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上市之路

点赞:5357 浏览:1766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无法在国内上市,有着法律、政策、传统观念及其他各方面的原因.打破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公益性身份定位,区分教育活动的公益性及教育培训产业的市场经济角色,还原民办教育培训企业营利性事实,才能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与资本市场充分对接创造条件.

关 键 词民办教育培训公益性合理收益资本市场

作者简介:宣立虎,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G5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184-02

一、民办教育培训行业发展概况

(一)教育培训行业的产业规模、发展趋势

随着改革开放及市场经济法律地位的确立,教育培训市场获得了迅猛发展,各种辅导课程班、培训学校如雨后春笋般崛起.据统计,各类在册的教育培训机构数量在10万家以上,分为语言培训、职业培训、教辅培训、幼儿培训等.

据德勤《中国教育培训行业报告》统计:2009年中国教育培训总市值为6800亿元,预计2012年教育培训行业市值将超过9600亿元,年复合增长率为12%,其中民办教育培训增长率为16%,公办教育培训增长率为9%.未来,教育培训行业还将以高于GDP的增速快速发展.

(二)教育培训行业企业上市概述

纵观国内A股市场,无一家教育培训企业上市.但从2006年9月7日新东方教育集团在美国纽约交易所上市之后,陆续的由双威教育、诺亚舟教育、弘成教育、ATA公司、正保远程教育、中国教育集团、安博教育、环球天下教育、学而思教育、学大教育等11家教育机构在美国上市,有的在纽交所、有的则在纳萨达克上市.这些教育企业在上市之前都有风险投资基金进入,如老虎基金等,风险投资的进入.

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上市利弊分析

上市是企业由“私有公司”向“公众公司”转变的过程,公司原来只有几个彼此熟悉的股东,属于“人合”,上市后,变成了成千上万的彼此陌生的股东,属于“资合”.上市后公司经营行为、财务行为均在阳光下运作,定期披露各种年报、季报,及临时公告,并接受股东、媒体、及监管机构的监督.

(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上市的益处

首先,上市能够为教育培训企业带来巨额资金,为进一步的扩张准备了充足的.教育培训机构利用募集到的资金可以加大在师资、教材、办学硬件方面的投入,有效地改善教学办学质量,为广大学员提供更好的教育培训,有助于教育机构在外地迅速地进行扩张及并购.

其次,更好的完善公司治理,规范经营,维护广大股东、教职员工、及学员的合法权益,使教育培训企业能够更加健康长远的生存.

再次,能够给教育机构带来巨大的品牌效应,上市成为人们评判一个教育机构是否知名、教育质量是否过硬的标志.

最后,由于上市后的资金实力、品牌效应,让教育培训企业更容易吸引优秀人才的加入.例如新东方的老师,其上市前后的社会评价就有很大的不同.

(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上市的弊端

首先,上市成本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尤其是去国外上市.企业需要支付审计费、律师费、相似度检测费、上市费等动辄百万美元,甚至千万美元.

其次,上市后的业绩压力可能影响到办学质量.企业上市后,股民都希望所写的股票能够迅速升值,因此这给管理层在控制成本、迅速扩张规模、达到预期营利指标方面带来不小压力.

最后,经营者在企业上市之后有可能通过不断抛售股票进行套现,成为小股东或者完全逐渐脱离了教育企业.

总之,企业股票登陆证券交易所,为企业带来了充足的资金、巨大的品牌影响力,上市已成为人们判断一个企业及企业家成功的标准之一.综合以上的利弊分析,对教育培训机构来说:利大于弊.

三、为何无民办教育培训企业国内上市

根据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情况,不少国外的美元基金在投资教育培训机构时就约定去国外上市,既可以摆脱国内的监管,又可迅速套现.随着人民币基金逐渐壮大,不少民办教育培训企业在谋求国内上市.

上市公司,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国内的公司如果上市需要满足《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或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所要求的其他条件.笔者试从法律以及法理的角度,对国内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上市障碍进行分析.

(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公益性的定位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属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一部分.本条规定给民办教育培训学校扣了一个法定帽子:公益性.公益性社会组织在本质上属于非营利性的,不向其股东、举办者、成员、工作人员等分配利润.因而,公益性社会组织从事营利活动似乎与组织之追求特定领域的公益目的相违背,亦可能会滋生很多弊端.它不仅威胁到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资金安全,而且还会引诱公益性社会组织偏离组织宗旨所设定的轨道,而沦为谋取经济利益的工具;它不仅会导致国家的税收被规避,而且还在商业组织特别是小型商业组织与公益性社会组织之间产生不公平竞争.P

(二)“合理回报”与“投资收益权”的冲突是核心

《教育法》第25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创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而根据《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因此,上市公司的营利性与教育行为的非营利性发生了冲突.《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1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似乎“合理回报”的出现又动摇了教育行为的非营利性.“合理回报”这个词是在综合了各方利益的基础上,经过四次人大常委会审批才勉强通过的一个尴尬的概念.既不能违背《教育法》的立法规定,又要能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办学,《民办教育促进法》立法者处于两难的困境:如果允许举办者获得经济回报,似乎不合法;如果不允许举办者获取经济回报,似乎不合理.Q

对代表个体利益的民办学校举办者而言,“合理回报”意味着没有名正言顺的利润分配权,举办者可获得的收益缺乏必要的预期和法律上的安全感.其实,在民办学校按照市场收费的前提下,这种掩耳盗铃式做法并不能改变“办学结余”就是办学利润,合理回报就是收益索取权的法律事实.R

1.公开募股的限制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募集资金举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学校.这一条构成了国内教育培训机构无法登陆证券交易场所的直接障碍.而登陆美国证券交易所的11家教育培训机构向“美国”社会公众公开募股就开以摆脱中国“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学校”的规定.

2.监管的多头制与无序化

国家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分为两类,即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和从事其他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并对二者进行了区别对待、区别管理.归纳起来,我国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目前存在对头管理的现象,审批部门有教育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工商部门,登记部门由民政部门和工商部门.

实行集团化运作的教育培训机构即涉及课程培训、助学辅导等,又涉及职业技能培训,并实行连锁化经营,并且还具有教学软件等方面的开发业务,这种业务的交叉、业务边界的模糊化,使得监管更为复杂化与无序无序化.除非是块肥肉,在中国“都管”常常演化为“都不管”.

3.财务会计及税收方面的规范不健全

学费一般采用“一年缴费一次”或者“一次性缴纳”模式,这样按照权责发生制,学校的统一缴费季度的报表非常好看,而在接下来的几个季度收入可能为零.因此适用于一般经营公司的权责发生制不利于某些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简单粗糙更不适宜欲上市教育培训企业.

到目前为止,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有关捐资举办和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对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一直未出台,并因此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举办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造成一种不确定性和一定程度上的税收法律障碍.S

四、教育培训企业上市之道初探

(一)公益性身份定位的解除

某个组织具有公益性,并不意味着这个组织就应该是公益法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主体及其行为,只有从某个主体的行为上作出判断,才能更好地对他进行调整.我们可以根据举办人的办学目的、经营行为方面进行法律属性判断.我们可以对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这样划分,公立学校全部属于公益法人,这个毫无争议.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根据其经营目的及行为,分为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具有公益法人的属性,不得向其成员、举办者、工作人员分配利润,而营利法人则采用公司制运营,与其他生产运营类公司一样,适用公司法.公司制教育培训学校完全采用市场化运作,并与资本市场接轨.目前,民办教育培训企业已经按照公司制运作了,其中不少已吸引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只是缺少成文法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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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业利润的正当性回归

基于对公益法人定位的解除,营利性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采用公司制形式,采用现代企业会计准则,核算成本利润,向举办者、股东分配“办学结余”,即营业利润.学员的缴费表现为公司的收入,对师资、教学管理的投入算作成本,办公场所及教学软硬件的购置则计入公司的固定资产.

目前,民办学校在职工保险、工资待遇、社会保障等方面已经是参照企业法人来,与之相对应的公办学校的职工保险、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则按照事业单位来.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盈利水平已经远超传统的制造业,民办教育培训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一部分,不给于合理的法律地位,显失公平.

(三)审批、监管的清晰化、有序化

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监管,定期进行年检,依法纳税,遵守劳动法、教育法等法规.上市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进行监管.

(四)立法方面的确认及相关政策的及时跟进

任何的社会进步及相关改革只有经过法律的确认,才能变成引导行业发展的规范.及时对《教育法》进行修改,制定《民办教育法》、《教育培训产业法》等对公立教育、私立教育、营利性教育培训进行区别调整.

五、综述

教育培训产业是一个欣欣向荣的产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为各行各业培养了高素质、高技能的人才,解决了数百万人的就业问题,造就了一大批具有影响力的教育品牌.现在这些民族品牌全部跑到国外去上市了,其创造的利润也都会汇往了国外.打破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公益性身份定位,区分教育活动的公益性及教育培训产业的市场经济角色,还原民办教育培训企业营利性事实,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与资本市场充分对接创造条件,在立法上、监管上及政策等方面进行改革,这样才能让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登陆国内A股市场.

注释:

①杨道波.公益性社会组织营利活动的法律规制.政法论坛.2011(4).第156页-162页.

②③税兵.民报学校“合理回报”的私法.法律科学.2008(5).第152-160页.

④陈杰.合理回报的困惑-我国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境内上市面临的法律问题分析.深交所.2009(1).第20-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