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遗嘱公证

点赞:7500 浏览:3171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司法实践中,遗嘱纠纷层出不穷,有愈演愈烈之势,经常导致遗嘱全部或部分失效,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如今遗嘱公证的人们也越来越多,这给我们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一名公证员,就如何完善遗嘱公证,笔者试分析遗嘱失效的原因,从完善遗嘱公证笔录上来完善遗嘱公证,以便能更好的预防遗嘱的失效.

关 键 词遗嘱公证遗嘱纠纷公证机构

作者简介:李德金,福建省长汀县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259-03

司法实践中,遗嘱纠纷层出不穷,有愈演愈烈之势,经常导致遗嘱全部或部分失效,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如今遗嘱公证的人们也越来越多,这给我们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对于遗嘱公证的规定很少,缺乏操作性,加上遗嘱公证收费不多,责任却不小,现在已经出现而且可能越来越多出现的情况是:法院不判决你的公证应该撤销,它仅需要认为你的公理过程中存在瑕疵,就有足够的理由不予采信,那么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公证机构没能提供合格的公证怎么写作为由,追究公证机构的责任,因此在遗嘱公证程序各环节要注意的问题很多,虽然司法部制定了《遗嘱公证细则》,对遗嘱公证作出了相应规定,但笔者认为其中的某些规定值得分析.询问笔录作为遗嘱公证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公证员不仅可以通过询问笔录的制作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尽到告知义务,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还有义务引导当事人按法律、法规、规章办事,同时要注意的是公证员是法律工作者,是法律的执行者,公证所据的是国家的法律,千万不能以自己的意志去公证.这样才能达到当事人遗嘱公证的目的――寻求法律保护,如果公证遗嘱没有得到法律保护,那么公证遗嘱和没有经过公证的遗嘱又有什么区别呢?公证遗嘱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在公证实践中最大限度地避免遗嘱失效,减少不必要的纷争、讼累,有利于家庭的安定团结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实现遗嘱人立遗嘱的初衷.为此本文试从完善制作询问笔录环节上来完善遗嘱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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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道,遗嘱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遗嘱是指死者生前对其死后一切事物所作的处置和安排,包括政治、经济、身份、财产、情感、道德等各方面.狭义的遗嘱,即继承法上的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财产相关的事务,并于死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下面从遗嘱继承的角度谈谈遗嘱容易失效的原因:

1.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导致的失效.根据《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作为一种民事行为,行为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均不具有遗嘱能力,确定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应以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为准.

2.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导致的失效.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之一,如果遗嘱人所立遗嘱是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以受胁迫或欺骗的方式所立,则该遗嘱全部无效.

3.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导致的失效.我国《继承法》第16条第3款虽然规定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表达了我国实行遗嘱自由原则,体现法律对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充分保护,但是遗嘱自由只是相对自由,受制于法律和公序良俗;不是绝对自由,不受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制约,而任意剥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任意指定任何人作为自己财产的继承人.为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合法利益,《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对遗嘱继承的强制性规定,如果遗嘱没有保留必要的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在遗产处理时,应当首先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的部分再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同时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公序良序”包括了“社会公德”与“社会公共利益”,又可称作“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而任意指定任何人(如将遗产指定赠给从事、吸毒、嫖娼以及危及国家根本利益的行为等违反社会公共秩序,或与其通奸、姘居等违反善良风俗的人)作为自己财产的继承人.

4.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导致的失效.遗嘱人生前对财产的处分行为致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遗嘱发生法律效力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其所立的遗嘱.

5.对不属于自己财产的无效处分导致的失效.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林木、牧畜、家禽、文物、图书资料、生产资料、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其他合法财产.不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是遗产.以下财产不能列入遗产范围:共有财产中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承包权、使用权、房屋租赁权;复员、转业军人的资助金、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抚恤金(死亡赔偿金、死亡补偿费);指定他人为受益人的保险金.夫妻间的共有财产,就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才能立遗嘱进行处分.抚恤金是职工、军人因公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时,由有关部门发给的生活补助费;或是职工、军人因公、因病、因意外事故死亡后,由有关单位按规定给予死者家属的经济补偿费.抚恤金只能按规定由受抚对象本人享有,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不能列入遗产范围.保险金,如果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已指定了受益人,遗嘱人就不得以遗嘱的方式另行处分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遗赠他人的遗嘱应当归于无效.但对不属于自己财产的无效处分只导致该部份遗嘱内容失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6.有效遗赠扶养协议导致的失效.当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并存的时候,由于遗赠扶养协议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订立,是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结合的诺成、要式法律行为,在遗赠人生前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扶养人就必须按协议履行扶养遗赠人的义务,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而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遗嘱发生效力以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单方面变更或撤销其所立的遗嘱,生前对于继承人或遗赠人一般也没有附加明确的义务,即使是附义务的遗托,其义务也不能与遗赠扶养人的义务相抗衡,因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一个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会导致遗嘱中对遗赠扶养协议中已处分财产的处分失效,但并不影响对遗赠扶养协议中未处分财产的处分效力.

7.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导致的失效.遗嘱继承人如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嘱此时并未生效,其应继承的财产份额应依法定继承规定的原则处理,并不能由该遗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因为代位继承只适用于在没有遗嘱和遗赠情况下的法定继承.所谓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但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由于遗嘱已经生效,其应继承的份额转由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此为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性质完全不同.

8.放弃或丧失继承权导致的失效.主动放弃继承权,是法律允许的,自然使遗嘱的该项处分失效.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情节严重;(4)伪造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某些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并不影响其他继承人的遗嘱继承权,丧失继承权的这一部分遗产份额依法定继承规定的原则处理.


9.多份遗嘱内容冲突导致的失效.根据《继承法》第20条的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因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遗嘱发生效力之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其所立的遗嘱,因此一个遗嘱人出现多份遗嘱的现象并不少见,多份遗嘱如果处分的内容并不冲突,就不存在失效的问题,反而可以互补;但如果内容存在冲突,就必然导致效力较低的遗嘱的相应内容失效,衡量遗嘱效力高低的原则是:(1)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遗嘱人如欲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必须采取公证遗嘱的形式方为有效,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2)后遗嘱优先于前遗嘱,即在没有公证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10.清偿债务导致的失效.我国实行的是限定继承原则,即接受遗产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并不是承担无限责任,而是仅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清偿责任,如果被继承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其所欠的债务,则首先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遗产,然后依《继承法》第3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清偿债务,致使遗嘱继承失去意义而实质上失去效力;如果清偿债务后尚有剩余,剩余部分依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11.形式要件欠缺导致的失效.《遗嘱公证细则》规定了见证人、遗嘱代书人适用《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即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果欠缺以上形式要件,会导致这遗嘱失效,所涉遗产依法定继承规定的原则处理.

针对上述遗嘱失效的原因,我们应怎样完善遗嘱公证呢?笔者认为应从完善制作遗嘱公证询问笔录上来完善遗嘱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上述遗嘱失效的原因及遗嘱公证实践,笔者认为在制作询问笔录环节应该记录的内容如下:

询问人:XXX、XXX记录人:XXX

询问对象:XXX号:352622XXXXXXXXX

问:受公证处的指派,现是公证员XXX、公证员助理XXX为您公证,您有权申请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回避,请问您是否申请回避?

答:否.

问:要求什么公证

答:遗嘱公证.

问:用途,在什么地方使用

答:预防纠纷;使用地是:中国.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您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理解上述规定?

答:理解.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您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您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个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你是否明白

答:明白.

问:您的身体情况是否健康,精神状况是否良好?

答:我虽然有XXXX病,但精神状况良好,神智清楚.

问:为了确保您的权益,我们要求对您在谈话过程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你是否同意?

答:同意.

问:你所立遗嘱的内容是什么?

答:我(XXX)有坐落XX县XXXXXXXXXX的房屋(房地产权证明:XXXXXXXXXX).该房产是以我个人名义登记的,属于我的个人财产.现我年老体弱,恐防我去世后子女对此财产有所纷争.特立下遗嘱:在我去世之后,上述房产全部留给一直与我共同生活的儿子XXX一人继承.

问:立遗嘱人有多少个子女?您的家庭成员中有没有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有无保留其必要的遗产份额?

答:我有5个子女.他们均已成年,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所以不用保留其遗产份额.

问:您在遗嘱中处分的财产是您的个人财产还是共有财产?共有人的意见如何?

答:个人财产,是我个人于XX年购写所得的.

问:在这之前有没有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该房产有没有设立担保、抵押或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答:没有.

问: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

答:无.

问:是否指定财产只作为遗嘱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答:是,指定财产只作为遗嘱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问:您是否需要指定遗嘱执行人?

答:否.

问:提交了那些证明材料?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答:提交了、户口簿、房地产权证明.是真实、合法的.

问:对以上所述是否属实,是否您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有否受人胁迫、欺骗

答:以上是我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他人胁迫、欺骗.否则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是否需要公证人员遗嘱?对代书的遗嘱看或听后有无意见?

答:是,没有意见.

问:现在我将公证员XXX为你起草的遗嘱宣读,你是否听清?

答:我听清楚了.

问:此遗嘱能否如实反映你本人的意愿,有没有需要修改及补充的地方

答:是本人的意愿.有没有需要修改及补充的地方.

问:遗嘱是要求证明签名还是盖章、捺指印?

答:捺指印、盖章.

问:遗嘱公证书由谁签收?

答:由我签收.

告知: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公证遗嘱是最有效的遗嘱形式,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均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为此,若要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应到公证机构.此外,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遗嘱将无效或部份无效.若你生前对遗嘱所涉财产进行处分致使该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则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不发生法律效力.公证遗嘱将对日后的财产继承产生重要的证据作用.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请告知遗产承受人,届时应持遗嘱公证书到公证处遗产的继承权公证.

答:知道.

问:作为公证的当事人,你应确保上述谈话内容及所提供的全部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提供虚检测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将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包括公证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含经济赔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你对上述告知是否清楚?

答:清楚.

另外,笔者觉得《遗嘱公证细则》中对年老体弱、危重伤病人、聋、哑、盲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遗嘱公证提出录音或者录像要求的规定非常有必要,因为我们在公证时很少要求当事人提供行为能力方面的证据,基本上当事人也不可能提供这方面的证明,所以录音和录像正好弥补了这方面的不足.我处是采取录像的方式,且在录像期间,公证员不接待其它当事人,不接听,录像一气呵成,中间不间断.

总之,针对遗嘱失效的原因从完善制作询问笔录上来完善遗嘱公证,一定可以预防遗嘱的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