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时间的法律保护

点赞:14987 浏览:6818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旅游需要旅游者花费一定的时间,传统民法理论往往忽视了作为稀缺资源的时间利益的法律保护,而旅游的本质决定了旅游时间具有特殊的精神价值,保护旅游者的时间,不仅仅是人类社会中道德的一般要求,更是意思自治基本原则的要求,旅游时间确有法律保护的必要性,救济途径的选择应以赔偿损失较为适宜.

关 键 词违约责任意思自治旅游合同

作者简介:潘莉,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054-02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迅猛发展,旅游作为一种社会经济文化活动已经越来越被人们所青睐,2007年全年入境旅游人数13187万人次,比上年增长5.5%.国际旅游外汇收入419亿美元,增长23.5%.P由此可见,我国的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新的增长点之一.

成熟的市场经济也必然为法制经济,旅游业的发展、繁荣和稳定离不开完善配套的旅游法律制度的规范与保障,然而,我国旅游立法的相对缺失和滞后,旅游过程中极易出现许多不规范的现象,严重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旅游者时间浪费的损害赔偿问题,鉴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未有涉及该方面的规定,旅游者只能提请旅行业者退还旅费,而无益浪费的时间往往鲜能得到充分救济.

一、时间的法律意义及价值思考

俗语有云:“一寸光阴一寸金,寸金难写寸光阴”,时间是无形的东西,但是利用时间可以创造价值,这就是时间具有金钱价值的观念.在当今的商业社会中,我们可以将金钱作为量化标准来衡量时间所体现的价值,但时间本身并不能直接与金钱划等号,它往往是与人们的具体行为结合在一起,体现出经济价值.遗憾的是,传统民法理论尽管不乏对时间法律意义的思考,但着眼点通常局限在以法律行为为核心的法律事实上,过于强调时间对法律事实、法律行为的过程性描述,这种认定显然是不全面的,恰恰忽视了作为稀缺资源的时间利益的法律保护.在某种程度上,时间的具体特性是导致对于时间法律意义产生狭隘认识的根源,时间本身看不见摸不着,它的最基本功能就在于描述特定生活的过程,必须通过与时间关联的特定因素才能实现认知、把握以及评价.由此,时间的法律意义只能通过结合其他法律事实性要素来体现,因此就不难理解,民法体系上为什么会出现时间规范双重设计的情形.

二、旅游时间的分析

(一)旅游的本质

“旅游”的科学含义并无公认的说法,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学者所接受的概念是1991年世界旅游组织的定义,即“人们为了休闲、商务或其他原因,离开他们的惯常环境并在那里停留不超过一年所进行的活动,其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从访问地获取报酬.”Q人们耗费一定的金钱参加旅游获取旅游怎么写作,最终的交易目标就是要获取物质上的利益?非也!社会的紧张生活,使得人们迫切需要放松身心,获得精神上的愉悦,可以说,旅游的最大目的是追求乐趣,没有休闲娱乐,就没有旅游,R旅游具有精神价值,其内在本质体现为文化审美性,属于一种层次较高的特殊消费行为,作为消费标的的精神产品能够满足旅游者精神愉悦的特殊消费需求,至于在旅游过程中所发生旅行业者与旅游者之间的钱物、物物交易,只不过是为了实现这种精神消费行为所必需的手段和形式.

(二)旅游时间的价值

旅游怎么写作的给付必须在旅行业者设计的特定时间内才能完成,因此旅游需要旅游者本人的亲自参与,占用旅游者一定的期限时间,因此旅游需要花费时间.然而对个体来看,时间具有稀缺性与无法回复性的特点,时间又是极其的有限,并且逝去的时间无法挽回,往往难以救济时间的损失.时间对于每一名旅游者而言,都是无比珍贵的.如果旅行业者不能按照约定完成给付,旅游者就无法实现对检测期娱乐的良久期待,作为精神享受的载体的时间只能白白地浪费,使旅游者产生失望、沮丧、直至愤怒,就可能构成对旅游者精神利益的伤害,而旅游者支付的旅游费用没有获得相应回报,金钱上的损失显而易见.因此被无益浪费的旅游时间便具有价值,旅游者理应享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旅游时间的浪费包括“预先租订旅馆,旅馆未予保留,未能寻获住处”,或者本来计划搭乘飞机但是后来改乘汽车,以至在旅途中浪费时间.S

(三)旅游时间的法律保护

作为稀缺资源的旅游时间,在非旅游者之原因而无益地度过的情况下,如果无法施以法律上的救济,那么人们珍惜时间的基本需求就难以得到有效维护,保护旅游者的时间更是意思自治基本原则的要求.意思自治原则精髓在于,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而不受其他人的干扰和支配,其中当然包括对旅游时间的规划与支配,因此只要人类社会还存在民法,就必然要求从法律上对时间予以保护.

那么法律将通过何种途径对旅游时间的浪费进行救济呢?时间具有不可回复性,自然无法恢复原状,旅游者也不可能再花费一定的时间,重新接受符合约定标准的旅游怎么写作,只能采取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因此,基于旅游的时间性以及旅游时间无法补偿的特殊性质,从而衍生出一项权利即旅游者的时间浪费请求权,如果旅行业者不按合同约定交付旅游怎么写作导致旅游者时间浪费的,旅游者可以请求旅行业者承担赔偿责任.

三、旅游者时间浪费请求权的合理性分析

由于时间浪费请求权性质上属于精神损害赔偿,在分析其合理性时可参考有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学说,我国不少学者已经对旅游合同中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持肯定态度,曹治国先生认为“对旅行社违约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这既是对作为弱者的旅游者精神权益的保护,也是对旅游行业违约行为的惩罚”,结合民法基本原理以及旅游合同的特点,笔者尝试对旅游者时间浪费请求权之合理性作以下主张:

旅游者时间浪费请求权是正义价值的体现

法律往往是正义的同义词,它的首要价值乃至最高价值形态即是正义.法律上的正义赋予了受害人与损害对等的救济权利,在民法领域正义就体现为平等的原则,因此有损害自然意味着要给予赔偿,随着社会的发展,“损害”的适用范围也不断扩张,财产损害已不再是“损害”的全部,“损害”还将各种类型的精神损害囊括其中,自然也包括了因时间浪费导致的精神损害.

正义更多的是指法律上的平等,而非结果的平等.“不管人们出自何目的,在任何场合使用‘正义’的概念,正义总意味着某种平等,给予从某一特殊观点看来是平等的人,即属于同一范围或同一阶层的人同样对待,相同的情形得到相同的处理.”T因此,旅游者时间浪费导致的精神损害与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二者无论外在形式,还是内在本质等方面,其实并无二样,理应一视同仁,应在形式上予以平等对待.

旅游者时间浪费请求权是契约自由的要求

契约自由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契约法上的体现,根据契约自由理论,精神利益可以成为合同的内容,在旅游合同中,旅游者通过旅行业者在约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履行合同,而享有休闲享乐的精神利益,与当事人通过履行合同而享有财产上的价值相比其实并无二样.因此既然允许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财产价值的损失,也应当允许旅游者行使时间浪费请求权,保护因时间浪费而导致精神痛苦.

旅游者时间浪费请求权是保护期待精神利益的要求

在期待精神利益的合同中,期待利益就是指非违约方在合同得到正常履行后所应处的精神状态.法律保护该类合同的期待利益,目的就是在于即使合同没有得到正常履行,当事人仍可以处于正常履行后所应处的精神状态.旅游合同作为典型的期待精神利益的合同,旅游者花费了一定的时间参加旅游,就是为了放松身心,恢复体力和精力,最终获得精神上的愉悦,当旅行业者违反合同导致旅游者的度检测时间无益度过,就造成了旅游者追求愉悦的期待精神利益的损失,旅游者即可以行使时间浪费请求权,要求对损失的期待精神利益予以救济.尽管这种期待精神利益包含了主观成分,难以精确地计算与衡量,但是“不能仅仅因为这种预期利益的特殊性,就把其排除在合同救济的大门外”.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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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旅游者时间浪费请求权是全部赔偿的要求

全部赔偿原则又称完全赔偿原则,是指违约方应当对受害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全部予以赔偿,即以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从完全赔偿原则出发,许多国家的法律要求根据不同的情况,通过赔偿使受害人恢复到合同如期履行的状态,或者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损害赔偿是民法的基本救济方式,是民法的核心.而“损害”的范围相当广泛,既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时间浪费导致的精神损害,认为违约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兼容,精神损害赔偿只能局限于侵权责任中,显然违背了全部赔偿的原则.我们既然已经在侵权责任中承认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在违约责任中也同样应该承认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旅游者时间浪费损害赔偿应该完全得到满足是全部赔偿原则的要求.

当今社会的休闲娱乐方式五花八门,选择参加旅游活动,根本上来讲就是要通过一个自我放松的过程获得精神上的愉悦.旅游者花费了时间,并不只是为了获得旅游合同中所约定的住宿、饮食、景点观光等怎么写作,更重要的是希望最终获得美好的回忆及精神的享受.所以,和一般消费者相比旅游者更加注重精神利益的维护,而不是简单的钱物交换的消费行为.因此,对旅游时间的法律保护让旅游者无益度过的检测期可以按照财产损失得到一定的金钱赔偿,使旅游者在其他地方得到其他形式的精神享受,达到消除或减轻精神痛苦的目的,同时也达到有效约束旅行业者的经营行为的目的,促使旅行业者更好地提高怎么写作质量,促进旅游业走上良性循环发展的道路.

注释:

P2007年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国网..省略.

Q孙礼海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72页.

R谢彦君.论旅游的本质与特征.旅游学刊.1998(4).第18页.

S孙森淼.旅游契约之研究.东吴大学法律学报.第11卷.第1期.第26页.

T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2页.

U宁红丽.旅游合同研究//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总第22卷).金桥文化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6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