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视角看社会管理

点赞:10542 浏览:4492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工作.社会管理创新是全社会一项系统工程,作为政法系统中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定位于用审判活动的全过程来调整与社会管理不协调或者影响社会管理机制实施、推行的行为,引导与规范社会朝着正常、有序、和谐的方向发展,通过审判活动的成果创制社会规则,规制社会活动,引领社会风尚,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通过审判活动调整影响社会管理的行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当前,基层人民法院主要通过刑事审判、民商事审判、行政审判及民商事执行和行政非诉执行来调整和规范影响社会管理的行为.本文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分析:一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含义;二是行政审判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关系;三是行政审判的改革与创新;四是行政审判如何保障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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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社会管理行政审判管理创新

作者简介:林毅生,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121-03

一、社会管理创新的含义

要清楚地认识什么是社会管理创新,首先就要知道什么是社会管理,创新在社会管理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

社会管理主要是指政府和社会组织为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的过程.

社会管理在广义上,是由社会成员组成专门机构对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事务进行的统筹管理;在狭义上仅指在特定条件下,由权力部门授权对不能划归已有经济、政治和门管理的公共事务进行的专门管理.所谓创新――是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20世纪末,创新的作用和功能日益凸现,随着中国高层对创新价值的重视,同志所以出的“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也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P的论述一时成了国人耳熟能详的话语.这不能不对中国管理学理论造成影响.不久,不少中国管理学者即把创新列为管理职能,并且是十分重要的管理职能,认为在“唯一不变的就是变化”的当今世界,要想使组织立于不败之地,管理者必须具有创新精神,敢于应付各种挑战,进行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Q也有学者认为管理创新的内容渗透于整个管理过程,包括战略创新、制度创新、组织创新、观念创新和市场创新等多个方面,创新也不仅仅是一项管理职能,而是“当前和今后管理的主旋律”,甚至是“世界管理发展的新趋势”.R社会管理被纳入更完备的体系性框架之中,社会管理创新也就成为2009年底全国政法工作电视会议所强调的“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组成部分之一.

司法管理创新于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地位:

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是当今中国司法改革的两个主题,其内容所涉广泛,包括司法的概念与司法权的性质;司法独立问题;全球化对中国司法的影响与国际司法标准;司法改革的理念、价值取向、宏观目标;司法改革步骤;设立司法改革委员会以统一领导中国司法改革问题;关于司法审查和法院管辖范围问题;审判委员会与人民陪审员制度问题;司法管理体制行政化与完善法院行政管理问题;关于司法腐败问题与其他司法失范现象的防治等等众多问题,从管理创新的角度来看,内容恰好涵盖了司法管理观念创新、司法管理制度创新和司法管理器物创新等几个方面.S

那么我们如何通过对司法管理创新来实现对社会管理创新呢?换言之,作为政法系统中的基层人民法院应该如何通过司法管理创新实现社会管理创新呢?

社会管理创新是全社会一项系统工程,作为政法系统中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定位于用审判活动的全过程来调整与社会管理不协调或者影响社会管理机制实施、推行的行为,引导与规范社会朝着正常、有序、和谐的方向发展,通过审判活动的成果创制社会规则,规制社会活动,引领社会风尚,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通过审判活动调整影响社会管理的行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当前,基层人民法院主要通过刑事审判、民商事审判、行政审判及民商事执行和行政非诉执行来调整和规范影响社会管理的行为.促进社会对政风、行风的管理;促进社会事务的有序开展;促进社会管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通过这些强有力的司法措施,净化社会管理环境,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二、行政审判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关系

所谓行政审判权,是指居于中间地位的法定机关,根据诉讼当事人的请求,按照诉讼程序审理、裁决行政纠纷的一种国家权力.他具有中立性、独立性、终局性以及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运行等特征.是国家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审判则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司法审判权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适当进行审查,以此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担负重大职责.法院要通过行政审判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依法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同时,要正确行使司法审查权,通过确认或否决某一行为效力的方式来干预公共政策,监督行政机关创新社会管理.要结合审判工作开展好矛盾排查化解和司法建议工作,及时发现经济社会领域可能影响发展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主动提出司法建议,提供司法咨询与怎么写作,促进新型社会管理秩序的形成.

三、行政审判的改革与创新

(一)行政审判权行使现状及所凸现的问题

1.行政诉权得不到充分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得到了进一步拓展,关于加强行政诉权保护的呼声也一直很高,但地方保护主义、迫于行政机关的关系或压力等因素,导致部分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不予立案,个别基层法院甚至制定了一些关于立案的土政策,将一部分当事人拒之门外;其次,审判机关让权于行政权,致使部分诉权无法行使;再次,行政诉讼体制先天不足,法院内部管理体制类行政化,难以保证行政诉权不受影响.

2.行政权对行政审判权的干预.法院人事、财政完全操控在地方行政部门手中,基层法院要正常运转、物质要得到保障、人才配备要得到准许,方方面面的协调、配合,都有赖于当地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这就决定了司法权对于行政权的依附,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预也就变得轻而易举、顺理成章.行政诉讼案件撤诉的多、行政机关败诉率低等现象存在的原因,不言而喻.

3.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受理数量过多.以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为例,对2009年度行政庭非诉执行受案数进行了统计,其中各行政机关申请的非诉执行案件达到340件,而行政诉讼的受案数才12件.两种案件数额差异如此之大,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行政相对人误认为法院是行政机关“工具”的错觉,无形中弱化了司法监督的色彩,影响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诉讼的信心.

4.行政诉讼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人民法院所有审判工作中,行政审判工作与政治和法治的联系最为紧密.行政审判工作搞得好不好,直接影响我国法治的进程,直接影响法治国家实现的程度.可以说,行政审判工作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晴雨表,直接反映人们的法治意识,直接体现依法行政水平,直接衡量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T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诉讼的现状,也发出了“加强行政审判,改变一人庭现象,行政审判庭长必须进审判委员会”的通知,但由于行政诉讼“低收费”“小审判”等观念的影响,行政审判力量并没有加强.U

(二)行政审判的改革与创新

那么应当如何进行行政审判的改革与创新?


第一,应强化司法行政互动机制,通过及时向行政机关宣讲新的行政法律法规及行政审判司法解释,共同学习新的法律法规,交流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和信息,增强相互之间的了解.根据案件审理情况,收集、归纳行政机关执法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以法律授课、司法建议等方式反馈至行政机关,协助行政机关规范执法行为.

第二,实行行政审判透明化.在行政审判中,除法律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应一律公开审理,并将近期开庭审理的行政案件公告公示,方便人民群众旁听.我院行政庭在法庭中设立专门的人大监督席、政协旁听席,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的审理,主动接受监督,定期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旁听案件的审理,以公开促公正.

第三,推广行政诉讼协调机制.在立案前,认真审查行政起诉状,主动联系相关行政机关,力争将行政争议在立案前解决.在行政案件审理中,将协调工作做为宣判前的必经程序,引导行政机关和相对人相互理解,化解行政争议,促使案结事了.

第四,创新非诉行政案件执行机制.在非诉行政执行过程中,推广审查听证制度,杜绝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有效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设立审查立案、执行绿色通道,对缴纳社会保险金、缴纳社会抚养费等涉及弱势群体民生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予以优先受理、优先执行.

四、行政审判如何保障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坚持能动司法,保障依法行政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行政法治化也在加快,行政主体概念逐渐取代了具有强烈管理学性质的概念,行政权的专属性呈现出一种松动,即不再专属于行政机关,而只是享有行政权即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行政权不仅从不应涉足的领域逐渐退出,且自身的权能被再分割.著名法学家龚祥瑞先生指出:“更重要的是政府权力要受到法律的制约,这是法治的实质意义”.行政审判作为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一部分,应当坚持能动司法,做好司法审查和司法监督工作,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为行政相对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行政审判庭为了避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在日后产生纠纷,可以在适当的时候提前介入或对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支持和帮助.现今,城市化进程逐步加快,旧城改造和拆迁问题是当今政府所要面临的一大难题.“要发展,求变化”为了使城市更加规划,经济合理发展,很多地方政府将已经不符合经济建设要求的旧城区进行拆迁改造,但是拆迁中就遇到了很多阻力,民众的反对,补偿的标准等问题,这些很容易导致“官逼民反”,产生民众与政府的正面冲突.例如笔者所在市区锦江道拆迁工程:作为市政府一期重点民生工程,“为民办实事”项目,我院行政庭主动配合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从该项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就开始介入,并参与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在拆迁过程中,有几户拆迁户对拆迁补偿的标准不满意,要求提高补偿标准;有的对安置的地点不满意,要求就地安置,经过市政府多次说服动员仍拒绝配合服从,形成所谓的“钉子户”.我院行政庭法官多次配合市政府“锦江道拓宽改建指挥部”的工作,前往该“钉子户”对他们进行法律解释,作他们的思想工作,让他们从大局出发,配合政府的拆迁.并向其说明拆迁工作属于市政府城市发展整体规划的一部分,所有的赔偿标准和安置方案都是经过合法程序指定的,不能因为其中部分住户不满赔偿标准而私下补偿,也不会因为部分住户不满安置地点而改变异地安置的方案,这样将会破坏城市建设的整体规划,也会损害到已经配合拆迁服从安置的住户的利益.当然对于部分确有困难的住户进行照顾.其中有一住户是台胞,由于对拆迁有抵触情绪,采取躲避的方式不予配合,我庭法官多次协同有关部门到该台胞的住处进行劝服,最后在我们的说法释法下,该台胞决定服从拆迁,并对拆迁赔偿感到满意.另外,笔者所在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多次参与本市多项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制定:《XX市锦江道东段旧城改造(一期)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XX市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办法》、《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等一系列有关民生民权的实施细则,为市政府依法行政“保驾护航”.

另外要善于运用司法建议,本市工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一系列案件中,该局对移送执行的期限理解有错误,且处罚的标准调整幅度较大,行政庭法官经过审查后发现上述问题,及时发出司法建议,该局领导十分重视,立即展开讨论研究,一致认为我庭的司法建议十分中肯,有利于他们今后的执法工作.这些都是很好的能动司法的例子.因此所谓能动司法并不意味着,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干预,而是在行政权产生或即将产生社会矛盾时,对其行为的合法性事先进行审查,或直接参与到实施行政行为的决定讨论,为依法行政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强化执行权,解决执行难

在我国,一般原告败诉的执行问题容易解决,但是当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败诉时往往会出现执行难问题.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第65条明确规定,在行政机关不履行判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即使采取强制措施,也很难生效.为什么会出现此种执行难呢?这从根本上涉及行政审判体制问题,涉及司法与行政的关系,需要进行深层次的改革.

我国的行政审判体制中存在很多问题,更深层次的原因存在很多,比如司法的地方化、司法的行政化、法官的官僚化等问题.总之,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和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我国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增多,行政诉讼在我国的依法治国道路上显得越来越重要,然而,我国的行政审判制度的缺陷是制约我国行政诉讼的重要因素.为了改善我国行政诉讼实际情况和提高社会对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的期望,行政审判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

但是,对我国的行政审判制度进行改革是否具有可行性,如何改革我国的行政审判制度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研究课题.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方式改革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在行政诉讼法刚刚实施时,一些法官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存在沿用老套的民事审判方式、庭审主动调查取证、重复询问重复取证等违背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原则的做法,不符合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的原则,背离了行政审判的特点和规律,也不符合司法中立、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的现代司法理念的原则.因此,我们要通过完善制度加以纠正,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还应该看到,改革和完善行政审判方式任重道远,改革中还存在一定的阻力,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各级人民法院要抓住行政审判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紧紧围绕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重心,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进一步深化行政审判方式的改革.

(三)提高行政法官素质,强化为民司法意识

随着时代的发展,知识领域的交叉.法官,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不再是高高在上的居中裁判者,其具有审判的权利,也并不意味着其具有丰富的知识面,也不意味着其可以单单凭自己的法律素养,去解决一件件行政诉讼.如何运用好手中的审判权,不仅仅是法官个人的职业素养问题.同时更加关系到人民的利益,公共利益.所以,作为行政审判法官,一定要本着求知探索的精神,在具备本专业的理论知识,更应该多去接触一些与审判相关的知识,在审判中以达到“知己知彼,裁判公允”.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不断强化培训教育力度,开展专业培训,努力提高行政审判人员队伍素质.不断提高行政审判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针对行政审判力量相对薄弱的问题,配齐人员,增强队伍力量,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同时,在行政审判中,由于被告方是行政机关,所面对的案件的专业性也比较强,例如笔者所在法院受理的一起关于驰名商标认定不服的行政诉讼,对于此类案件我们可以采取吸收专业性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对案件的审理提供相关的专业支持,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公平认定.此外,党风廉政建设和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历来都是我们法院常抓不懈的主题,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监督机制,不断完善教育和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体系,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行政审判权的公正和廉洁行使.

五、结语

随着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发展,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行政执法必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在依法治国中,依法行政是核心,行政审判是依法行政的保障,两者相辅相成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基层法院行政庭将面临着行政案件量大,类型多的压力,如何行使好手中的行政审判权,如何通过行政审判权的行使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支持和帮助,将是我们讨论的恒久话题.作为一名行政审判的法官,应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通过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审查,对合法的行政行为予以确认,对违法的行政行为予以否决,确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的行政审判,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设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注释:

P.人民论坛.1998(5).

Q韦群林.关于我国司法管理几个问题的思考.集团经济研究.2007(8).

R周三多.管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7-8.

S韦群林.管理创新理论对中国司法管理学的理论意义.北大法律信息网.2010年8月20日.

T肖扬.在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国法院网.2010年8月20日.

U代中玲.行政审判权制约与规范行政权运行的途径.club.topsagp./thread-1776843-1-1.于2009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