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商法学教学存在的问题与改革之策

点赞:11709 浏览:4729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商法学作为法学专业学生的核心课、必修课,对于学生掌握商事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培养分析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意义重大.但是,在高校商法学教学中却存在一些问题,如何突破与改革,对于商法学教学目标的实现尤为重要,本文试图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改革建议.

关 键 词:商法学商法体系教学实践

作者简介:刘秀清、姜会、王晓燕,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文法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朱红,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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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245-01

一、商法学教学的目标与内容

商法学作为教育部确定的法学十四门核心主干课程之一,是法学类学生的必修课程.它承担着培养学生商事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任务,是学生接受法律思维和法律实务训练,培养运用法学思维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一门重要的应用学科.商法学课程包括商法总论、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等几个主要部分.

二、高校商法学教学存在的问题

商法学在中国还是一门正在发展中的学科,加上体系庞大,技术性、发展性强,理论抽象、枯燥,所以,相较于民法、刑法等课程,学生在理解上难度相对大一些,给予的关注相对少一些,尽管在教学中注重强化商法学基本理论知识教育,密切跟踪学术动态和立法发展,反映商法学领域的最新成果,但还是存在一些难题.

(一)商法的体系、结构和范围存在争议

商法虽然早在欧洲中世纪时期就已出现,并经过近现代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的发展形成了相对成熟的体系,但是,由于我国对商法的研究是上世纪90年代才开始,起步晚,不成熟,这就导致理论界在商法学的体系、结构上存在一些争议,这在商法学的教材上体现得也较明显.

(二)有限的课时难以满足商法学庞大体系的需要

商法学体系庞大,除了总论部分,还有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等法律部门,总论部分理论性强,理解难度大,分论部分技术性、实践性强,内容繁多,但是有限的课时使得授课在全面与重点之间不能兼顾,为了追求进度不得已放弃了与学生互动、引导学生自行分析的环节,这就使学生掌握理论知识难度加大,影响了教学效果.

(三)实践活动的不足影响了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

商法学理论性强,实践性更强,所以,要想深刻理解所学理论,必须让学生参与到实践中去.虽然教师在授课中也有课程实习环节,但由于各种原因,实习内容及方式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这就使得学生在日后遇到实际纠纷时不知如何下手,缺乏理论解决实际的思维和能力的锻炼.

三、高校商法学教学改革之建议

面对上述商法学教学存在的问题,必须进行深入的思考,以求寻找到适合学校实际情况又能促进学生理论、实践能力双赢的教学之路.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明确、合理地确定商法学的体系、结构和范围

我国的商事立法仍不尽完善,因此,学者们关于商法体系的认识仍存在颇大差异.多数学者主张,商法体系主要包括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商号、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也有学者主张,商法的体系由商主体法、商行为法、商事权利救济法三部分构成.商主体法,包括公司法、独资及合伙企业法、写作技巧商法、破产法.商行为法,包括商事合同法、期货法、融资租赁法、信托法、担保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商事权利救济法,包括商事法律责任、商事仲裁与商事诉讼.P

通过考察国外商法体系的构成以及我国立法现状,在商法学教学中应该采用经典同时又是通说的体系结构,即在商法一般规定之后,设公司、证券、票据、保险、破产等几部分.

(二)合理地确定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以求平衡课时有限与体系庞大的矛盾

要想解决这一难题,或增加课时,或保持课时不变,合理确定教学内容和方式,在学校整体安排难以增加课时时,就要求教师不能仅仅着眼于每一具体的制度,也不能采取面面俱到的授课方式,而是通过有选择、有重点地讲授商法学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阐释隐在各种具体制度背后的立法理念、立法目的和立法价值,以此帮助学生跳出纷繁复杂的部门法,首先建立和掌握一种宏观思维的能力,能够以商法学基本原理统领部门法的学习,面对众多的商法知识点和理论框架,做到举一反三.


教学实践内容和方式应该多样化,增加灵活性和实效性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Q要使学生“所学”真能“所用”,就要求在注重掌握商法基本理论知识的同时,还应该灵活设计教学实践的内容和方式,比如,可以根据学生课程安排合理地组织学生做案例分析、举行辩论赛、组织模拟法庭、参观公司和证券相关机构、邀请法官或学生进行专题演讲、到法院旁听等多元的形式,这不仅可以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主要地是学生通过亲力亲为能够更深刻、更直观的接触现实,完成实践对理论的实效理解,从而提高教学效果.

注释:

P范健.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Q[美]霍姆斯著.冉昊,姚中秋译.普通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