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实习权益的法律保障

点赞:18231 浏览:8219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由于大学生实习专门立法不足以及现有其他法律适用困难,我国大学生实习权益频受侵害.为此,应该完善保障我国大学生实习权益的法律制度,包括:出台实习专门立法,完善实习法律体系;实行实习协议制度,明确权利义务;运用多种途径,完善实习权益救济制度;借鉴国外经验,构建合理的激励、约束和合作制度.

关 键 词大学生实习权益法律保障权利义务

作者简介:徐芳,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副教授;胡丽云,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法学专业2007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182-02

一、大学生实习权益受侵害的现实状况

(一)大学生无法获取多途径的公平的实习机会

目前实习职位难求,严重损害了大学生正常获取实习机会的权利.大学生寻找实习单位困难,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从社会而言,我国高校连续大规模的扩招导致毕业生人数骤增,而现有的经济发展条件下,社会没能及时创造更多更好的大学生实习机会.二是就学校而言,学校没有建立充分的实习信息平台,大学生不能及时获取实习信息;学校没有组织有效的实习指导,影响大学生寻找实习单位;学校没有安排合适的实习时间,大部分学校把实习安排在大四,而大四是找工作最忙的时期,与实习期冲突,因而出现只盖章不实习的情况.三是从实习单位来看,我国绝大多数企业没有健全的实习生制度,大多不愿接受缺乏经验的实习生;政府和事业单位也没有提供足够的机会和平台,让大学生到某些岗位上实习.四是就个人来看,大学生对学校存在依赖性,希望学校能够直接为其提供实习机会;况且,大学生大部分时间是在学校,人际关系网络不够宽广,这也加大了其寻找实习单位的困难.

(二)实习单位与大学生未签订实习协议或签订的实习协议不尽规范

据笔者进行的《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问卷调查显示,只有66.7%的大学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而大学实习生没有签订协议主要是因为实习单位没有要求(66.7%),自己也没有提出(76%),也有部分是有签协议的想法,但不敢主动向实习单位提出(16%),还有小部分是向实习单位提出了,但遭到拒绝(2%)以及其他情况(6%).即使实习单位与大学生签订有实习协议的,协议内容有时也不尽规范,仅主要包括实习单位的工作纪律、实习单位免责事由和违约处理等规定,而没有对实习生伤亡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实习生权益的内容说明.另外,不少实习单位只有单联的实习协议,签订后要求大学生留在单位存档,因此,实习产生纠纷后,大学生往往失去有力证据,从而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实习单位未给大学生提供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合适的实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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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部分单位没有认识到人才储备的重要性,认为对实习生培训是增加成本的,因此不愿意为大学实习生提供必要的岗前培训或者岗前培训仅仅是“走过场”.此外,据笔者调查结果显示,61.3%的大学生在实习期间被安排一些打杂性质的工作,还有4%被安排完成工作以外的私人要求,比如写盒饭等.这体现实习单位对实习生没有足够重视.

(四)大学生没有获得应有的实习报酬和补助

由于国家没有对实习人员是否应该获取报酬作出硬性规定,因此实践中做法不一:有些单位愿意提供实习生一定的报酬作为补贴,但这种报酬远差于工资;有些单位是无报酬实习,仅承担对实习生的教育培训义务;甚至有单位对前来实习的大学生收取实习费用.根据2010年我国首部大学生实习地方条例――《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28条的规定,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同岗位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不得拖欠、克扣.但该条例仅是地方法规,效力范围有限,且对于“一定比例”没有详细解释,实践中难以执行.

(五)大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解决不理想

大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身侵害,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能向实习单位进行工伤损害求偿.因为依据目前我国法律,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劳动或与之相关的工作时,发生意外伤害的情况.但是由于大学与实习单位之间经常被认为未形成劳动关系(后文有详细分析),因此大学生在实习期间遭遇的意外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仅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实习单位或者责任人赔偿,而不能先通过工伤损害赔偿途径得到解决.

二、大学生实习权益法律保障的不足

(一)专门的立法不足

当前,我国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立法在国家层面为空白,虽然个别地方有颁布专门的条例,但也不尽完善.如《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不足包括:第一,没有就大学生的特殊劳动者身份作出明确定位.如今,高校实习不再是单一传统的教学实习方式,还包括顶岗实习等新模式.即大学实习生可能被实习单位如同正式员工安排在一线岗位,或者成为实习单位的试用期员工.因此,大学实习生应是实习单位劳动力的组成部分,而《条例》没有规定实习大学生的此种特殊劳动者身份,可能导致权利受侵时找不到保护依据.第二,没有明确规定实习生权益受到侵害的保护途径和单位的法律责任.《条例》主要规定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各类单位接收学生实习(第6条),确定实习单位应当履行的管理及培训等职责(第21条),但是忽视了实习过程中实习生权益受到侵害后的救济途径,对此也没有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所以,《条例》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实习期间侵权案件的出现,也不能完全保障大学生合法权益.

(二)适用现有其他法律困难

针对大学生实习权益受侵害的状况,虽然从理论上我国现有的其他法律可以作为保障大学生权益的依据,但仔细分析,也很难有所作为.

1.适用劳动法的障碍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又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因此,现行《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保护的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般是以大学生毕业为前提,而实习的大学生尚未毕业,与学校仍存在教学关系,所以难以认定大学生实习期间已经和单位建立了正式的劳动关系,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显然存有障碍.另外,实习生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职工,因此也不能通过社会保险来获得救济.

2.适用合同法等法律的困难

多数专家学者认为,实习大学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适用我国《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来调整,即把实习关系视为民事关系.但这样的定位可能导致两个问题:一是合同法强调平等自愿.但是从现状来看,大学生在实习中往往是弱者,他们为了学分必须到单位实习,而签订的协议往往是单位早就准备好的格式化协议,大学生没有话语权.这说明大学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并非均等抗衡的关系,也体现了适用合同法也不能根本保护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二是大学生实习期间所产生纠纷的法律解决机制也不够完善.大学生以民事纠纷为由起诉实习单位,即便胜诉,得到的赔偿也不足以弥补其所受的损失,况且还要支付各种诉讼费用,耗损时间精力.

三、完善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制度的建议

(一)出台实习专门立法,完善实习法律体系

虽然2010年《条例》在某种程度上打破了相关领域的立法“空白”,也预示着国家和各地方将出台更多更规范的法律法规.但笔者认为,要彻底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大学生实习权益受侵害问题,还是应该由国家出台一部统一的立法,把大学生实习权益列为确定的保护对象,内容主要包括:明确大学生享有获得公平实习机会的权利,建立大学生实习协议制度及实习报酬补助制度,确定大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伤害事故责任制度及赔偿制度,建立相关奖励、合作以及专门的纠纷解决机制和监管机制等.各地方则根据区域特点及现实情况,在此统一立法之下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此外,还可以根据实习种类的不同,扩大劳动立法的适用范围,细化各类实习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例如,可以将就业实习以及顶岗实习均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规范实习期间可能出现的劳动纠纷,明确责任及救济途径.这样,其他的立法如劳动法在解决相关问题时也有补充适用效果.

(二)实行实习协议制度,明确权利义务

实习有学校安排和自行联系两种.第一种情况下,要保障大学生实习权益就必须强制性要求高校与实习单位之间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第二种情况下,也必须明确实习单位和实习生之间应签订实习协议,并全面规范协议内容.据笔者调查,目前实习单位在协议中规定最详尽的内容是工作纪律和实习单位免责事由,可见现阶段的实习协议仍处于实习单位强势实习生弱势的情况,实习生不可能跟实习单位谈判以要求应有权益.因此,实习协议应该根据教学要求以及相关劳动法等规定,对实习培训、实习内容、实习休检测、实习安全、实习报酬等作出详细约定,禁止实习单位规避责任,采用对自己有利的免责条款.尤其是要重视其间实习报酬的规定.笔者认为,实习单位应当支付实习生相应报酬,标准则可由各地确定,比较可行的办法是针对本地区情况确定一个最低实习报酬标准.

(三)运用多种途径,完善实习权益救济制度

实习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后,实习单位往往认为不是工伤而拒绝赔偿,高校则称属于校外事故,也不愿意承担责任,再加上实习生在现实中举证困难,其权益很难切实得到救济.要解决此问题,一是可以采纳某些学者的建言,实行强制实习保险制度,要求高校对大学生实习风险进行投保.如果可以排除校方责任而是实习单位的责任时,由实习单位承担;如果不能排除校方责任,或无法分清校方与实习单位的责任大小时,适用连带责任;如果无法确定责任,则由保险公司补偿.二是建立专门的实习事故和纠纷解决机制.首先,高校要科学管理学生实习,保持信息反馈渠道通畅,一旦实习生发生意外事故,校方可以第一时间介入,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其救济.其次,由政府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设立大学生实习纠纷调处机构,专门处理大学生实习产生的纠纷和申诉.

(四)借鉴国外经验,构建合理的激励、约束和合作制度


在德国,对工程、经济、管理、社会、外文、法学、医学和师范类等应用性较强的专业的大学生来说,在校期间的实习是一种义务,相关院系会制定专门的实习或实习生规定及守则,而其他的实习则被视为志愿实习.德国很多高校都设置了专门的实习机构,并保证必要人员编制和经费投入,大学实习生的管理是由高校内的这些实习机构和实习单位共同进行.值得一提的是,德国大型企业一般都设有实训生产岗位,中小型企业则提供实际的生产岗位,为实践教学提供切实可靠的保障.通过考察德国大学生实习的实践,对我国的启示如下:一是构建企业等单位接纳大学生实习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比如,可以将接纳大学生实习纳入企业及有关部门社会责任的必要组成部分,并提供相关经费补助和政策优惠.二是促进高校、政府、企业等实习单位之间在对大学生实习的怎么写作、指导和管理方面的合作,为大学生们创设一个广泛、合理的实习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