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其危害

点赞:3992 浏览:1472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培根语).但在侦查阶段,如果因刑讯逼供而获取了“证据”,导致了冤检测错案的发生,那么,毫不夸张的说一个冤案的发生,其恶果则相当于对公平正义的颠覆,对人权的毫不留情的践踏.刑讯逼供对现代法制的发展了产生了极大的危害.

关 键 词刑讯逼供程序正义人权

作者简介:刘玲,海南大学法学院诉讼法研究生,海口经济学院教师.

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289-02

一、刑讯逼供的涵义

刑讯逼供古已有之,作为一种古老、野蛮的方式,曾以合法的姿态、合法的手段被长期使用.但是随着人权保护观念的提出,刑讯逼供逐步被各国法律所禁止.从词义上来理解,刑讯逼供,意即以“刑”作为手段,达到获取“供”的目的.现代法学上对刑讯逼供给出了不同的定义.在《牛津法律大辞典》中将刑讯逼供界定为:“使一个人遭受肉刑或精神上的痛苦,以便从他那里获得口供.”我国刑法第247条将刑讯逼供明确规定为一种犯罪行为,在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并且在这一司法解释中又进一步规定了涉嫌刑讯逼供罪的八种具体情形,即: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①从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讯问时,通过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摧残等方法逼取口供的行为.

对于刑讯逼供之行为,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但即使在国家法律已经明令禁止的情况下,仍有刑讯逼供的事件发生.本文将结合典型刑讯逼供案例,探讨刑讯逼供的危害,说明刑讯逼供“必禁”.

二、刑讯逼供的危害

刑事诉讼就像一柄“双刃剑”,可以起到打击犯罪、维护秩序的作用,反之也有可能伤及无辜.不论是现代法治理念,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的弊远大于利.刑讯逼供作为刑事司法活动中的一种痼疾,其危害是非常明显的,总结起来大概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从“国家”层面看刑讯逼供产生的危害

刑讯逼供现象仍然屡禁不止,已经极大的损害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损害了法律公平正义在人们心目中的美好形象.刑事司法通过对犯罪行为施以法律制裁,代表着公平与正义,而刑讯逼供却为这种公平与正义制造了一个反面的形象,破坏了司法在公众心目中的正义形象、丧失掉了公众的信任.刑讯逼供会使无罪者处于比有罪者更坏的境地②,刑讯逼供还会造成人们对现行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

1.刑讯逼供破坏了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

通过刑讯逼供来获取证据,是对宪法和法律的漠视,是对法治的践踏.刑讯逼供不仅损害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价值目标――正当程序,也完全背离了刑事诉讼的人道性.正当程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具体要求:一是程序必须符合人道精神;二是程序必须体现形式正义.如果要判决被告人有罪,不仅要求他在事实上犯了罪,而且要被合理的证明.这一价值目标的核心在于对国家权力进行控制,从而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进而保障基本的人身权利.按照这一基本价值目标,我们不难看出刑事诉讼不仅要追求结果的公正,更要追求过程的正当,即要遵循程序公正原则.尽管在特定的情况下刑讯逼供可能会有助于实现个案正义,但这种“正义”是以侵犯基本人权作为代价和前提的,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肉体和精神的折磨,严重损害了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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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讯逼供降低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刑讯逼供只能“保证使强壮的罪犯获得释放,并使软弱无辜者被定罪处罚”.③不论是佘祥林,还是赵作海,都是无辜入狱,究其原因,都是受刑不过,无法承受刑讯逼供所带来的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而被迫自认有罪.刑讯逼供的结果也就不言而喻了,冤检测错案就此发生了.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应该是公平与正义的守护者,应该正确履行人民所赋予的公权力.陈兴良教授曾说过:“每一起刑事错案背后,基本上都有刑讯逼供的黑影.可以说,尽管刑讯逼供并非百分之百地导致错判,但几乎百分之百的错案都是刑讯逼供所致.”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刑讯逼供的手段在针对一些却有犯罪行为的人身上是可以发挥一定作用,提高破案效率的,但是也要看到这种既伤及自身,又损害他人的做法,对整个社会都会带来严重的危害后果.公众在对被刑讯逼供者产生深切同情之时,同样会对司法机关产生怀疑,进而不信任,其后果会导致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认同度降低,对司法公正的评价水平降低.

3.刑讯逼供增加了案件侦破的成本

学者刘品新曾说过:“错案接触多了,我有这样一个体会:刑讯逼供是刑事错案的标签”.④在刑讯逼供的情形下,导致错案的可能性极大,而一旦出现了冤检测错案,势必导致真正的凶手逍遥法外,比如佘祥林案件中,女尸的真正身份如何?真凶又是谁?旧案平反了,转眼“旧案”又成了一桩“新案”,但时隔十余年,侦查机关早已丧失了侦破案件的最佳时机,也许这一杀人案会永远成为一桩疑案.“刑讯逼供的存在会使侦查人员过于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殆于收集其他证据,这就造成了案件最终无法侦破,真凶无法获罪,案件大量积压,不必要的增加了案件侦破的成本.”⑤刑讯逼供在增加案件侦破的成本的同时,这种冤检测错案的发生又必然使公众对侦查机关的工作产生怀疑,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

(二)从“个人”层面看刑讯逼供产生的危害

刑讯逼供对个人的伤害也是极其巨大的.刑讯逼供是针对个人进行的,人成为了刑讯逼供的直接受害者,从刑讯逼供的现有状况看,刑讯逼供不仅仅损害了被讯问人的实体权利,同时也导致了对被讯问者家人的伤害.

1.刑讯逼供侵犯了被刑讯人的基本人权

刑讯逼供的被施对象直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我国公民,其人身权利是宪法所赋予的,非经法定程序不能被剥夺.在刑讯逼供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人格尊严、意志自由和隐私权利等被严重侵犯.如“赵作海案”,由于一具无名尸体的出现,导致赵作海成为犯罪嫌疑人,而为了获取赵作海实施故意杀人的供述,侦查人员采取用木棍打、敲头、长时间不让休息和吃饭等方番赵作海.赵作海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相继作了9次有罪供述,在多处矛盾的证据“支持”之下,赵作海最终被商丘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直至“被害人”赵振晌返乡,赵作海才被无罪释放.至此赵作海已被错误羁押11年.因为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因为司法机关的审查不严,一个无辜的人丧失掉了最起码的人格尊严,一个原本平静的生活一夕之间破坏殆尽,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毁于一旦.

2.刑讯逼供侵犯了被刑讯人家人的合法权益

从以上佘祥林、赵作海的案件不难看出,刑讯逼供给被讯问人的家人也带来了无法估量的“灾难”.佘祥林含冤入狱11年,身体上、心理上都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伤害,但因为这起冤检测错案而付出代价的却不仅仅是佘祥林一人:佘母因四处张贴寻人启事和,在看守所被关了九个半月,出来时耳聋眼瞎,不能行走,三个月后去世;佘的女儿15岁时辍学到深圳打工;佘的大哥出事后不断被41天;佘的二哥、四弟,不堪忍受流言,出走广东打工.赵作海,因刑讯逼供被错误羁押11年,就在赵作海被期间,他家的房子塌了,妻子改嫁了,4个孩子送给人家3个,还有1个在外地打工.一件冤检测错案的发生,侦查人员、司法人员的一个暴力的行为、一个不公正的举动毁掉的何止是一个人、一个家庭,毁掉的将是公众对公平正义的信任,对执政的信任,对司法的信任.

综上所述,刑讯逼供已给我国的法制建设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当然刑讯逼供的危害远不如此,比如刑讯逼供会妨害实体真实的发现;刑讯逼供使无罪者处于比有罪者更坏的境地;刑讯逼供还会造成人们对现行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等等,限于篇幅本文仅择其要者分析.

在国际上禁止刑讯逼供被认为是对人权的最低限度保障,应被绝对的禁止.如考克所说:“这种禁止是绝对的,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如为了找到证据,抢救生命,甚至为了国家安全,都不许动用酷刑.”U在国际刑事司法的最低标准中,“禁止酷刑、非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是人权的坚实核心,而刑讯逼供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是对人性的漠视,对人权的践踏;刑讯逼供是违反宪法规定的行为,是对人权保障的公然漠视与挑战,因此应予禁止.

注释:

①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7月颁布.

②③切萨雷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3页,第34页.

④刘品新.胥敬祥冤案剖析.检察日报.2005年4月20日.第4版.

⑤杜磊.论严禁刑讯逼供.论文天下论文网.2007年11月.

⑥高铭暄主编.经济犯罪和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国际化及其对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26-3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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