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与完善

点赞:11249 浏览:4647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个综合系统工程,而农村法律援助是实现依法治村、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手段,是维护农民权益的重要体现.河南省农村实际生活中出现了大量的法治需求,广大农村发展面临着许多亟待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然而,法律援助机制在河南省农村的实际运作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因此,加强和改进河南省农村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完善农村法律援助制度对河南这个农业大省来说,意义尤为重要.

关 键 词法律援助新农村建设依法治村

作者简介:张彦华,郑州市委党校法律法规教研室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6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221-02

一、河南省农村法律援助的需求状况

(一)从农民的收支状况来看

河南省统计局网站公布了《对河南农民增收问题的量化分析》报告.该报告称,2009年,河南省农民人均纯收入4807元.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抽样调查资料显示,2009年河南省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388.47元.从已掌握的数据看,农民收入扣去支出一般还结余约1000元左右,少数贫困地区则只有几百元.法律怎么写作的收费情况:中部地区律师收费标准,以河南为例,每个案件平均收费400~500元,民事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1000~3000元,基层法律怎么写作人员收费,每个案件平均收费500~1100元.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我省农民如果遇到法律纠纷需要帮助时,他们的收入水平很难支付所要付出的法律怎么写作费用.

(二)从农民的法律纠纷类型和数量来看

我省农村的涉法热点问题除了传统常见问题引起的纠纷外,因城中村改造、村改居、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土地改制等引起的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土地承包、土地确权、农村股份制改造而引发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成为农村纠纷的一个新热点.这些在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亟待法律援助的支持和帮助.

(三)从农民对法律援助知晓率来看

目前法律援助在我省的知晓率不到70%,农村更低.大多数农民对于法律援助的范围、主体、性质、内涵,程序等实质性内容知之甚少,他们并不清楚怎样得到法律援助的帮助.因此,当纠纷发生时并不能有效地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河南省农村法律援助的现状

(一)农村法律援助形式过于单一

目前,我国对农村的纠纷并没有单独设定特殊的的法律援助形式.农村法律援助仍以传统的诉讼写作技巧、法律咨询为主.非诉讼法律事务写作技巧、公证证明等援助形式在农村并未得到真正体现.事实上,由于农村社会的特殊性,不同形式的纠纷需要以不同形式来解决,因土地征用、征地拆迁安置、村委会选举不公、村务不公开等引发的法律纠纷事件也日益增多,这些纠纷都需要采用不同的法律援助形式予以解决.仅仅依靠诉讼援助这种单一形式,有时并不能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

(二)法律援助力量严重不足

我省在全国率先提出了法律援助工作向基层延伸,依托乡镇司法所设立2300个法律援助工作站,近万个村设有法律援助联络员,在全省形成省、市、县、乡、村五级法律援助网络.但是,我省农村法律援助资源状况并不十分理想.我省有行政村48081个,如果一个行政村配备1―2名法律援助人员的话,全省至少需要4万8千多人.而目前,全省只有法律援助专职工作人员980人,律师7000余人,基层法律怎么写作工作者4700余人,相对于农村的广大的法律需求而言,这样的法律援助力量是远远不够的.

(三)管理体制尚未理顺

我省法律援助管理体制尚未理顺,60%的法律援助管理机构还未列入司法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截至目前,河南省法律援助的机构性质、人员编制、经费保障以及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硬件”问题还未达到统一.法律援助机构定性不明确,既妨碍了相关部门履行职责,也影响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四)资金短缺仍是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瓶颈

法律援助经费的短缺是农村法律援助困境的源头所在,经费短缺的问题导致农村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非常滞后.近年来,法律援助经费增长很快,但相对于我省农村人口多、贫困人口主要集中在农村的实际情况,我省农村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仍然偏低,法律援助供需矛盾比较突出,仍然不能满足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需要.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

(五)农村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导致农村调解的功能并没有发挥出来

作为法律援助的一种重要形式,调解是解决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的重要手段.目前,我省大部分农村村民委员会已经建立了调解组织.然而,由于现阶段农村调解存在的调解员素质偏低、调解协议缺乏权威性、经费紧缺、组织不健全等诸多问题,使得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生存困难,基层纠纷解决途径不畅,频繁,导致农村调解的功能并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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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河南省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的建设

法律援助人员力量的配置是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健全法律援助中心建设的关键所在.相比城市来说,我省农村法律援助力量薄弱.省司法厅有关人员表示,目前我省社会律师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只占全省办案总量的21%,大部分案件由法律援助机构自办.因此,政府要引导法律援助力量向农村倾斜,同时还必须加强基层司法机构的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在农村法律援助中的重要作用.

1.引导法律援助力量向农村倾斜.第一,要继续发挥广大律师的作用.首先,政府可以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在县、乡镇开办律师事务所或设立分所.制定和落实奖励措施,对在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律师给予奖励.其次,硬性地将对农村法律援助的工作量作为每年律师以及事务所的考核内容.第二,充分挖掘法律院校学生的潜力,使之成为农村法律援助的后备军.我省许多院校都设有法律专业,鼓励大学生到农村宣律知识、提供法律援助,即可以让他们在法律怎么写作中了解农村,增强法律实践技能,又可以缓解我省贫困农村地区法律援助人才短缺的现状.


2.加强乡镇司法所自身的建设.首先,要充足人力资源,严把乡镇司法人员的入口关,保证每个司法人员都有具有良好业务素质.全省只有47%的法律援助机构配有、传真、电脑、打印机、交通车辆等办公设备,乡镇司法所的办公设备配备率更低.因此要加大对司法所的财政支持,充实办公资金,落实办公场所、办公用车、及电脑等硬件设施,以保证其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设立农村法律援助专项基金,为农村法律援助提供经费保障

河南省不仅是农业和人口大省,而且国家级贫困县就有31个.因此,尽管政府不断加大对法律援助的拨款力度,但经费不足仍是制约法律援助工作的一大瓶颈.

1.成立农村法律援助专项基金.在国家财政及地方政府财政对我省法律援助的拨款中,对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每年应制定专项拨款比例,向其倾斜,以保证农村法律援助获得较充足的资金支持.

2.拓宽筹资渠道,最大限度地争取和利用社会资源.我省是农业大省,各级财政都有不少困难,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困难更大,完全靠政府拨款是不现实的.法律援助事业是一项社会事业,更是一项公益事业,在当前政府财政投入难以满足需要的客观条件下,充分发掘、利用蕴藏在民间的热情和资源,积极募集社会资金和其他资源支持法律援助,是一个必要也是必然的选择.因此,要继续探索建立资金筹措的社会化机制,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措施加大对法律援助的资金投入,弥补政府投入的不足,满足农村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充分利用社会财力支持法律援助事业.

(三)健全农村调解制度

从一定程度上说,农村是个相对独立的熟人社会.尽管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变革使农村的方方面面发生了深刻变化,但是长期的传统思想的影响和制约在短期内是不可能消除的.农民行为的指导思想是“礼治”多于“法治”.因此,当纠纷发生时,法律往往并不是他们的首选.正是这种文化和制度基础使人民调解这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在农村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因此,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制度建设对于化解和排除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1.加强农村人民调解体系建设.加强以村庄为基础、以乡镇为重点的层级体系建设,严格人民调解员准入门槛.两级人民调解员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选举、竞争上岗等办法,通过考试考核、资格认证、持证上岗的方式,培养出既具有过硬专业知识又熟悉本地风俗的调解员;另一方面有条件的村镇可以聘请律师、离任的公检法人员、学者等担任调解员,以增强当事人的可选择性以及人民调解的多元性.

2.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岗位培训.岗位培训包括两方面;一是政治思想培训,包括人民调解员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等,重点培养树立人民调解员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二是业务知识培训,包括人民调解的相关法律知识,工作程序、基本方法和调解技巧以及处理农村纠纷常用的法律法规,争取在调解中,能够做到依法调解,增强调解结果的权威性.

3.法院应加强对农村人民调解的业务指导.法院应对自己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定期的、多种形式的指导,既可以举办培训班,也可以采取组织业务研讨、集体培训或庭审观摩,参与法院审判实践等形式开展培训.可以采取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和参加协助送达等庭前辅助性工作或者邀请基层调解人员参加案件的诉讼调解工作的方式,用实践来促进调解员业务能力的提高.

(四)继续抓好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加大农村法律援助宣传的深度和广度

一要继续开展法律援助常规宣传活动.二要加大农村法律援助宣传的深度和广度.积极探索拓展宣传方式和途径,尽量扩大宣传范围,让更多的群众了解法律援助制度;在宣传中要重点提高群众对法律援助的基本内容、机构设置、受案范围、申请条件、办案程序的知晓率.广泛地宣律援助的重要意义、法律援助的典型案例,让法律援助工作更加贴近群众,不断提高村民的维权意识.

(五)理顺法律援助管理体制

理顺法律援助的管理体制,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是法律援助工作深入推进的重要基础.各级政府部门都应加快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机构,理顺管理体制.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增设局内法律援助科,同时保留法律援助中心,并确保编制、人员和经费到位.政府相关部门应和编制部门协调沟通,努力争取把各级法律援助中心统一纳入财政全额拨款、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序列,保证法律援助工作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四到位,这样就可以实现法律援助科负责管理、监督、协调工作,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案件受理、指派工作的“一科一中心”的管理模式,为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发展和深入推进奠定扎实的组织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