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侵权责任之探析

点赞:5114 浏览:1931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传统的民法理论在侵权法领域没有区分商事主体和民事主体,但是,商事主体具有营利性这个特点,这与民事主体在性质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针对商事主体的侵权侵权责任和针对民事主体的侵权侵权责任,无论是在侵权的客体、侵权的影响还是在侵权的赔偿中都有很大的区别,如果仅仅以现有的侵权理论来保护被侵权的商事主体的话,则将无法达到对这些商事主体保护的目的,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经济秩序的协调和稳定.因此,区分民事主体和商事主体在侵权法领域的法律适用,将“商事侵权责任”的概念从侵权责任中独立出来,对于保护商事交易和商事主体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商事侵权法定义务民事责任

作者简介:杨善勇,河南大学法学院2008级民商法学专业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等领域研究;王长春,河南大学法学院2010级民商法学专业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等领域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114-02

一、商事侵权责任之界定

(一)商事侵权责任概念

商事侵权行为发生在市场交易中,涉及到制造商与制造商之间、制造商与销售商之间、销售商与销售商之间、销售商与消费者之间、公司与股东之间、董事与公司与股东之间、写作技巧商与委托人之间、证券商与投资人之间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市场交易活动中,市场交易的客体是商品,商品可分为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无形商品又可分为怎么写作与技术商品.技术商品还包括商号、商业秘密等.笔者认为,所谓商事侵权责任,是指商事主体实施商事侵权行为,造成他人商事权利或者财产权、人身权的损害事实,依照商法应当承担的商事法律责任,是侵权行为人违反商事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侵害方要负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商事侵权责任特征

1.商事侵权责任发生在特定的领域――商事行为中

商事侵权责任通常发生在商主体的经营活动中,部分商事侵权由其竞争对手所致;如对商誉低毁、盗用商业秘密、损害对方信用等,常发生在同行之间,因此通常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贸易法来调整;而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的发生领域没有限制,只要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就是民事侵权,由民法进行调整.

2.商事侵权责任具惩罚性特点

商事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这就使得商事侵权责任不仅具有赔偿性质,而且带有惩罚性质.而一般民事侵权责任只是由于致害人违反民事法律的结果,因此仅限于民事责任,并且这种责任只能具有赔偿性而不能带有惩罚性.

3.商事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比较广泛

由于商主体营利性的特点,在确定商事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的时候,要综合考虑商业因素,如合理机会、营业利润等.

4.商事侵权责任是在商事活动中一方因违反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商事法律责任是以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义务就没有责任.由法律的强行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所设定的义务是法定的义务,违反此法定的义务,即构成商事侵权行为.

二、商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一)商事侵权主体

商事主体是实施商事侵权行为的商人.不言而喻,商事侵权责任的主体是实施商事侵权行为的商人.所谓商人,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事义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大陆法系的法国和英美法系国家采取区别对待原则,对混合交易的商人一方适用商法,而对非商人一方适用民法.在对非商人适用商法的情况下,非商人可以构成商事侵权责任的主体;在适用民法的情况下,则不能构成商事侵权责任的主体.

(二)商事侵权行为

商事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就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法律要对其进行处罚.如果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即使是造成了损害也不构成侵权行为.例如医生给病人截肢,则不构成对病人身体权益的侵犯.“既然行为的违法性是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那么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是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而且这种违法行为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而非违反合同的行为.侵权行为是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事实,是追究行为人侵权责任的依据,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后果.”P没有商事侵权行为的存在,商事侵权责任则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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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事侵权损害事实

损害作为商事责任必备的构成要件,任何人只有在因他人的商事侵权行为造成商事权利或者财产权、人身权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律上的补救,而侵权行为人也只有在其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商事责任.

作为一种事实,损害必须是一个确定的事实,而不是虚构的、尚未发生的现象.损害事实既可以是财产损失,也可以是人身损害;既可以是直接损害,也可以是间接损害.总之,必须已经造成了他人商事权利或者财产权、人身权的“不利益”的结果.

不仅如此,损害事实还具有限定性.对于财产损害是商事侵权行为后果的主要表现形式,学术界没有异议,而对于人身损害是否属于损害事实,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商事损害事实应该包括人身损害.首先,损害事实有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凡是从理论角度论述损害事实,都是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的整体概念.“尽管商法上的损害事实通常是指财产损害,商事责任也主要是财产责任,但商法从来就没有排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Q其次,虽然各国海商法对精神损害能否构成损害事实,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从立法本意考察,精神损害应当包含于损害事实之中.

(四)商事侵权因果联系

商法对商事责任构成的因果关系要件限制得非常严格,只有商事侵权行为与其造成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才能构成商事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否则,即使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只要违法行为不具有商事侵权行为的基本属性,那么,也难以构成商事侵权责任.譬如,在保险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实施防损减灾行为,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害,若单纯从造成的损害后果来看,应当承担一定的商事责任.然而,引起财产损害事实的防损减灾行为本质上不仅与商事侵权行为风马牛不相及,而且是商法所肯定的合法行为,所以,商事责任也就因为失却商事侵权行为的支持而不复成立.

(五)主观过错问题

商事侵权责任中过错的概念,就是商事主体实施商事侵权行为的主观上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商事主体明知商事侵权行为会造成他人商事权利或者财产权、人身权的损害,而希望或者放任损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由于过错是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相结合的概念,因而,它尚需通过特定的商事侵权行为表现出来,而且“过错行为不仅在于它违背了法律,而且在于它违反了道德准则.”

三、确立商事侵权责任制度之意义

(一)有效地导向商人树立现代市场经济观念

现代市场经济是现代市场交易的总和.商法是保证现代市场交易顺利、有序操作的行为规范.属于模态判断的商法一般性规范,是对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条文化、具体化;属于救济制度的商商事侵权责任则是―种事后的惩戒手段.从不同侧面导向商人树立现代市场经济观念,从正面或反面导向商人必须树立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现代市场经济观念.

(二)有效的保护市场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规定商事侵权责任制度,明确市场交易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双方的权利义务所应承担的商事法律责任,使商事侵权行为受到规制,使市场交易主体权利受损方得到救济.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实现公平交易.


(三)有效地实现资本经营的目标

现代商法是资本经营法,并且资本经营已发展为智力经营.“资本经营要实现资本营运增值和资本结构优化增值,就必须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保证高效率.”R商事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就是构建一种能实现高效率的法律秩序,这种法律秩序可以有效地保护商人实现资本增值的目标.

四、关于确立我国商事侵权责任制度之构想

(一)在侵权责任法中应规定商事侵权责任制度

鉴于商事侵权责任制度中具有重要意义,而我国的现行立法对商事侵权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在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环境下,商业活动频繁,而诚信机制缺少,商事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商事侵权行为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社会商业交往中的一种威胁,这些行为破坏商事活动秩序,侵害商事主体合法权益,危害市场经济发展,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有效地预防和遏制商事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应该为其提供规则,规定相关的侵权责任规范,规范市场行为,制裁违法行为,保障正常的市场经济交易秩序.

侵权责任法必须规定商事侵权责任,是由商事侵权责任的基本特征决定的:

首先,商事侵权责任的主体特殊,必须是商事主体.商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主体.商主体必须从事特定的营利性行为,必须是持续地从事该行为并以此为业,或必须以此营业为职业.在其他侵权责任中,不存在商事主体的责任主体,而属于商事主体发生的侵权责任必定适用特殊的规则,因而侵权责任法不规定商事侵权责任是不行的.

其次,商事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为商主体的经营利益.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当然也包括法律所保护的民事利益.“商事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不是营业权,且侵权法也不宜将经济利益权利化单独创设“营业权”,而是通过对商事主体的经营利益的保护,实现保护商事主体合法权益的目的.经营利益既不是“营业权”,也不是一般的民事利益,适用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显然不适当,应当单独规定规范进行调整.”S即通过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商事侵权责任制度来加以规制调整.

再次,商事侵权责任发生的环境特殊.商事侵权都发生在商业领域,而商业领域就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怎么写作的领域,在其他领域不存在商事侵权责任.因此,商事行为必须遵守商业领域同行的商事规则,只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才要承担侵权责任,而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以使正当的商事行为受到保护,违法的商事行为受到制裁.

最后,商事侵权责任类型具有特殊性,与一般侵权责任不同.商事侵权类型众多,表现复杂,需要分别制定具体规则,才能够区分不同的情况,解决不同的责任纠纷.否则,法官无法确定商事侵权责任的类型和法律的区别,适用法律容易出错.况且商事侵权责任通常在人民法院的商事审判庭受理,具有相当的专业性,侵权责任法单独规定商事侵权责任规则,对于司法实践操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笔者建议,在未来的侵权责任法中应规定侵犯消费者权益责任、商业欺诈责任、商业诽谤责任、违反竞业禁止责任、侵犯商业秘密责任、妨害经营责任、强制缔约责任、阻止债务履行责任等八类商事侵权责任.

(二)在司法中完善并严格执行商事侵权责任制度

基于目前我们国家在立法上还没有对商事侵权责任制度以明确规定,结果就导致法官、检察官、公证员等司法职业人员在面对商事侵权行为时会有适用法律上的困惑.如上所述,在未来我国即将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商事侵权责任制度就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难题.既然如此,那么,在司法中,我们到底该如何完善并严格执行商事侵权责任制度呢,结合我们国家的商事法律责任立法现状、以及相对应的司法实践,我个人对此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1.在司法组织机构方面,建议在法院或仲裁机构下设置专门的商事审判庭或商事侵权仲裁部门.在我国民商立法模式坚持民商合一体制的大背景下,法院的审判庭并没有专门的商事审判庭、仲裁机构也没有独立的商事侵权仲裁部门,这样的司法组织架构不利于对贯彻执行商事侵权责任制度.通过设置专门的商事审判法庭或商事侵权仲裁部门,以凸显对商事侵权责任制度的高度重视,让权益受损的当事人很明确的知道到那个机构去寻求权利救济.

2.在司法人员法律思维方面,建议强化其商法思维和商事侵权责任意识.由于民法和商法存在许多不同,比如,民法的价值取向是公平,注重维护本人的私权;而商法的价值取向是效率,维护交易安全,注重于保护第三人利益.因此,我们的司法人员在面对不同的民商事案件时,必须考虑案件时属于民事案件还是商事案件,从而正确适用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通过提高司法职业人员的商法思维和商事侵权责任意识,才能更好的贯彻执行商事侵权责任制度.

3.在司法实践中,加大对商事侵权责任制度的贯彻执行力度.在目前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为了更好的维护市场经济体制健康运行,就必然要求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在司法实践中,加大对商事侵权责任制度的贯彻执行力度,对违法实施商事侵权行为的人给与相应的惩罚,以使权益受损的当事人得到相应的赔偿,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必要途径.


注释:

P吕来明,刘丹.商事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276页.

Q佘志勤,王华寿.商法商事责任论.西北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8页.

R徐学鹿主编.商法总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585页.

S杨立新.侵权责任法立法疑难问题研究之二.法制日报.2009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