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责任独立性

点赞:32411 浏览:15424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经济法责任独立性这个问题,经济法学界亦在讨论之中.本文的基本观点是,经济法无独立的责任内容,亦可谓经济法不具有特殊的责任形态.本文将从法学理论,经济法内涵及价值角度阐述讨论.

关 键 词经济法独立性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邓鹤林,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诉讼与仲裁.

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114-01

对于经济法责任是不是独立的责任形态,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视角观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笔者主张,理论的研究应建立在客观实际的基础之上,对于一部与我们日常生活密切联系的经济法来说更是如此.在经济法学界,以张守文教授为代表的经济法学家,对经济法责任的成立持支持的态度.而笔者对此观点却不敢苟同,这是建立在理论与实践基础之上得出的结论.

一、从法学理论角度

经典马克思主义法学家认为,法律责任的设立或成立,或者立法要是对一种法律责任予以确认,必须坚持必要性及适度性原则.

(一)必要性原则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其产生及其内容来源于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即社会经济生活或者说实践的需要才是其产生的根本动因.因此,一个法律责任的确认,必须以社会经济生活需要为基础.但我们发现,社会发展至今,虽然法律责任在深度及广度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所有的法律责任都已经被传统三大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所涵盖.因此,立法机关或立法者已无必要重新单独划分成立一门新型的法律责任类型即经济法责任.

(二)适度性原则

这一原则的含义具体是指,我们在设立法律责任的时候,能设即设.一般较轻法律责任就能解决的问题,就不需要设立较重的法律责任.因此,我们在设立法律责任的时候,要坚持科学合理的态度,应以一种谨慎的姿态对待这一问题,而不能抱着完善科学体系的想法去尝试这项工作.如果过于追求学科外表,那似乎就有学科不自信之嫌,其也是一种缺乏科学学术精神的一种表现.因此,在这里,我们也就没有必要“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向上望”,而只需科学谨慎务实的做好自己该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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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经济法含义及价值角度

从经济法的含义出发

无论我们对经济法的概念做何表述,其基本内涵在某一问题上却是共同的,那就是:经济法有一恒定主体,即国家或曰政府.其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管理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与国家作为管理者相对应的被管理者为一般市场主体,即:企业,自然人及一些经济组织.其主体间发生的法律责任亦没有新颖性,也是被传统三大责任体系所概括,理由如下:

1.在经济法中,作为管理者的主体包括政府及授权管理者.而授权管理者包括两种情形:其一是法律及有权机关授权.其二,是一般市场主体的权利让渡.在第一种情形下,其产生的责任由其自己或授权机关承担,而在后一种情形,因为其是一种契约关系,所以其责任类型应属于民法领域.而政府管理过程中,政府承担责任的类型应包括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

2.在经济活动中的被管理者,即一般市场主体包括企业,自然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发生在这类主体间的责任,因为其属于民事交往关系中发生的,当然是民事责任类型为主,又因市场经济活动的特殊性,危害严重者将会产生刑事责任.

综上,既然谈到法律责任,就必须要有相应主体承担,主体即是义务的履行者,也是责任的承担者.而通过上述我们的简要分析,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其所能发生的主体间的责任类型,已当然被传统三大责任类型所包括,故已无需再重新确立新的责任类型.


从经济法的价值角度

此时我们谈的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的目的价值,即通过经济法实施我们所希望或追求哪些价值得以保护实现.法的目的价值类型很多,如公平,正义,秩序,效益等.因此,我们谈论经济法的价值亦在此范围内予以讨论.我们认为,一部法律其本身包含诸多价值,但我们不能简单的说哪个价值才是主要,哪个价值又是次要.我们要以一定标准来划分到底法的主导价值是什么.具体到本文就是经济法的主导价值是什么?在这里,如果我们以能否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的角度来看待此问题的话,那么效益价值无疑就是经济法的主导价值.对于效益的追求是我们人类的永恒目标.因为,秩序价值是实现效益价值的手段及前提,公平乃是实现效益价值的相似度检测,而正义乃是个模糊的概念,其很大程度上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

既然我们认为效益乃是经济法的主导价值,就想当然的包括于经济实体法及经济程序法中,即是这个价值要横穿于实体及程序之中,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实体上,在程序中我们更需强调效益价值的实现.因此,在传统三大责任类型已能解决的情况下,我们强调经济责任的确立就是不经济行为.检测使以上提法成立,即经济责任的说法是成立的,按照此逻辑的推断,那我们就再有必要重新划分经济诉讼体系.这又是不经济行为.最高院将经济审判厅的撤销其实也就意味着这点.因此,就经济法的含义及价值来说,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提法亦不成立.

三、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讨论,我们得出结论,所谓的经济法责任的提法是不成立的,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来说,都不具有可行性.那些所谓的新型责任类型已能被传统三大责任体系所包括.学者对这一问题的探讨,是脱离实际的,是学科不自信的表现.我们对任何问题的研究都应该建立在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不能脱离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