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律体系的完善

点赞:4665 浏览:1739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本文基于农村法制现状,在分析农村法律体系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结合农村实际状况和农村法律体系问题产生的原因,从农村法律体系层次结构及要素方面提出了完善农村法律体系的措施.

关 键 词农村法律体系法律意识

作者简介:王静然,河南科技学院法律系.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210-02

农村法制社会的建立,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都必须建立在农村完善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没有科学的法律体系,就缺乏正确的行为引导,就可能导致农村失范状态的产生,农村的刑事违法犯罪现象将不容乐观.为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农村刑事犯罪的产生,就必须重新审视农村的法律体系.

从目前农村的法制体系现状来看,已取得初步进展.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就不断加强农业方面的立法.1993年7月八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农进入了一个崭新阶段.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制定和颁布了20多部农业法律、60多部农业行政法规、460多部部门规章(农业部制定)、地方人大和政府还制定了一大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初步形成了以农业法为核心的农业法律体系框架.而且,随着社会发展,我国农业立法也在不断改进.不仅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等法律法规,还修订了《农业法》,并制定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农村法制体系的形成和不断完善,使得国家解决农业问题的目标更加明确、措施更加具体得力,也为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奠定了一个坚实的法制基础.”国外的实践经验表明,法律作为一种必要的而且有效的管理手段,有力地支撑和促进了各国农村的改革、发展与稳定.”可见,农村法制体系的建立对“农民、农业、农村”问题的解决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农村立法仍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农业立法滞后、薄弱;农业立法语言欠通俗;有些农业立法重点不够突出,结构不尽合理,内容也不够完善;农村法律法规分布极不均匀;农村法律法规计划管理色彩浓厚;传统农业立法以义务本位,致使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农业立法政策性浓厚,缺乏法律规范的严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农业立法质量不高,部分农业法规刚性不足,调整力度不大,难以解决实际社会矛盾和问题;农业法律与社会现实相脱节,许多法律规范无法操作和兑现,致使法律规范往往成为一纸空文;有些农业法律法规内容规定过于理想化,脱离农村社会实际,忽视了中国农村农民薄弱的法律意识,造成“有法难依”;农村法律法规层次低,仍停留在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层次上,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现有农村法律法规中,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行政关系的行政性法律规范多,而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民事关系的民事性法律规范少;有些地方农业立法中地方性法规与国家农村法律不协调、甚至冲突;《农业法》配套法律法规跟不上、农业立法仍存在领域空白和制度漏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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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净化农村法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发展,结合农村实际,提出如下完善措施,以此控制农村刑事犯罪产生的诸多原因,减少农村刑事犯罪的产生,从而不断推动农村法制建设向前迈进.

一、农村法律体系层次结构的完善

首先,针对农业立法层次低的问题,应理清农业立法的层次性,根据各规范调整的对象范围,结合其规定内容的具体程度,确定衔接错位部分,通过立法修改和调整,加强农村立法体系的衔接性.比如可在省市一级确立连接这两部分的既具概况指导性又有切实操作性的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以此弥补目前地方农村立法针对性过强而国家农业立法相对较原则间所存在的差距.也可针对相关农村法规的原则性,制定与之配套的操作规程,以促进农村法律体系的层次明晰化.

其次,针对农村法律体系所存在的不统一性,应加强规范清理,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就相关农村法律中存在的不协调和矛盾之处,以利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改变城乡二元结构为原则,该废止的予以废止,该修改的适时修改,从而确保农村法律本身是制定得好的法律,从而得到普遍的服从.

再次,应严格杜绝隐形违法现象.具体可通过对农村法律规范的制定过程加强有效监督,从而在立法源头减少规范间的不协调,增强其科学化和合理性.另外,采取刚性措施规范农村法律规范的适用,从而减少与国家农村法律精神不相适应的土政策的不当引导,进而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因规范缺失带来的行为失控,促进农村的社会稳定.

二、农村法律体系要素的完善

(一)弥补要素空白,完善法律体系

法律规范的稳定性,决定了她的滞后性,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立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农村法律体系要素,在农村市场经济不断扩展的今天,已存在大量要素空白,严重影响了法律体系的严谨性.为此,需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填补法律体系所存在的空白领域,建立完整的农村法律体系.具体内容,如前所述,包括五方面立法内容,一是农业立法.农业法律体系的框架内容应包括:农用土地使用制度方面法律、法规;农业投入及农业利益分配方面的法律法规;农产品流通方面的法律法规;农业生产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农业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农科教方面的法律法规;支农产业方面的法律、法规.二是农业经济立法.基本框架包括:农村市场主体立法;农村劳动力资源利用方面的立法;农村市场运行秩序立法;农村经济的宏观管理立法.三是农民权益保障和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具体应包括农民权益保障立法和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四是农村基层政权和基层自治组织立法;五是农村社会、文化等方面立法.包括农村人口、农村户籍管理、农村社会治安、农村文化教育、农村社区建设等方面立法.


(二)完善立法理念

针对农村立法在实践中存在的理念错位,必须进行观念转变,结合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立法.首先,完善农村立法,应贯彻国家有关“三农”的政策方针.确保农村立法既有利于保障和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又有利于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完善农村立法,应建立在对农村实际情况调查了解的基础上,使规范内容切合农村实际,避免出现立法的超前性或滞后性.由此能更好地为农民提供农业生产和生活方面的行为准则,也更容易为农民所接受,为提升农民法律意识提供良好的制度前提.

再次,完善农村立法,应强调以人为本,以实现农民利益为基础,加强立法的性.这就要求积极鼓励农民参与立法,增强其主体意识,使立法内容体现农民情感,让立法真正走向民间.因为法律只要不以民情为基础,就总要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只要法律真正成为农民利益的象征,就能逐步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树立对法律的信仰.

另外,完善农村立法,应考虑农村地区特殊的人文传统,避免农村立法与当地习惯法间的冲突,应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融合农村习惯法,只有这样,有关农村的法律规范才更容易为广大农民所接受,从而更好地引导农民的社会行为,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减少刑事犯罪的产生.

(三)完善立法程序

要使农村立法切合实际,并代表农民的利益,就必须保证立法程序的性、公开性和求实性.为此农村立法应体现法律的程序化和程序的法律化.这就要完善调查研究制度,只有在实证调查的基础上,才能掌握农村实际情况,立法才具有实际意义.其次,要健全农村立法的参与机制.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或者通过报纸、网络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充分公开征求意见,尤其是征求农民群众的意见,使广大农民群众真正参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过程,真正使农民的利益得到保障和实现.

(四)完善已有的立法内容

1.完善有关基层组织立法

针对当前基层组织的相关立法中存在的缺陷,尤其是基层组织与基层职权间的权限界限模糊,基层群众组织自治性不强,农民参与管理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必须通过规范规制和引导,真正实现基层群众组织的自治性,并能切实为农民利益怎么写作.具体可通过在法律规范的引导和规制下组建代表农民利益,捍卫农民权益的民间组织,区别于村委会基层组织.主要是为农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对日益激烈的农业竞争,提高谈判的筹码,提升农民在社会中的政治地位和社会政治影响力,归根结底是为提升农民的竞争力而存在的,如农业生产销售技术怎么写作的经济组织,农民法律怎么写作组织等.

2.完善有关农民负担的立法

虽然我省出台了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但政策本身的缺乏强制性和原则性,致使在实践中相关政策的实施并未真正解决农村农民负担问题,为促进农村稳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减少农村刑事犯罪的产生,就必须在贯彻执行相关政策及国家有关减轻农民负担规范的基础上,加快我省减轻农民负担的立法进程,通过法律确立农民负担的合理性,保护我省广大农民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因执行相关政策所产生的矛盾,减少因此而滋生的犯罪行为.具体可通过法律明确我省农民负担的范围、标准和征收方式,使农民负担的征收程序法律化,监督措施法律化.另外根据各地农村的实际情况,通过法律制定农民负担的减免制度,使农民负担建立在实际承受能力范围内,并通过法律明确,任何人在法律规定之外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严格杜绝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现象,对于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农民权益者,依法予以追究.

3.完善有关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

针对农村社会保障立法所存在的不足,应在公平、公正、合理原则的指导下,立足农村的实际情况,以国民收入为物质基础,与农民实际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全面覆盖与区别对待相结合,既要使所有农民都享有实惠,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分农民的不同情况,保障力度有所区分.此外,还应通过法律确定农民在享受社会保障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如农民在享受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同时,应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费用.

4.完善有关农村产权方面的立法

针对目前农村产权的规范缺陷,首先应通过法律明晰农村、农民的各种产权关系,应在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界定农村集体财产范围,并进一步完善有关财产制度.其次应通过法律确认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建立和完善农村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以法律形式确立农民在农村多元市场中的主体地位,以此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投身农村市场建设,推动农村资源的最佳配置和优化利用.

5.完善有关农村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

面对污染日益严重的农村环境资源问题,结合农村环境污染的实际状况,完善与国家相关规范配套又符合实际的地方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规规章和标准.从规范内容上来说,应规定较为详细和具体的地方环境法规内容,以此弥补国家立法的原则性,此外应在科学预见的基础上加强地方立法的适度超前性,为国家相关法规的出台积累经验.具体可通过建立健全有关生态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环保税收、耕地养护和耕地破坏的代价补偿方面的规范,进一步使其规范内容具有可操作性,实施程序规范化.在此基础上加强违法处罚规定,尤其是针对生态犯罪,结合我国刑法的规定,完善地方的处罚规则.

6.完善有关农村金融规范方面的立法

针对农村金融规范方面的立法缺陷,应在国家金融法规的指导下,结合地方农村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完善有关内容的具体规定,使国家规范切实可行.为此就需通过法律规章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农民的关系、政府与金融机构的关系,拓宽政策性金融的怎么写作领域,推进农村商业性金融经营的市场化,大力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规范民间金融,扶持农村商业金融发展.

7.完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立法

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基础上,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应进一步完善农村其他公共产品供给的立法.比如根据农村社会公众的实际需要,规范农村义务教育立法,确立农业义务教育经费的有效保障机制,建立农民工权益保障立法,规范农村卫生怎么写作体系,完善农村基础设施立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