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师超执业地点和范围执业的刑事责任

点赞:14554 浏览:6028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医疗行为具有极高的风险性,如果医生不受执业范围的约束可以违反《执业医师法》的规定超执业范围执业,那么患者的安全保障度就会大大降低.虽然目前国家鼓励多点执业,但是超执业地点的执业行为只有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才是医疗行为,才不会扰乱国家的医疗管理秩序,损害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利.

关 键 词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

基金项目:本论文获华东政法大学大学生科学研究项目资助.

作者简介:冯潇剑,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079-02

“医疗事故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由此可见,只有医务人员实施医疗行为造成损害的才构成医疗事故罪,否则构成非法行医.《执业医师法》第14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而目前医师超出执业范围和职业地点执业的情况非常常见,如果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究竟构成医疗事故罪还是非法行医罪呢?笔直将结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阐述自己的观点.

医疗行为是指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对身体之矫正、助产、堕胎等以医学知识与医学技术为行为的准则,直接作用于人体,导致人体的形态或功能发生一定变化或恢复的医学行为总称.P医疗活动是直接针对病人人身实施的活动,它要求实施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能力,所以医疗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职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如果不具备医疗职业资格,那么其所实施的行为不能称之为医疗行为而是非法行医行为,也即医疗行为具有合法性特征.

一、超出执业范围执业

如果医师违反《执业医师法》的规定超出执业范围执业,其行为是否属于医疗行为呢?这对界定构成非法行医罪还是医疗事故罪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案件的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366条第1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根据这个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医师超出自己的执业范围是不属于非法行医的.例如:1998年范某某医疗事故案中,新疆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范某某无视国家医疗管理法律,超行医范围,且在不具备必要接生条件的情况下,为她人接生,在接生过程中被告严重不负责任,既不采取有效措施,对待产妇在分娩过程中出现的病症,又不能及时将产妇送往近百米的医院诊治,以致延误抢救时机,造成产妇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医疗事故罪.新疆生产兵团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范某某上诉,维持原判.这个案件中法院的定性是医疗事故罪,前提就是承认被告超出执业范围的接生行为是医疗行为,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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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笔者认为每个医生都有自己的专业领域,牙科最优秀的医生对于妇产科的业务可能也是知之甚少,而医疗行为又具有极高的风险性,如果医生不受执业范围的约束,患者的安全保障度就会大大降低.而且,执业证书属于一种行政许可,即授权其可以做法律原本禁止的行为,执业范围内的有授权而执业范围之外的仍属于禁止范围,所以医师没有资格从事超出自己执业范围的医疗行为.再者,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医生为了谋求更多的利益,一人涉及多个医疗领域的情况已经很普遍,其中一些人可能具备专业能力,但还有很多人不具备足够的能力和技术.医疗领域的分工趋势应该是越来越精细,只有集中精力在一个方面钻研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做到真正的对患者负责,更好更快地提高国家的整体医疗水平.而且,与非法行医罪相比,刑法对医疗事故罪规定了较轻的刑罚,所以如果超出执业范围的行为不定性为非法行医而是医疗事故罪,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有些医生为了赚钱而扩展业务的行为,和鼓励小而精从业模式的趋势相违背.所以笔者认为对这种情况应该认定为非法行医罪.

但是紧急情况下超执业范围的急救行为具有特殊性.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一)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等”由此可见,在紧急情况下,如果没有专业医生在场或条件限制,其他医生进行急救是不属于超范围执业的情况的.医生受过医学专业教育,虽然不精通急救但仍具有一定的急救知识,救死扶伤是其应尽的义务,在患者情况紧急的情形下,有能力抢救而见死不救不仅违背了职业道德也违背了社会公德.对这种抢救的行为不应该进行否定性评价,应该认定其是合法的医疗行为.

二、超出执业地点执业

医师在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地方实施的行为算不算医疗行为呢?《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变更注册手续,但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除外.”《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会诊及义诊行为可以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所以是法律所允许的,但义诊应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会诊应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才是合法的医疗行为.如果医师是为了谋取利益私自在其他医疗机构或者私人诊所行医,那么其超出注册的执业地点的医疗行为是违法的.


当然,超出执业地点和超出执业范围的情况是有很大不同的,医师超出执业范围很可能会由于技术不够等问题损害患者的生命健康权,而超出执业地点的危害性却小得多,医师仍具有足够的专业能力只是行医地点发生了变化.其实不然,超出执业地点行医的行为会造成医疗管理秩序的混乱,其他执业地点是否具备应有的环境、有没有相应的配套保障措施、医疗设备,国家对这些都难以进行监管,对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利是十分不利的.所以笔者认为超出执业地点执业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不属于医疗行为.出现医疗事故应构成非法行医罪而不是医疗事故罪.

但是从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文件来看是鼓励医师多点执业的.2009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第13条:“稳步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纵向和横向交流,研究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随后卫生部发出《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医院经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备案,医师可以在开展医疗合作的其他医院执业;医师受聘到其他医疗机构执业,应当经所在单位和相关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在《医师执业证书》中增加执业地点.”可见,国家鼓励医师多点执业的政策是侧重于农村、社区和中西部地区的,是为了解决基层医疗人才不足的情况,提高基层医疗水平.从卫生部的通知可以看出对于多点执业还是比较慎重的,具体操作上要求很严格.如果是医院之间的合作必须要备案,医师要多点执业要经过单位和卫生部门批准且在执业证书上增加执业地点,整个多点执业是完全在国家的监管之中的.所以笔者认为,如果违反相关批准、登记的条件,不接受国家监管,医师的流动还是不合法的,尤其是那些注册地点只有一个,为了谋取私利私自多点执业的,其行为不属于医疗行为,出现医疗事故不能按医疗事故罪论处,应该构成非法行医罪.虽然这种情况下的医生和江湖郎中相比社会危害性显然小很多,但并不影响定性,只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当人们以病人这样一个特殊身份去医院看病的时候,绝大多数没有专业知识的患者完全依赖于医院和医生,法律必须有严格的规定才能更好地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患者的权利不被侵犯.对于超执业范围和超执业地点的行为,应该定性为非法行医罪.

注释:

P藏东斌.医疗事故罪中医疗行为的法律界定.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3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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