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证中逻辑理性的

点赞:32526 浏览:153852 近期更新时间:2023-12-2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法律论证中的逻辑理性,在法律的自我完善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法律的逻辑理性是建立健全法制的重要砝码和内在准则.法律论证中的逻辑理性对法律本身以及整个社会所起到积极的作用.

关 键 词法律论证逻辑理性法制

作者简介:史函玉,南开大学哲学院逻辑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012-02

一、由两个案件引发的关于法律论证中的逻辑理性的思考

2010年轰动全国的重庆涉黑案有了最终结果.2010年5月21日上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二审公开宣判,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此次上诉,大众的关注程度较高,并且关于最后的判决,很多专家包括群众提出了对“黑社会的定义”的异议.这使我不禁想起几年前辽宁的刘涌案,两案有着相似之处,裁决过程却不同.下面举刘涌案作对比.

2002年4月17日,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涌等人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等案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刘涌、宋健飞死刑.刘涌不服原判,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不能从根本上排除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情况”的缘由改判刘涌死刑缓期执行.

二审的结果使舆论哗然.网络、报纸纷纷以“暗箱操纵”“高官庇护”等观点声讨二审判决.在舆论的压迫下,最高人民法院对刘涌案进行最后裁决: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原二审判决中对刘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及决定执行的刑罚部分,维持原二审判处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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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涌案改判引起了社会广泛争论,这种争议是“打击犯罪至上”和“保障人权至上”两种观念碰撞.所谓的打击罪犯是为了保障人权;而为了保护部分人的人权就要牺牲其他人的人权,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这是自相矛盾的.法律条文不仅仅需要逻辑性,更需要的是逻辑理性.这一点尤其体现在法律论证上.在刘涌案中,显现出的法律的悲哀:为公正而生,却保证不了程序的正义.

何为法律论证中的逻辑理性?在张晓芒教授的《法律论证中的逻辑理性》中有明确的阐释:“法律论证中的逻辑理性,是指追问以及追求法律的逻辑性或法律在逻辑上的合理性.”P理性,尤其是逻辑理性对于法律论证这样一种以严谨著称的论证方式显得尤为重要,甚至是判断其有效的标尺.对比这两件案件,不难发现,在法律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人们开始思索法律的内在逻辑性,即逻辑理性在法律中所起的作用.

二、法律论证中逻辑理性的作用

第一,保证法律条文以及判决结果的的合法有效.法律规范不同于道德和其他规范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严谨性和逻辑性.在制定法律条文的过程中,法律规定是否具有严谨的逻辑直接影响该法律条文是否能够有效的施行.具有严谨逻辑性的法律条文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不容易出漏洞,从而也不容易让人钻空子.相反的,如果法律规定中有明显的逻辑漏洞就会使人有机可乘,并且没有相应的合适的规定对其进行制裁.法律条文不仅仅要逻辑性,更需要的是逻辑理性.这一点尤其体现在法律论证上.在法律论证中要求我们看到在刘涌案中,理性这个词已经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大众在面对这样的案件时,心里上暴力的公平占据了上风,理性被压制在下,而法院最终的宣判也没有保证法律的逻辑理性,这不能不说是法律的悲哀:为公正而生,却保证不了程序的正义.强调法律论证中的逻辑理性,能够保证在法律论证过程中充分考虑证据应用以及程序的合法合理,这对于法律的正确实施与实现法律的程序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二,促进科技手段的提高,淡化对口供的依赖.刘涌二审被改判为死缓的一个最重要的理由是“不能从根本上排除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对其刑讯逼供的情况”.刘涌案中关于刑讯逼供的问题在终审判决中没有有力的证据对此否定,对这个方面的裁决是模糊的,不清晰的,是不能服众的,而这样的态度和判决所产生的后果则是对刑讯逼供行为的放任甚至是一种变相的鼓励.

中国得现行司法法律不认可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并且定罪的证据是一条证据链,环环相扣,口供是其中最重要的环节.因此,不开口是不可能的.在这样的体制下,谁能保证不出现刑讯逼供的做法?我们无法保证,这样一开,刑讯逼供似乎就成了司法裁定的必须手段.这也是法律的一个“怪圈”:一方面要增强打击犯罪的力度,一方面要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证据绳的建立迫在眉睫.加强法律的逻辑理性至少可以在证据的提供上更加尊重人权,更符合法律公正的本意,使定罪判决不再是“证据链”,而是由众多旁证构成的“证据绳”.


第三,促进完善法律,提高法律的预见性.逻辑理性不仅仅作用于现阶段的法律判决.通过逻辑理性的提高,人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借鉴从前的相关法律裁决,或弥补旧的法律条文中的法律漏洞,或形成新的法律规定,以完善法律,提高法律在不断发展变化的现代社会中的适用性.这对于降低法律论证中对于新事物裁定引发的社会舆论甚至抵触有一定作用.举个例子来说,发生在南京的一起“教授案”中,对于案中“聚众罪”的罪名,引起了大众舆论的注意.在我国的成文法中,这名教授的行为构不成“聚众”,可社会道德公序良俗又不允许将这种行为的发生.若法律能够加强理性建设,重视逻辑,注意社会的新事物的动态发展,相信这样的事件虽不能完全避免,但必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追求法律内在的逻辑理性与合理性,就是不断完善法律自身的必要过程,而不断的对自身进行完善的法律,在此过程中,它的预见性就会不断提高.这样的法律规定在面对着对新事物进行裁定的时候,就不会被动,不会停滞不前,而是会主动的迎合时代的发展,对新事物作出积极的反应,减少出现对于新的犯罪无法界定的现象,这就是法律的预见性.只有具有较强预见性的法律才是具有生命力的法律,才是趋于完善的法律.也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使人信服,才能成为维护程序公正的手段.

第四,降低外界对司法的干扰,提高司法独立性.从最初质疑刘涌二审改判的报道来看,它比较隐晦地质疑刘涌二审改判是否有其他隐情,是否存在司法腐败,并且对司法部门和刘涌的辩护律师都作采访分析.比较公正地报道了这起案件中对刘永案二审暴露出来的问题的质疑.但是接下来发表在媒体上的几篇质问为什么二审法院改判刘涌死缓的评论成了人们声讨刘涌死缓的导火索,随后其他一些持相似观点的文章的相继出现,不断掀起媒体报道和评论刘涌案的浪潮,司法腐败似乎就是定局,民众的杀刘的呼声越来越高,促成舆论杀刘的巨大浪潮.

刘涌不死,众怒难消.最高人民法院在一片杀刘的呼声中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处死刑.舆论的声讨与公众的愤怒起了作用.这是公正的胜利吗?我看并不尽然.法律的程序正义在此已经被舆论所代替,法律应该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已经被呼声削弱,那么它应有的保护权利的作用还存在吗?显然这样的法律是无法保护的.程序公正是法律的作用的体现,它不应该受到其他力量的影响,因为无论是谁都应该遵循法律的规则,尊重它在司法过程中的权威性.在凸显法律独立性这一方面,逻辑理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律论证中的逻辑理性不仅仅能是法律本身趋于完善和严谨,更重要的是,在论证的整个过程里,逻辑理性承担者取证的合法的责任.具有深刻逻辑理性的法律规定合法的取证,公正的裁决,这样就可以使法律裁决的结果为大众信服,自然使司法过程更加独立权威,而不受外界干扰.

第五,减少法律与公众道德标准的冲突.法律反映的社会绝大多数人的道德习惯,是一种契约.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在于,法律具有强制性,它是程序上的善而非实质上的善.有一些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的实行条件下,会与社会普遍承认的道德发生冲突.2007年11月发生在北京的“不签字,不手术”就是一个例子.因为丈夫拒绝签字做破腹产手术,导致妻子和胎儿双亡.对于这件事,舆论纷纷以“没有职业道德”“败坏社会风气”“见死不救”等形容词来抨击医院,然而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对手术的家属签字却有着明确的规定.法律本身需要向民众阐释意义,民意的宣泄是朴素的,却未必都是理性的,在与道德的冲突中,逻辑理性解决它们之间的矛盾上起着调节的作用.法律论证中的逻辑理性使法律在证成过程中更加合法,从而使最终判决结果更具有可接受性.大众的可接受对于法律的施行也是一种肯定,然而决不能因为舆论和民众所谓的罪恶的更公平而放弃法律本应具有的程序正义.这就对法律论证中的逻辑理性提出更高的要求,既要维护法律的程序正义,又要尽量避免与普遍道德的冲突,这样的权衡之术,也只有求助于法律内部的逻辑性来解决.

三、法律论证中逻辑理性的意义

第一,提高民众对程序司法正义的正确认识认同.民众所认识到的司法的作用于司法实际应具有的作用不同.民众更重视的是实质正义的获得,而司法提供的是程序正义,即在法律论证的过程中证据的合法取得与论证的合乎程序.对于刘涌案,大部分民众他们并不关注程序的合法,更在意的是结果的合情.这是朴素的感性的情感需要而不是理性的思考.作为法律论证,我们更加要在意的是它的程序性,法律所得到的是程序的善,是形式的善.作为法律内在的准则,加强对逻辑理性的认识与理解可以减少民众的道德要求与法律论证的程序正义之间的矛盾,促进大家对司法正义的理解和承认.

第二,提升社会逻辑理性,提高人的文明素质.法律论证中,民众对司法结果的反应体现了这个社会民众的普遍文明素质.刘涌案二审后媒体与民众的态度激烈这在社会的普遍道德规范程度上可以理解,但是如果这种舆论的声音对司法裁决造成干扰,一方面说明司法的独立性不够,另一方面也反应民众社会理性的缺乏.与之相对应的案中,舆论的声音一直在,但是多了几分冷静,少了冲动,多了理性.在越来越完善的法律发展过程中,民众意识到面对社会问题时,不仅是司法部门,普通的社会一员也应该理性的思考,社会的逻辑理性提高,民众的文明素质提升,越来越多的人会意识到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与联系,越来越多的人会意识到法律所提供的程序的正义,这样的趋势对于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有一定帮助.

第三,促进政府信息透明与相关制度的完善.近些年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在不断加强,但不能说这就是最佳程度.既然人民的法制是为人民所建立,那么人民显然应对这种保障自身利益的制度加以了解,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逻辑理性成为了法律不断完善自身,进而成为政府做好本职工作的推动力和鞭策力.

在性质上有着共同之处的刘涌与两案,在司法裁决的过程中却显示了不同的司法背景.无论是在在取证的合法性上,还是在民众的理性程度上,都有明显的进步.据此,我们更应该意识到法律论证中的逻辑理性对法律本身以及整个社会所起到的积极的作用,以及对于提升法律的可信度和提高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的积极意义.

注释:

P张晓芒.法律论证中的逻辑理性.内部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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