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教学过程中的“取舍”之道

点赞:16404 浏览:7151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金融法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在大多数财经类政法类院校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当授课对象既有金融学专业的学生,又有法学专业的学生时,为了解决金融法课程内容繁杂和学时相对较少的矛盾,为了避免教学内容重复、吸引学生注意力,为了提高教学的针对性,确保培养出知识结构健全的复合型人才,教师必须立足于授课对象的专业背景,在突出重点力保金融法学知识体系完整性的前提下学会对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方法的“取舍”之道.

关 键 词金融法教学法学专业金融学专业

作者简介:王华秀,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金融法学.

中图分类号:G4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252-02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而现代经济是法治经济,因此,金融法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在大多数财经类政法类院校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有的院校甚至开设了金融法专业.在很多财经或政法类院校,金融学专业的学生要学金融法,法学专业的学生往往也要学金融法.作为一名财经大学法学院的教师,笔者一直从事金融法的教学工作,授课对象既有金融学专业的学生,又有法学专业的学生.通过总结多年的教学经验,我认为,在对这两个专业背景的学生进行金融法的教学过程中,教师懂得“取舍”之道不仅对于充分完成金融法的教学目标至关重要,而且对于培养复合型人才意义重大.

一、金融法教学过程中教师学会“取舍”的必要性分析

(一)学会“取舍”是解决金融法课程内容繁杂和学时相对较少的矛盾的必然选择

金融法,顾名思义就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作为金融法的调整对象,金融关系是指金融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其活动内容的广泛而复杂导致金融法是以“一揽子”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这就决定了金融法这门课程的内容相对繁杂.一般而言,金融法的内容包括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涉外金融机构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货币发行与管理法、金银管理法、存款与贷款管理法、同业融资法、金融担保法、票据法、支付结算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金融信托法、融资租赁法、期货期权管理法、外汇管理法、外债管理法等等.另外,由于金融创新和金融对外开放的拓展,金融法的内容还因调整对象的发展而具有不断增多的趋势.

同时,大部分院校由于课程设置的原因,配给给金融法这门课的学时相当有限,往往只有36学时,远远不能满足教授全部金融法课程的需要,即使个别院系有54学时,也很难充分讲授全部内容.这就使金融法课程内容繁杂和学时相对较少的矛盾凸现出来.因此,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教师不得不在教学过程中学会“取舍”,这是节约教学资源、提高教学有效性的必然选择.

(二)学会“取舍”是避免教学内容重复、吸引学生注意力的有效途径

客观地说,金融法既有金融学的属性,又有法学的属性,金融法这门课程既涉及金融领域的很多内容,同时又包含了很多法律内容.金融学专业的其他课程侧重点在于金融业务规则,而金融法课程的侧重点则在于金融法律制度,法律制度里毫无疑问是包括法定的业务范围和业务流程的,所以,如果教师在面对金融专业的学生时再一次重复业务规则,虽不能说是“班门弄斧”那也是“老调重弹”,自然很难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反过来,在面对法学专业的学生时依然重复法学其他课程讲过的法律理论,结果也是一样的.

保持授课内容的新鲜感是吸引学生注意力的有力因素.为了保持新鲜感,避免重复教学内容,吸引学生注意力,提高教学质量,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学会“取舍”之道事半功倍.

(三)学会“取舍”是提高教学的针对性以及培养知识结构健全的复合型人才的重要保证

培养复合型人才是现代高等教育的重要目标.我认为,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并不是要求教师“眉毛胡子一把抓”,逮到什么知识就向学生灌输什么知识,也不是要求教师向学生教授全方位的知识――这几乎是不可能的.而是要求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有的放矢,提高教学的针对性,给学生的知识“查缺补漏”,学生“强”的方面教师就“弱”讲,学生“弱”的方面教师就“强”讲,换句话说,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学会“取舍”之道,始终做到有的放矢,确保教学工作保持很强的针对性,在个人的能力范围内努力为实现知识结构健全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做出贡献.

二、金融法教学过程中教师“取舍”应遵循的原则

(一)立足于授课对象的专业背景进行“取舍”的原则

既然是“取舍”就一定有“取”也有“舍”,哪些是该“取”的哪些是该“舍”的,必须有一个选择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授课对象的专业背景,教师必须立足于授课对象的专业背景进行“取舍”.面对不同的授课对象,“取舍”的内容是不一样的,“取”的应该是与该专业背景相关的理论、制度和方法,“舍”的应该是该授课对象其他专业课程已经教授过的理论、制度及方法.只有这样,立足于授课对象专业背景的“取舍”才可能是合理、科学的“取舍”.

(二)在突出重点的前提下力保金融法学知识体系完整性的原则

相对于有限的学时,教师立足于授课对象的专业背景进行“取舍”后剩下的内容也还是过于繁杂的,这就需要教师进行二次“取舍”.这次“取舍”的原则是在突出重点的前提下力保金融法学知识体系的完整性.完整的金融法学知识体系应当包括金融法理体系、金融法律体系、金融法制体系Q,所以无论面向什么专业的学生,教师二次“取舍”只能是在这几个部分里突出重点,而不能把其中某一部分略去,力保金融法学知识体系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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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法教学过程中教师如何进行“取舍”

笔者一直以来面向法学专业和金融学专业的学生进行金融法学的教学,所以,笔者就这两个专业的授课对象探讨一下在金融法教学过程中教师如何进行“取舍”的问题.

(一)教学内容的“取舍”

1.内容侧重点的“取舍”

授课对象的不同决定了教师授课内容侧重点的不同.如果授课对象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取”的就应该是与法律相关的金融学理论和经济学理论以及特殊的金融法律处理规则,“舍”的就应该是法律基础理论和别的法学专业课程已经交代过的金融处理规则;如果授课对象是金融学专业的学生,“取”的就应该是与金融相关的法律基础理论和法律制度,“舍”的就应该是金融业务规范及具体业务流程.拿商业银行法的业务为例,我给法学学生侧重在于讲授商业银行业务的经济学基础和历史演变及中外对比,最后简单交代《商业银行法》法条限定的业务范围及限定理由;给金融学学生我侧重在于讲授现行法律的具体规定并深入分析限定业务范围的法律程序和法律意义.再如担保法的有关内容,对于法学学生我“舍”去有关法律规定不谈――因为他们已经系统学过了担保法的内容,我主要讲授担保对于金融机构及金融行业的意义并通过案例分析进行阐释;而对于根本就没有接触过担保法的金融学的学生,我只能一点一滴地详细阐释担保的有关法律制度.


2.内容新旧的“取舍”

进入新世纪以来,金融全球化的浪潮一浪高过一浪,我国金融业也借加入世贸的契机不断推进对外开放的步伐,由此带来的金融创新层出不穷,新的金融纠纷时有见闻.同时,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金融法律制度建设和更新的步伐也不断加快.因此,教师在金融法的教学过程中,必须结合时代特征、与时俱进,不断更新教学内容,及时引入新的理论、新的制度,及时抛弃过时内容、废弃法律.同时,教师在讲授金融法的有关理论制度或原理内涵时,应该尽可能地采用新近发生的有关事例作为辅助材料进行阐述.比如,这次美国次贷危机的有关资料既可以作为“市场失灵”和政府监管漏洞的生动表现,又可以用以阐释金融法必须以社会为本位的深刻原因,还可以作为强调金融监管的国内协调和国际合作问题重要性的真实依据.相对于那些年代久远而陌生的事例,教师选用新近发生的众所周知的事例来讲解“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以及“效率与安全”、“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等抽象的理论,不仅容易提高学生的理解力,还容易增强学生记忆的深刻性.


(二)教学方式方法的“取舍”

授课对象专业的不同决定了教学目标的不同和教学内容侧重点的不同,教学目标的不同和教学内容侧重点的不同又决定了教学方式方法的不同.所以,面对不同专业的授课对象,为了使学生熟练而全面地掌握有关知识和技能,教师必须在教学方式方法上学会“取舍”之道,学会教学方法种类的“取舍”及同一种方法不同方式的“取舍”.

一般来说,大学文科中常用的教学方法有讲授教学法、讨论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课题研究教学法及指导自学法等,教学方式有启发式、列举式、情景式及对话式式等.教学方式方法本身并没有优劣之分R,效果的好坏取决于教师运用的情况.在与法有关的课程教学过程中,案例教学法应当是运用程度最为广泛的.我就以此方法的运用为例阐释一下我对教学方式方法的“取舍”.

首先,我在金融法的教学过程中尽可能创造案例教学的环境,只要和案例有关联的知识点我都尽量搜索出有关案情,设计整理出有关问题,积极引导学生进行思考;其次,我区别不同专业背景的授课对象,有针对性地有差异地运用案例教学法.当面向法学专业的学生时,我经常将案例教学法与讨论教学法紧密结合,主要采用对话式和情景式,深入分析金融法律纠纷的来龙去脉和双方律师的法律理由及法院最终可能的判决;当面向金融学专业的学生时,因为学生们缺乏系统的法律专业的学习,很难通过讨论教学法得出有益的结论,所以我往往只能将案例教学法与讲授教学法结合起来,先通过讲授使学生熟悉有关法律知识,然后主要通过启发式来完成案例教学法或者是在讲授有关法律条文时,举一个现实的小案例加以分析,将理论与案例相结合,以此加深学生对法律条文的理解.

面向不同专业背景的学生如法学和金融学的学生进行金融法的教学时,教师学会“取舍”之道,学会教学内容的“取舍”,学会教学方式方法的“取舍”,这不仅对于教学目标的完成、教学质量的提高意义重大,而且对于学生知识结构的健全、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意义深远.

注释:

①朱大旗.金融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②吴敏.金融法学研究和金融法学科建设新思路.金融教学与研究.1998(5).

③柳德玉.知识的特性和教学方法.长春工业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