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法根据的学考察

点赞:5101 浏览:1971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从学的角度去考察守法根据,就是要以现实生活为根基,以实现生活的意义为目的对“守法”本身进行反思,对守法义务的道德基础进行论证.在论证方式上,本文结合了目的论论证与价值论论证.最后揭示出,在法治背景下,为了实现生活的幸福以及人的自我完善,每个公民都负有守法的道德义务.

关 键 词“守法”守法根据学

作者简介:陈一,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刘晶,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270-02

“毋庸置疑,法律贵在运行,否则不如无法.”法能否得到遵守直接关系到立法的目的能否实现.谈论守法,我们首先必须解决守法的根据问题.我们为什么要遵守法律?显然,法律自身是不能给大家提供一个充分的理由的.要回答这一问题,笔者试从学的角度进行考察,因为,法律出自规范,道德是其实现的基础.“既然法律是从规范里发展出来的,既然规范需要道德基础,法律也同样需要道德基础”.在这个意义上,为了使守法的根据获得具有最终说服力的解释,我们求助于学,希望能从中获得一些答案.

一、学在守法根据考察中的应用

(一)学是对生活的哲学反思

学就是要从道德的层面去反思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反思“人伦关系”).从这个角度来说,学是对人类道德生活进行哲学反思的一门学问.

我们要严格区分两种不同的学理论.一则被称作“生活”,一则被称为“教化”,二者有着根本性的差异:“生活”理论的思想根基是生活事实,它源于生活,而且最终的目的也是“为了人的生活”,而“教化”理论是政治、宗教等意识形态的产物,其最终的目标是要形成某种“社会秩序”.相比之下,“生活”理论才最为根本和重要:因为人的生活是一切社会的原初性根基,社会的存在只是为了实现生活的目的,也即是说,生活是最终目的,社会只是实现这个目的的方式和手段,要过上好的生活,应当有好的社会,但好的社会制度、好的社会秩序却并不必然意味着就一定有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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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守法根据的学研究之意义

1.为了生活的幸福而非社会的秩序

对于守法的根据进行学考察就是要论证守法到底是否能帮助人们实现有意义的生活.生活的意义是向每一个愿意寻求它的人开放着,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去获得属于自己的幸福生活.但是,现实中,人们却往往被社会所累,而渐渐失去了生活.因为,“随着社会机制的日益发达,尤其是现代生产、分配和传播制造了大量的的表面目标和利益而掩盖了生活的真实意义,各种体制和标准把生活规划为盲目的机械行为,人们在利益的昏迷中失去了幸福,在社会规范中遗忘了生活,就好像行为仅仅是为了实现体制的规范目标的行为,而不是为了达到某种生活意义.社会成功了而人失败了.”可见,生活与社会不是一回事,二者的关系需要加以明辨.


(1)生活目的与社会目的之区分.通常,我们把生活的目的与社会的目的混同了,认为只要能够实现社会的和谐、有序,人们就能过上幸福的生活.法律讲求秩序,推行法治的目标就是要形成某种稳定的社会秩序.诚然,良好的、稳定的社会秩序固然重要,但是生活的幸福才是更为根本的价值目标.好的社会是好生活的必要条件,但好的社会却并不必然导致好的生活.生活需要社会这一形式,但生活并不怎么写作于社会,相反,应当是社会怎么写作于生活.相对于社会而言,生活更为根本,所以从生活的角度去思考问题与从社会的角度去看待问题会有不同的结果.有秩序的社会相对于幸福生活而言,只是一种手段,好生活才是最终的目标.

(2)生活的幸福才是法治最终目的.通过法律制度的施行而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是法治的目标,同时也是保障法治实现的前提.但值得我们反思的是,当我们过分关注社会秩序的形成的时候,我们是否对人们的生活状况也给予了同样的关注.因为在大多数推崇法治的人看来,只要法治目标得以实现,人们的生活状况也就会随之改善.其实,这种观点只是某些人想当然的一厢情愿罢了.在法治建设的今天,现实生活中依然有很人并没有能够过上好的生活.事实上,法治与好生活的关系并不像有些人想象的那么一致的,一个社会可以被治理得井然有序,但其中人们的生活状况可能并不理想.无怪乎在法制日趋完善的情况下,还总是有人哀叹民生之多艰.羁束性的“守法”总是要求人们按既定的“标准”去行为,若人们不加反思地盲目遵从法律,那么生活的魅力无法展现,在这种守法状态下,人沦为了规范的奴隶,而丧失对生活的热情,生活就变得没有意义了.在法治之下,“守法”本身就是生活方式的一种.选择过守法的生活,就意味着人们要通过守法去实现生活的意义,去追求幸福.

2.为了道德生活而非为了社会

(1)道德与之区分.从严格的学术意义上说,“道德”和“”这两个概念有着重大区别.“”往往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是外在于人的;而“道德”是指“行道而有得于心者也”,是人们将外在的行为准则转化为内在的品行,是内化于心的.“”是一种社会规范,带有普遍性,“道德”是指个人的品德,强调的是个人的自我实现.这就提示我们,在讨论守法问题的时候必须反思群体与个体的关系:“群体”不是“个体”的合集,现实中所谓“群体的利益”,往往只是大多数人的利益.落实在守法问题的分析上,我们应该避免用“整体”的思维取代“个体”的思维,因为生活在同一个群体中的不同个人,其认知能力各不相同的,践行法律的自觉程度也就不可能相同.

(2)道德生活是法治实现的必要条件.法治之下,守法是公民的一项基本道德义务.只有在“守法”成为公民的道德自觉的前提下,法治的目的才可能实现.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道德生活是法治实现的必要条件.

法律具有道德属性,所以自觉守法的实现必然要经历一个从“道德认知――道德认同――道德自觉”的心理过程.其中,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就是人们对法律的道德认同,认同程度的高低,直接决定了人们守法的自觉程度,更决定了法治的最终实现程度.“法律的道德根源性表明:外部强制的担保尽管是法律秩序最耀眼的盾牌,但其一,这种外在强制的担保同样须以人的内在自发性世界为根基;其二,外部强制的担保只有与人的主观自发性相结合(或相配合)时才能发挥出真正的效用.”由此可见,只有通过促进人们对法律的道德认同,使法律获得最广泛的道德支持,法律才能有效的施行,法治才能得以实现.

二、守法根据之学论证

守法根据之目的论证

在目的论的选择上,本文选取人道目的论作为论证角度.这是因为“对于人的生活来说,只有人道目的论才是具有实质意义的目的论.”

“人道”的道德原则包含这样两个目的:一是使人通过道德实践不断完善自身,最终得以自我实现;二是使人能以合乎生活本意目的的方式去生活,能与人为善,能与除开自身之外的其他一切存在和谐共处.从目的论上看,守法的道德根据在于守法体现了生活的“人道”目的,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守法”的本质并非只表现为人的行为受到羁束,乃至强制;守法更是一种可以切实保障人的主体性,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的可选择的生活方式.也就是说,守法除了表现为对人的“不法”行为进行约束之外,更是一种可凭主体意愿而自觉“用法”的实践活动.“用法”表现在不僭越法律的范围,主体运用法律创设权利和设定义务,或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人”只有在创造中才成为真正的人,守法可以唤起守法者的主体意识,激发守法者潜在的创造性,使人得以自我实现,这完全合乎人道的目的.

第二,守法保障和谐,力促人与人和睦相处、人与自然和谐共存,也是合乎人道目的的.人道原则要求善待他人,作奸犯科、与人为恶的不法之徒违背了这一原则,而受到法律的相应强制与惩罚正是对人道的彰显.而对于人与自然之和谐共存而言,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守法主体对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以及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等法令的践行.

守法根据之价值论证

1.守法与公正

“公正”的经典定义是:给人应得,即使人各得其所.公正是关涉利益分配和利益交换的一项重要的原则,其直接目的就是为了建立一种良好的利益分配机制,使人与人之间的冲突被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但这绝对不是公正的最终目的,公正的最终目的是幸福,“是为了保证每个人有条件地创造属于他的幸福生活.”幸福的实现需要公正,守法就是要维持社会公正,为实现幸福创造条件.法律保障公正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合理地分配权利和义务,为实现公正的分配和交易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

第二,法律施行的基本要求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通过公民的平等守法以保公正.

第三,法律授予公民自由交易的权利,公民可以基于自治意思进行自由进行交换活动,这一点在民商法领域体现尤为明显.

第四,法律提供救济途径,对非自愿的交易而产生的不公予以矫正,对于因分配或交换不公而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

公正对于幸福是有利的,而守法的最终目的和动力就是为了实现生活的幸福,所以公正可称为守法所要实现的一个重要价值.

2.守法与幸福

幸福是学的基本价值,是“人类最重要的终极价值,人类的一切活动都与幸福的目的和愿望相关联”.幸福是生活发展的动力,也是生活的意义所在,人的行为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追求幸福的生活.幸福可以被这样理解:即由于人的道德需求被满足而产生的精神愉悦.

“守法是个人与社会臻于幸福生活的重要前提和途径,而幸福则是守法的最大动力和终极目的.”幸福是生活的意义所在,在法治背景下,人们要实现自我的发展与完善,要实现生活的幸福,必须通过守法的实践.一方面,守法为幸福的实现创造了条件.幸福的实现需要稳定的社会秩序和友好的社会环境,而稳定的秩序的形成则需要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另一方面,守法也直接促成幸福的实现.幸福的实现是为每个人的生活着想的,它着力于提高人的生活质量,而守法则确定了人的主体地位,使人享有充分的自由去把各种获得幸福的可能性实践变成幸福的现实生活.

通过以上从目的论和价值论对守法根据的学考察,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法治背景之下,为了实现生活的幸福以及个人的自我完善,每个公民都负有守法的道德义务.

三、结语

本文选取了“生活观”的研究视角,以目的论证和价值论证的研究方法来解答“公民为什么应当守法”这一诘问.笔者认为,只有立足于现实生活,并以生活的终极价值为理想,才能给出真正有效的解释.在法学研究中,我们太惯于用社会的观点去分析和解释各种各样的“法现象”,但却缺乏用生活的、道德的观点去反思和审视法之真正目的.生活的终极意义是幸福,而幸福的获得途径乃是“由道而得”(即道德).所以,笔者认为,以追求幸福生活为目标去论证守法之道德根据,能为我们呈现出一幅崭新的关于守法道德的理论图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