如果此时相关政府部门能够及时介入,监管部门能够在第一时间站出来评判是非,主动对双方指控和反控的问题进行调查,给消费者一个及时的、合理的交代,诸如此类的“网络大战”就绝不会升级到硝烟弥漫,直至侵害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地步.政府监管部门不介入,从积极的角度看,是政府不干涉市场主体的具体经营活动.从消极的角度看,也有监管部门缺少监管办法和能力的问题.历数我国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固然与企业过分追求经济效益有关,但是如果深入剖析每一次食品安全事故,都能够不同程度地发现监管部门的疏漏和不作为.可以认为,我国的监管机关则无论是监管体制、范围、标准、程序、专业化程度、监管水平,还是信息披露的充分性、透明度及检查力度、问责落实等方面都还不够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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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构我国商业的法律对策

内部措施

1.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最早由西方发达国家提出并推动其蓬勃发展,但我国对此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均相对不足.然而中国的社会现实却又迫切需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如何界定企业的社会责任,目前国际上普遍认同的概念是: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相关利益方(消费者、员工、社会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重视员工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等.管理学家彼德德鲁克认为:任何一个组织都不只是为了自身,而是为了社会存在,公司也不例外.商业主体从事经济活动的主导动机确实是为了营利,但是要构建和谐的商业社会必须要求商业主体遵守法律规范,追求商业.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实现企业与社会、经济、生态可持续发展相统一的关键.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再生产过程中对人文精神价值的关注,强调对消费者、环境和社会的贡献,构建起新型的企业与自然和谐相处和企业内人与人的和谐关系,最终达成企业与社会的和谐.正如王保树教授所言,公司的社会责任“将确认和尊重其他利益相关者纳入公司治理,不仅在于通过公司治理建立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和谐关系,有利于公司科学发展,还在于将他转变为公司自律,将政府需要通过监管做的事情改为通过公司治理实现,将运用公权力实现的任务通过建立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和谐关系实现.”Q


2.强化行业自律

自律是行业成熟的标志,行业自律的目的在于对成员实施自律管理和自律惩戒,从而督促成员依法合规经营,其核心是自我约束和自我管制.在西方,自律是行业组织的传统基础,行业自律应当是政府监管的有效补充.行业自律并非意味着维护行业利益最大化,而是将行业利益与公众利益进行有机地统一协调,达到行业利益与公众利益最优化的平衡.

尽管我国已经成立了各种行业自律组织,但是实施效果来看,行业自律组织在保障市场交易的公允性上差强人意.在企业出现了不正当竞争现象时,诸多行业自律组织屡屡失语,甚至有的行业行业自律组与经营者沆瀣一气,肆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建立起有效的行业自律体制和机制,包括行业自律的决策机制、职业道德规范体系、惩戒手段和方式等等.

(二)外部措施

1.强化惩罚性赔偿制度

王利明教授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赔偿、制裁、遏制功能.R目前,我国涉及惩罚性赔偿的法规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写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首先,我国1994年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先开惩罚性赔偿制度先河,第49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怎么写作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写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怎么写作的费用的一倍;其次,最高人民法院的200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写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写卖合同时,如存在某种隐瞒而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写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再次,我国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最后我国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加倍幅度上没有作出规定.

纵观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这一制度并没有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其应当具有的积极效果也并没有完全体现.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了扩大.但是,在赔偿幅度上,最高院司法解释相对于消法第49条的惩罚性却有所保留,其规定的加倍不是在欺诈者的房屋成交价上加倍,而是在已付房款上加一倍;再如侵权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其规定过于苛刻,适用范围过窄,要求是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且加倍幅度上没有作出规定,无疑使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效果大打折扣.还可以看到的是,以上法律均以已付款或者成交价作为依据计算倍数,而不是在损失额或依据主观恶意程度对行为人进行惩罚,这种加倍返还(我认为现行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其实就是加倍返还)不符合惩罚性赔偿所追求的目标,即惩罚的价值取向.S

前已述及,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低成本、高收益,低查处率和高监督成本,提高违法成本是必须的.博登海默指出,“法律制度最主要的意义之一,就是它可以被视为一种限制和约束人们权力欲的工具.”T理性的经济主体选择及经济违法行为,大多处于对受罚率的过低估计.U如果能够扩大惩罚性赔偿的范围,对有明显主观恶意的经营者处以惩罚性赔偿、使其血本无归,有助于威慑后续道德低下、利欲熏心的侵权者,最终促进社会经济良性发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成功运用,将有力地抑制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2.强化对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监管

网络是一个开放的平台,它的普及为信息的迅速传播提供了技术条件.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形式,除了在传统领域也存在的诋毁对方商誉、侵犯商业秘密、发布违法广告以外,与互联网的虚拟性和高技术性密切关联,利用信息技术实施的攻击、干扰和控制行为,利用互联网快速散播的虚检测信息,软件外挂程序,检测冒用户实施的恶意评价行为等,都成为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新形式,危害大、成本低、见效快、隐蔽性强,V,而法律法规的滞后及监管的落后和缺位则为互联网恶意营销提供了机会和平台.

针对我国网络管理落后的现实,学者、法律工作者纷纷建言献策,如有人主张,应当建立健全的既统一又有层次性的投诉网络;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分类监管,消除监管空隙;建立完善的专业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数据库,通过各种方式采集数据;开发相关的监管软件,实现“电子工商”智能监控;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网络管理条例》,规范网络市场.W有人主张对建立一个独立的互联网市场秩序监督委员会,其成员可以由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府主管部门官员、独立专家、行业协会负责人、龙头企业代表、法律界人士等组成,其主要任务就是根据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和竞争实际,探索规范产业竞争、促进产业发展、保护中小企业创新、反对超大企业垄断的办法,对企业和用户的投诉,委员会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应赋予其有法律效力的仲裁权.X

四、结语

西方发达国家对于商业的构建及发展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从早期残酷的你死我活斗争到现在提倡的互相尊重、共谋发展,从专家学者们自我陶醉的精神幻想到商业主体自发自觉的严格遵守,可以看出,参与竞争的各个企业,都能够遵守道德的边界与法律的界限,市场主体的竞争才会导致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温家宝总理在广东考察时对企业家说:“企业要认真贯彻国家政策,关心社会,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企业家不仅要懂经营、会管理,企业家的身上还应该流着道德的血液.”竞争不一定意味着敌对,良性的商业竞争是促进社会进步的力量,如同可口可乐公司与百事可乐公司一样,秉承欣赏、尊重对手,以努力和实力来超越自我、超越对手的原则来共谋发展.公平、合理、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的建立,有赖于商业主体自身树立高度的与之相适应的商业意识,有赖于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来保障实施.

注释:

P中国社会科学院网.l.

Q王保树.公司社会责任对公司治理的影响.法学.2010(3).第87页.

R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0(4).第115-116页.

S惩罚性赔偿制度慎用还是张扬.中国普法网.

T[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77页.

U刘大洪.法经济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研究(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89页.

V王磊磊.网络不正当竞争亟需立法规范.法制日报.法制网.2010年11月12日.

W网络不正当行为的监管.找法网.

X深圳商报.网络大战凸显法律滞后和监管落后.201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