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税收监督权的法律问题

点赞:5276 浏览:1779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随着个人所得税修正案(草案)的通过,纳税人权利再次成为学者和公众讨论的焦点,纳税人监督权作为纳税人的一项最基本权利得到了更多的关注.目前,我国税法的重心仍在税收征收环节,对纳税人税收使用监督权保护不足,缺乏具体可行的纳税人税收使用监督机制,以致实践中出现大量滥税收使用收案件,税收流失惨重.因此,对纳税人税收使用监督权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非常有必要的.本文将以纳税人的税收使用监督权为研究对象,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税收使用监督权的分析,根据我国现状提出了制度建设的具体建议:

关 键 词纳税人税收使用监督权监督机制

作者简介:郝蕴,经济法硕士,山西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助教,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63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285-02

纳税人税收使用监督权,是指纳税人依法所享有的对税款使用过程及其结果的合规性和效益性进行检查、稽核、督促和反映的权利.实质要建立纳税人参与监督财政支出的机制.目的是确保税收支出行为的合规性与效益性,是公民监督管理国家事务权利的延伸,是宪法中规定的法定权利.通过纳税人对税款的合理使用监督,能够约束和规范政府权力,使政府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财政支出活动.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目前,我们国家对纳税人权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具体税收征纳阶段,纳税人税收使用监督的权利这方面的研究比较少.

我国学者对纳税人权利的研究,最早是始于日本著名税法学家北野弘久的《税法学原论》这一专著.北野弘久认为要求按照符合宪法的规定征收和使用租税的权利,应当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之一.2003年,我国甘功仁教授在他的《纳税人权利专论》中提出纳税人监督税收使用机制.他提出,纳税人监督财政支出机制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对财政支出的监督和公民参与监督财政支出的机制.随后,我国学者相继提出纳税人的整体权利,是公民宪法权利的具体表现;纳税人有权知晓并监督税款去向等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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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外研究现状

从国外研究的现状来看,尤其是以类似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对纳税人权利保护比较完善.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实行立法、执法、行政三权分立.在三权分立模式下,立法部门对行政部门的最大威慑力,就是其掌握着对政府部门开支的全部经费进行表决的权力.美国国会的监督权贯穿于,事前的计划权、事中的执行监督、事后的决策审计权始终.

同美国相似,日本十分重视本国的税收使用监督问题,日本的预算必须经过国会审议和批准才可执行.而根据日本的《会计检察院法》,会计检察院隶属于天皇,既不从属于国会,也不从属于内阁,会计检察院对财政支出施行全面审计.故日本的税收实行的是以国会和会计检察院为主,纳税人个体税收使用监督为辅的监督机制.

二、税收使用监督权的理论基石

税收使用监督权的政治学基础――人权论

税收是一个国家存在和发展的源泉,是国家正常运转的物质保障.

人权论主张,国家仅是受人民委托行使权力,人民才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即因为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授权,所以国家在接受授权后,应最大限度的表达民意,为国民提供公共产品怎么写作.为保障这一目的的实现,纳税人应当享有对国家税收使用的监督权.即确立纳税人权利与征税权的关系是人民授权在先,国家征税在后,反映了国民意志的公共需求.通过立法形式实现征税同意权,保证纳税人征税同意权的真正落实和公共怎么写作的贯彻实行,即纳税人应当享有对国家税收使用的监督权.在存在主权拥有者与履行者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为了保证主权拥有者,纳税人税收使用监督权则成为约束政府进行合理税收使用的最佳选择机制.

税收使用监督权的法学基础

1.宪法学理论基础

从宪法角度的研究税法,并将纳税人基本权利观念引入中国的日本学者北野学派创始人――北野弘久,提出了现代税收的新概念.他认为,人们应该遵从宪法规定的规范原则,在其限度内使用租税,并以此为前提,仅遵从宪法规定的原则承担纳税义务,按照宪法规定的应能负担原则来承担纳税义务的.所以,纳税者享有以宪法为基础,仅在租税的征收与使用符合宪法规定的原则的条件下才承担纳税义务的权利,亦称为人权中的“纳税人主权”.北野弘久是从如何征收租税,以及这样的租税如何被利用,即税收征纳与支出相统一的角度来解释租税,并认为不论征税还是用税,都必须依据宪法来实施.因此,应增加按照法定标准和程序征收和使用税收的宪政内容.提出纳税人基本权利的概念,旨在使人权的宪法原则在财政税收领域得以贯彻,使纳税人的权利得以切实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监督政府的权利.

综上,在我国,公共财政的大部分收入都来自于税收,公共财政与制度二者相辅相成,意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此,纳税人要监督政府预算是有理论支持和权利根基的.

2.税法学理论基础

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收最高原则之一,它指具有相等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等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颁布以来,对于调节个人收入差别、抑制社会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个人收入流向高度集中和差距不断扩大,收入分配差距日益明显并呈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在现代各国的税收法律关系中,所有纳税人的法律地位平等,税收负担在国民之间的分配也必须公平合理.

由于国家的税收使用权和课税权都是来自于人民的权利,因此,其行使也必须能够反映人民的意愿,并接受人民监督,税收使用行为应当依据宪法保护好纳税人权利,当偏离这一宗旨时,人民有权利依法要求国家予以改正.纳税人的税收使用监督权是我国宪法中公民预算监督权和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在税收领域的延伸.纳税人缴纳税收承担着社会公共产品和社会公共怎么写作的成本.如果不能对政府及政府官员合理使用税收加以控制,那么,以税负公平为宗旨的税收制度,实际上都很难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提出纳税人税收使用监督权,正是要更深层次的实现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公平.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体制下,要满足国家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特征,财政税收法律制度必须充分反映广大纳税人的需要,将国家税收与居民的现实生活紧密地连结起来,使公民能够理解和支持国家的税收,从而使国家税收事业能够比较顺利地发展.

三、我国税收使用监督权保障机制的完善

实现纳税人税收使用监督权这一系统工程,是与该国政治文明程度、经济发展水平、国民素养水准、法律完备质量等有很大关系.依据美国、日本、德国等国运用以纳税人代议机关及纳税人个体实现国家用税行为监督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完善纳税人税收使用监督权,可以从下列几个方面来着手:

1.建立完善的纳税人代议机构,接受人民委托行使监督职责,实现对政府用税行为的监督

公开税收支出,从而实现纳税人个体的用税监督.纳税人从公开的税收支出中,获取相关信息后作出分析及判断,遇到税收使用不合法或不正当的行为,纳税人可以依法采取一定措施进行监督,即从建立公开税收支出机制开始,迈入纳税人个体进行税收使用监督进程.为此笔者建议应当加强和扩展公众参与预算.用法律条文明确规定,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及事后报告的公开内容、保密款项;向社会公众公布有关预算的各类文件,通过论证会、网上论坛、短信平台等媒体交流方式,为纳税人税收使用监督提供信息渠道,从而保障政府用税行为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2.建立税收立法听证制度,从而保护纳税人的监督权

行政法规在我国税收领域的立法中占有很大一部分比例,若不采取严格的听证制度,就使纳税人的监督权从源头上就失去了监督能力,势必会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犯.要保证国家公共怎么写作质量,使公共权力与私权利形成良好的互动,进一步实现税收使用监督权,一个关键的前提是监督权听证制度是否完善、可行.因此,在提升立法和建立完善的纳税人代议机构的基础上,对国家税务机关执法的具体抽象行为进行必要的听证,能更好的确保在税务执法环节纳税人监督权的具体实现.

3.以美国、英国、日本等国的成熟经验为参考,建立适合我国的纳税人公益诉讼制度,从而保障纳税人税收使用监督权的实现


“无救济即无权利”这一英国法谚完美的诠释了实现法律权利的有效途径是司法程序救济.目前,我国在税收审查中,法院仅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而缺乏了对税收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合宪性审查.必要时可以在扩大法院的税收执法中的合宪性审查权基础上,增设税务法庭进行进一步的审查.这样,不仅对保护纳税人监督权起到了促进作用,而且更符合税务案件的复杂性、专业性和重要性.

.第三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

[7]馨元.论纳税人宪法性权利之享有.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2).

[8]薛建兰.税法原理.中国商业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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