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网络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点赞:26018 浏览:11928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网络银行最早出现在西方发达国家,目前发展比较成熟的当属欧美地区.与此相适应,网络银行监管方面的法律制度在欧美地区发展也是比较完善的.而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网络银行起步晚,尤其是监管制度还存在很多不足.因此,构建中国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不仅需要我们的经济发展,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也是走向成功的捷径.本文则通过对美欧地区网络银行市场准入制度的详细研究,希望能为我国网络银行市场监管的完善得出一些建议.

关 键 词市场准入监管体系传统业务

作者简介:王梅,中国海洋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096-02

市场准入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指南》的规定是:“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包括三个方面,即:机构准入、业务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准入.机构准入,指依据法定标准,批准金融机构法人或其分支机构的设立.业务准入,是指按照审慎性标准,批准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开办新的业务品种.高级管理人员的准入,是指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和认可.”

本文所谓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监管,是指本国网络银行的监管当局对主体进入网络金融市场所设立的一系列监督和管理的程序.根据网络银行的分类,可以将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分为两类:一是传统银行从事网上银行业务的业务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二是设立网上银行机构的机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一、网络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的重要性

首先,网络银行属于金融机构,为了金融安全,保证银行安全稳健的运营,尤其是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相比较,更具虚拟性,因此就更需要对网络银行的设立进行严格监管.在设立环节,就要规定一定的市场准入条件并严格执行.银行面对发生的问题往往希望通过内部解决,以免被监管当局发现而受到处罚,事实上,当问题被发现时,银行往往是已经造成不可挽救的损失.网络银行更是由于自身网络性,信息传递的快、资金积聚快、金融业务集中性强的特点而一旦产生危机,波及面广,危害大.而且,事后的治理成本是非常高的,如果银行破产,存款人遭受损失,正常的金融秩序遭到破坏;即使没有破产,国家监管当局挽救银行也会需要花费巨额资金.所以,网络银行市场准入是防范网络银行风险的首要环节,把好这第一道关,是保证新设银行未来安全稳健运行的前提,事前监管防患于未然胜于事后亡羊补牢;其次,如上所述,从保护存款人角度看,规定设立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条件还可以把那些素质差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主体排除在外,从而更好的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再次,网络银行运用信息技术不同与传统的银行,有其自身的特点,传统的监管理论、监管内容、都会发生变化.网络银行从事网络金融业务时,因此要特别考虑业务外包、专门的从业人员、客户信息的保护、网络运行安全等问题.比如:由于信息技术呈几何级数更新,银行很难在信息产品的开发方面与信息技术发展保持同步,即使对于大型银行而言也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因此许多银行将专业性要求高的软硬件开发与管理外包给专业公司.这就要求银行必须要有相应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对于中小银行而言,该问题将更加有突出.如何防范业务外包所产生的风险,是网络银行市场准入制度设计过程中,需要广泛关注的问题;P关于从业人员,网络银行不仅要拥有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一般的银行业务人员,与传统银行相比较,由于网络银行是通过INTERNET经营业务,必须有专门的网络技术人员;网络银行业务还涉及到信息系统安全这一特殊问题,因此对于网络银行业务,审核信息系统安全仍然很重要,那么规定安全信息系统的条件也显得尤为重要.最后,网络银行由于不受地域、时间、业务的限制,客观上要求打破金融行业的界限,还有第三方支付等非金融机构的介入,监管当局对银行分支机构设置的市场准入限制将在很大程度上失效.因此,建立和完善网络银行市场准入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必须从开始就把金融风险降低到最低,规定市场准入制度目的就在于对银行体系的安全及客户利益进行预防性保护.

二、美国网络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

为了更好的理解美国网络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先介绍一下美国网络银行的监管体系.首先,网络银行在美国分为国民银行和州银行.它们分别受到联邦与州两个层级不同的法律与监管当局的监管.其中国民网络银行监管制度较为完善和重要.下文主要介绍国民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制度.其次,监管主体主要有:货币监理署(OCC)、美联储(FRS)、财政部储蓄机构监管局(OTS)、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FIEC)等.货币监理署(OCC)负责控制国民银行的经营;美联储(FRS)直接监管那些成员银行的州银行及控股公司等;财政部储蓄机构监管局(OTS)、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直接监管和检查不是联邦储备体系成员的参加保险的州银行、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FIEC)检查金融机构所制定统一的原则或标准,并且为金融监管机构人员进行培训等.其中,主要是作为联邦一级的美国货币监理署(OCC)为主要监管机构.其在2001年发布的《互联网与国民银行注册》和2002年5月发布的《电子活动最后规则》对网上银行业务市场的准入规则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这两份文件是美国网上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重要法律依据.再次,监管态度:美国是世界上网上银行最为发达的国家,主观上其充分意识到网络银行的发展空间,认识到技术更新是网上银行的生命;客观上受传统观念的影响,鼓励自由竞争,所以美国对网上银行采取了较为宽松的监管态度.第四,监管法律框架:对网上银行的立法主要基于现行传统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做补充、修改和解释等.这些现行的传统银行监管立法的相关规定也将会适用于网上银行相关业务的监管.另外,根据网上银行业务银行监管当局还制定了一些特殊的监管规则.最后,监管内容:如前所述,主要包括对网络银行业务的监管和对网络银行机构的监管.


(一)美国网络银行机构市场准入

经济组织、个人投资者或银行都可拟新注册设立一家新网上国民银行.程序规则,大致可分为申请前准备阶段、审核申请、组建阶段、以及审核后开业四个阶段.

申请前阶段:在此阶段申请人可以通过与OCC任命的专门人员进行充分沟通和磋商从而了解更多的相关设立网上银行业务的各种法律法规与政策,可以就其关心的问题获得解答,为成功设立网络银行提供有利的帮助.

申请提交后的审核阶段:此阶段主要包括实地调查与做出决定两部分内容.尤其是实地调查,有利于进一步网络银行的健康成立和运营.

审核后的开业阶段;这一阶段具体包含试开业和正式开业两步.所谓试开业,是指网上银行在收到批准书后一定时间内先内部开业,而不再网上公开面向社会开展业务,如果经过一定时间试运行,确实运营稳健无安全隐患则可以正式营业,转入正式营业.

除在具体细节上有所不同,比如筹建小组组成人数、董事成员要求等不同,与传统银行设立程序基本相同.充分体现了美国对于网络银行设立的严谨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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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国网络银行业务市场准入

根据《互联网和国民银行注册审批手册》等法律规定:现有实体银行开办网络银行业务一般不需审批.只有从事既非传统银行业务又非传统银行业务从属业务时,才需要OCC对其进行个案审批,提出批准与否的意见.

所谓的银行传统业务是指符合以下四个标准的业务:一是类似于(或等同于)传统银行业务,或逻辑上是银行业务的必然结果;二是有利于银行和客户,如降低经营成本,使客户多些选择等;三是所面临的风险为银行业务风险,且目前可被控制;四是美国各州法律允许州银行做的业务,OCC也允许国民银行从事.上述四个标准,满足任意一个即属于传统银行业务.所谓传统银行业务的从属业务,是指符合以下任意标准的情况:一是有助于现有产品和怎么写作的营销推广,提高银行创新能力,提高经营效率;二是使银行更有效地利用其经营能力,避免资源浪费.


(三)美国网络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的特点

由此可见,美国网络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的特点:美国网上银行可以从事的业务经营范围相当宽泛,监管态度宽松;监管制度详细、具体;更加重视自由竞争,体现美国监管当局鼓励业务创新和倡导自由发展的思想.

三、其它地区网络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欧洲国家网络银行虽然起步较晚与美国,但自英国1998年10月,保诚金融集团设立独立注册的子银行专门从事网上银行业务以来发展较快.

欧盟的统一监管

欧盟各国必须按欧洲银行制定的统一监管原则制定本国的具体监管法律法规.欧盟对网络银行监管的主要目标有:一提供一个清浙、透明的法律环境,二坚持适度审慎和保护消费者的原则;欧盟对网络银行的监管内容:(1)区域问题,包括银行业的合并与联合、跨境交易活动等;(2)安全问题,包括错误操作和数据处理产生的风险、网络被攻击等;(3)怎么写作的技术能力;(4)随着业务数量和范围的扩大而增加的信誉与法律风险.包括不同的监管当局、不同的法律体系可能造成的风险.另外,欧盟还实行“单一执照”规则,在欧盟一个国家获准开展的业务,同样可以在其他国家进行.

(二)在监管的具体的规则上――英国

1.金融监管机构:英国政府于1997年适时推出了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建立了一个统一的、综合的即英国金融监管局(FSA),它是一个独立的非政府监管组织,并不是政府机构.

2.监管方式:由“非正式管理”,即更多的通过“道义劝说”或“君子协定”等弹性方式来实现监管目标而不以法律或指令进行监管转为“高度集中的单一模式”.即由FSA监管包括银行业、保险业和投资业的所有金融领域的混业监管模式.

3.有关的网络方面的法律规定:1990年的《滥用计算机法》,1998年的《数据保护法》,2000年的《电子通信法》、《信息自由法》,2003年的《隐私和电子通信规则》,2005年的《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规则》等.

4.在市场准入方面,英国金融怎么写作局要求:新设立的网络银行机构必须事前经过批准,并须满足五个条件:一是法律形式必须为公司或合伙制;二是在英国注册的网络银行必须将总部设在英国;三是该机构与第三方的密切关联关系不应妨碍英国金融怎么写作局对其的监管;四是必须具备充足的财务及人力资源;五是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任职资格审核.英国金融怎么写作局还规定,对已经批准设立的银行新开办网络银行业务不能对其监管目标构成威胁,并应在以下方面得到满意的答复:管理层有足够能力可信的业务计划、配套的技术系统和控制措施.英国金融怎么写作局还要求银行在开通业务前提交由独立第三方(通常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

美国相比欧洲对于网路银行监管规定并不是很详尽,欧盟层次上只是原则方向上统一规定,而具体成员国根据这一原则作出适合自己国情的可操作性规定.而也正是过于自由的放任态度,才造成了2001年后几年里英国网络银行的低迷状态.所以,市场准入第一道安全关对于防范网络银行风险显得尤为重要.

注释:

P战松.网络金融实务.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