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被害人诉讼地位之微探

点赞:13740 浏览:58541 近期更新时间:2023-12-2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综观现行刑诉法,虽然新刑诉法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被害人的处境,使被害人获得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及一些新的权利.但是,由于经济条件、司法水平、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现行刑诉法对被害人诉讼地位的规定仍存在着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被害人的诉讼当事人地位具有从属性、被害人的很多诉讼权利得不到保护或确认,以及被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赔偿等方面.因此根据我国目前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发展趋势,结合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现状,在刑诉中完善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增强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关 键 词刑诉权益保障被害人

作者简介:傅强,辽宁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296-01

一、扩大自诉案件的类型和种类

(一)放宽自诉案件的立案证明要求

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8条第2项规定: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证据不充分”情形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可见,在自诉案件立案阶段,就要求被害人的举证达到“足够”和“充分”的程度,否则,被害人就丧失起诉权.个人认为,在被害人提起自诉时,案件尚未经过开庭审理,就因证据的欠缺而剥夺被害人的起诉权,对被害人而言是过于苛刻的.因为被害人作为个人取证也好,还是委托律师取证也好,其力量都是有限的,不像公诉案件中侦查机关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各种强制措施和搜查措施.①因此在自诉案件的立案审查时,适当放宽被害人的举证要求,为被害人自诉权提供保障机制,有现实意义,同时也是切实可行的.

(二)扩大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

将刑诉法第170条第2项规定的自诉案件的类型之一“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除原有司法解释的补充规定外,扩充至所有的过失犯罪、预备犯罪及可能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案件,因为这类案件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当事人对这类案件既可以自诉,也可以和解解决.把这些列入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有利于对被害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也有利于犯罪人员的改造,更有利于受害人尽快息诉,实现社会稳定.

二、修改和补充保护被害人权益的有关规定

其一,赋予被害人独立的法庭请求权.既然承认被害人是诉讼一方当事人,那么就应当允许被害人在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不当时,提出对被告人有利或不利的诉讼请求.需要指出的是,在开庭审理前,公诉人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有关意见,尤其要注意与被害人的诉讼写作技巧人充分交换意见,取得共识,以便更及时有效地共同揭露犯罪,追究犯罪.增加将诉讼文件送答被害人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但没有要送达给被害人的规定.既然赋予被害人以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司法机关不将起诉书的有关内容告知被害人,显然不太合理.因此应将起诉书副本送达给被害人,以便于被害人更好地行使对犯罪的追诉权.

其二,明确被害人的委托诉讼写作技巧人的具体权利.现行刑诉法关于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权利义务的规定,可以允许被害人的诉讼写作技巧人向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有关材料,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等.补充规定人民检察院必须接受刑事被害人请求抗诉的范围和基本条件.刑事诉讼法第182条可增加一款,以第2款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写作技巧人的抗诉请求审查后,依法认为人民法院应当改变罪名、刑罚种类,或者在同一量刑幅度内的有期徒刑可能改判的刑期幅度超过两年的,必须接受其抗诉请求,及时提出抗诉.

建立国家补偿制度

我国刑诉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了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但在刑事诉讼中常常遇到被告人经济能力无力赔偿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在充分考虑国情的基础上,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被害人补偿制度,切实保障被害人权利的实现.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有些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解决,更多的则是附带民事诉讼所不能解决的如,犯罪导致的被害人死亡、伤残及其他重大经济损失.这些损失犯罪人是无力赔偿的,由于犯罪人不能赔偿,从而使被害人处于无限期的被害之中.目前,我国尚无有关对被害人实行国家补偿的立法,但从国外的立法看,我国建立国家对被害人补偿制度已势在必行.当然,被害人要获得国家补偿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无法从犯罪人处或其他途径得到补偿;第二,必须是严重暴力犯罪致使被害人受到生命、健康和财产等方面的重大损害;第三,被害人对自己被损害的结果不承担或者承担很少的责任,但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基本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国家应当根据其生活来源状况,给予适当补偿,而不应考虑其责任大小;第四,必须是及时报案,并且与司法机关积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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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刑事诉讼的重要问题.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对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的重视应当肯定,但我们也不能否认仍存在着诸如被害人很多权益得不到保障等问题,因此加强对被害人权益的维护,赋予其诉讼当事人地位是迫切而必要的.我们应该相信,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肯定能得到提高,被害人的权益一定能得到保障.

注释:

①柯葛壮:《保障被害人的起诉权的若干问题研究》,人大报刊,2002年,第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