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之身体状况歧视现象

点赞:6062 浏览:2104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今年,多位代表提及这一社会问题.身体状况歧视作为大学生就业歧视之一,近年来一直备受社会关注,为探寻解决身体状况歧视的对策,本文运用实证研究与理论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通过课题调研、个案访谈等方式收集材料,结合现有的研究成果,从高校、法律、政府与媒体等角度寻求解决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的途径.

关 键 词身体状况歧视高校教育法律保护政府监管媒体引导

基金项目:本论文属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调查研究项目(101028735).

作者简介:张进,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大学生就业歧视;徐彦甍、何佳、吴昊,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院.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163-02

2011年3月23日,备受关注的“中国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在安徽省安庆市中级法院宣判,原告小吴(化名)二审被判败诉.案件是否随着判决的结果而尘埃落定尚不知论,但通过这一案件,大学生就业歧视,尤其是关于身体状况的歧视又一次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身体状况包括的范围很广,基于身体状况对大学生就业产生的歧视主要有身高歧视、相貌歧视、健康歧视三大类.

一、身高歧视

身高歧视在大学生就业的过程中比较普遍.很多时候,大学生在就业时遇到身高方面的歧视也是毫无办法,面对诱人的工作待遇和条件却因为自己的身高而失之交臂,多数大学生只能选择无奈地接受.用人单位表示,设置一定的身高限制是工作性质的要求,似乎用人单位也很无奈,然而,事实真的如此吗,其实不然.一些与身高有关的工作,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借助外界设备来解决,更何况像文员、教师这样的偏向于智力劳动的工作者们,身高和他们的工作能力之间完全没有关系.

公理之下,歧视不减.2009年湖南省发生的“身高歧视第一案”着实验证了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遭遇到的身高歧视.在2009年武冈市中小学教师招聘中,毛卫华、达丽娟、彭娟辉与喻平旺四位考生因为身高太矮被教育局拒绝录用.2009年11月22日,达丽娟等四名考生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武冈市教育局违法行政,侵犯其合法权益,并要求教育局按照法律程序录取他们.2010年3月10日,武冈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被告武冈市教育局对原告不予录用的具体行政行为;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武冈市教育局为其安排合适岗位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了上诉,结果却是以败诉收场.

二、相貌歧视

相貌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基于所谓的“爱美之心”对大学生求职者产生的非职业内在要求的区别对待.相貌与一个人的成功到底有没有关系,有多大关系,对于这个问题,笔者用一段简短的历史说明,《史记》及《孔子世家》对孔子的相貌有这样一句描述:“生而首上圩顶,故因名曰丘云.”一个人能成功,最重要的是自己内心世界的丰富,自己风度和气质的培养,自己胸怀的扩展以及对理想目标坚定不移的追求.然而,用人单位却以相貌为门槛,阻挡部分大学生追求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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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发生的全国相貌歧视第一案“大头女孩歧视案”距离现在不足五个年头,作为轰动全国的相貌歧视案件,在其双方达成和解之后却并没有给社会带来应有的警醒.2007年,由于“外形不适合”,23岁的河南女孩秋子在被用人单位外派后的第一天就被退了回去,用人单位迟迟不履行劳动合同.于是,这位患有先天性脑积水的女孩只身前往上海,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上海昂立教育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精神损失费等.经过双发的协商、努力,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相貌歧视第一案以和解收场,可以说是一个不错的结果,然而,这不错的结果并没有带来不错的影响,相貌歧视在大学生选择就业时依然存在.

三、健康歧视

健康歧视是基于大学生健康原因产生的歧视行为,主要是对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歧视,如乙肝歧视、艾滋病歧视等,当然也包括身体残疾等相关方面的歧视.不可否认,有极少数传染病毒确实十分可怕,但随着现代科技和医疗的发展,很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病发情况已经可以被完全控制;近年来国家也在大力推进反对就业歧视的改革,《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及《艾滋病防治条例》均分别规定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还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然而,现实情况却并非如此.

2003年,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2010年,中国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八年时间里,乙肝就业歧视的情形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不可否认这是反对就业歧视道路上的一大进步,然而乙肝歧视问题也只是健康歧视问题的冰山一角,还有更多的健康歧视问题时刻困扰着广大的大学生就业者们.从实质上可以看到,2003年的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原告虽然获胜,但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工作机会;2011年结案的中国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更是以原告的两次败诉告终.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尽管国家致力于解决就业歧视问题,但健康歧视的消除之路依然漫长.

四、解决对策

(一)加强自身教育,发挥高校作用

个人素质和工作能力是用人单位在考察大学生就业者的关键因素,高校扩招导致的毕业生人数增多,部分毕业生个人素质不高,毕业生素质和能力参差不齐.这些影响了用人单位对大学生就业者的评价,使得用人单位对大学生就业者设置了诸多的限制,因此,提高大学生就业者的个人素质和工作能力对于解决就业歧视至关重要.尤其是在大学生面对身体状况方面的歧视时,发挥个人魅力以弥补身体状况的不足将是避免就业歧视的关键法宝.

与此同时,高校要结合学生实际进行教育改革,针对社会现实,结合社会需求,培养高素质、高水平的人才队伍.并且,要加强对在校大学生就业观念、就业心理、就业权利的指导教育,促使大学生正确认识自己,并通过各种途径,指导大学生学会从法律角度认识、对待就业歧视.

(二)加强立法保护,促进法律完善

法律是保障公平和平等的有力武器,对于解决就业歧视,保护大学生就业权利起着重要作用.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就业促进法》对于约束就业领域的一些歧视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就业促进法》不是专门的反就业歧视的法律,因此无法根除各种就业歧视行为,尤其无法根除身体状况方面的就业歧视行为.故而,加强反就业歧视立法至关重要.

制定一部反就业歧视领域的基本法律,针对当前突出的就业歧视问题做出规定,明确就业歧视的概念,建立反歧视的专门机构,同时规定救济措施和救济机制,以真正保障劳动者遭受就业歧视后能够获得有效救济.在立法中明确有关身体状况就业歧视问题的解决方法,规定严格的就业歧视法律责任,从而实现根本有效地保障大学生就业者的合法权利.

(三)完善政府职能,加强监督管理

政府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主体,应当从完善政府职能的角度出发,积极发挥政府效用,加强对就业歧视的执法力度,转变观念,避免“选择性执法”,加强对大学生就业者得保护力度.政府部门对于大学生就业者面临的就业歧视现状,尤其是身体状况方面的歧视,要依据现行法律,加强执法力度,促使企业等用人单位消除就业歧视行为.

并且,政府部门应该学会从长远角度出发,立足解决就业歧视问题.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长远角度,消除就业歧视,保障大学生就业者的劳动权益.同时,政府也应当采取措施鼓励企业承担反就业歧视的社会责任.综合来看,政府应通过自身职能完善,积极调动企业、社会等各方资源,切实保护、保障好大学生就业者的合法权利,尤其是身体权利.

(四)发挥媒体作用,进行社会引导

媒体是社会信息传播的载体,在社会习俗对大学生就业歧视影响严重的今天,转变社会习俗对大学生就业歧视的影响,发挥好媒体的作用十分关键.从文章中列举的相关案例也可以看到,上述所有案例都是在大众媒体的报道下展现在社会大众眼前的.我们生活的社会已经媒体话,人们的交流沟通越来越依赖于媒体,借助媒体,通过报道改变人们对某些社会习俗的看法,进行对就业歧视的社会引导.

利用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企业就业歧视的行为,并且积极报道企业反就业歧视的行为,引导企业加入到反大学生就业歧视的行列,为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责任形象,促进企业从自身做起,从源头上消除就业歧视.与此同时,媒体自身也应加强社会责任感,不在招聘广告等内容中出现就业歧视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