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的困境其新进展

点赞:26806 浏览:12092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作为诠释刑事诉讼的法律本质的基础理论,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是否走到尽头问题已经引起了理论界的普遍关注.区别于我国传统理论界这种悲观论调,本文在系统分析传统理论在研究方法与目的和理论视野等局限性和逻辑起点、法理学和刑法学上的理论基础等制约因素的基础上,重构了区别于传统理论的“两重关系说”,实现了该基础理论的重大进展和理论突破.

关 键 词: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两重关系说

作者简介:边慧亮,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和司法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079-01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作为法律关系理论的重要分支,肇始于德国学者比洛(Bulow)的“诉讼法律关系说”,并在传统大陆法国家广泛传播,从而使得传统私法领域中的法律关系理论逐渐在“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的历史潮流中被引入诉讼法这一传统公法领域、并被发展为诠释“刑事诉讼的法律本质”的重要理论.

一、我国传统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的理论困境

对于刑事诉讼的法律本质,我国理论通说采“法律关系说”.即刑事诉讼的法律本质就在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但是我国理论界关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理论研究无论在研究目的和方法上,还是在理论视野上都存在很大局限性.我国传统的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在广义刑事诉讼的理论路线上逐渐地陷入了“泛而异化”的理论境地.这在客观上使得我国著名的青年学者、北京大学的陈瑞华教授所发出的“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已经走到了尽头”P的悲观论调绝非毫无道理可言.

二、我国传统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的制约因素

区别于理论界的这种悲观论调,有学者则另辟蹊径,直接借鉴、吸收传统大陆法刑事诉讼理论中的先进成果,以期为我国传统理论注入新活力,最终怎么写作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理论实践.同时,基此初衷的理论反思已引起了刑事诉讼理论界的广泛关注.通过详实的理论考察,笔者认为使我国传统理论陷入理论困境的制约因素有:

(1)在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上,单纯将“刑事诉讼法律关系”范畴本身作为刑事诉讼法律本质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和归宿,从根本上忽视了其理论实质在于从法律本质属性角度揭示刑事诉讼的内在本质和一般规律,从而割裂了其与刑事诉讼主体、客体和职能等基本理论范畴之间的理论联系.(2)传统法理学中法律关系理论的固有缺陷,使其仅得合理适用于私法领域,却不足以科学、合理地解释公法领域中诸如权力与责任等法律现象,从而客观上阻碍了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体系的科学构建.(3)传统刑法学中浓厚的注重犯罪行为研究的行为法学理论倾向,从客观上导致了其难以获得稳固的实体法律关系之理论基础,而无法准确揭示刑事诉讼主体参与刑事诉讼的基本诉讼目标.(4)刑事诉讼行为和法律事实理论研究的有待深入,使其无法系统揭示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和内在动力.(5)刑事既判力理论研究的有待深入,则使其在客观上忽视了刑事实体法律关系形成、确定的诉讼机理,并在客观上忽视了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宏观目标和外在动力.(6)从更深层次意义上,我国现实的政治体制、司法体制和刑事诉讼程序及其构造等制度理论与传统大陆法国家间的客观差异,使其既有的刑事诉讼法律本质理论难以准确诠释我国刑事诉讼的特有法律属性.


同时,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范畴本身的科学界定和范畴体系的科学构建,是我国传统理论走出理论困境、实现理论突破的重要前提和保证.

三、我国传统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的最新进展

从总体上,我国理论界的传统学说有“一面关系说”、“两面关系说”和“三面关系说”及“多面关系说”等学说,其中我国理论界多采“多面关系说”.对于其概念内涵,传统理论认为,“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进行或参加刑事诉讼的机关或个人基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产生的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Q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由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规范和调整的,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间基于控诉、辩护和审判等诉讼基本职能且以确定实体法律关系为基本诉讼目标、或者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间基于其法定诉讼地位且以推动刑事诉讼程序、查明刑事案件事实为直接诉讼目的而参与刑事诉讼实施刑事诉讼行为(或者活动)所产生的,以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一种诉讼法律关系.这在实质上突破了“多面关系说”的传统理论通说,重构了“两重关系说”.即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刑事诉讼主体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和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程序法律关系两个基本层面所共同组成的法律关系格局.

对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理论,“两重关系说”也取得了区别于传统理论的重要进展.具体而言:第一,区别于传统理论的“同一说”和“区别说”,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刑事诉讼主体两者兼有相同点和不同点;其中刑事诉讼主体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但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却不必然是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主体仅是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关系层面的主体,而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则还是刑事诉讼的程序法律关系层面的主体;两者共同构成新说的主体理论:“两重主体说”.第二,对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内容,传统理论只笼统地将其看作是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新说则认为: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关系层面的内容,就是有实体意义的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而刑事诉讼的程序法律关系层面的内容,就是程序性的刑事诉讼权利与义务,即“两重内容说”.第三,对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传统理论通说认为是“刑事案件事实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R新说则认为:在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关系层面,刑事诉讼主体间基本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刑事案件事实和刑事实体法律关系;在刑事诉讼的程序法律关系层面,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间程序法律关系的客体,仅限刑事案件事实.此即“两重客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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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3页.

②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2页;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页.

③杨旺年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新编.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