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行政权利

点赞:12278 浏览:5494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提到行政机关,人们想到的往往是权力而非权利,对于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享有权利,传统观点持否定态度,认为行政机关应摒弃权利.但行政机关的权利以及行政人员的权利是不应彻底拒绝的,并且也是确实存在的.只有正视行政权利、保障合理性行政权利,才能使权力的行使更为有效.

关 键 词:权力行政权利合理性权利扩张性权利

作者简介:张琪,辽宁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168-01

对于行政机关是否应当拥有行政权利,张康之先生认为:“现代社会的私人领域就是一个权利的领域,而公共领域则是一个应当拒绝权利的领域,因为公共领域是权力的领域”,“在公共行政的领域中,我们在理论导向上主张权利价值,就必然会把行政人员引向道德意识淡漠的境地”.P以张康之先生为代表的观点认为行政机关中的行政人员在处于公领域时要放弃权利,避免对权力的公共性造成破坏.这种观点反映了学者们对行政人员这一群体道德与责任高标准的要求,也反映了学者们对于公共领域中腐败现象的忧虑.

但行政机关的权利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在理论层面,权利的存在有其理论依据;在现实层面,权利的存在更是不可避免.

一、理论层面

单从权力与权利的概念上看,权力与权利是密不可分、相互统一的.权力是一种威慑力和支配力,权力的主体以国家为后盾,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而权利是指主体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实现一定利益的合理性与可能性.权利与权力并不矛盾,权利的存在不会必然的破坏权力.

从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来看,权力与权利是无法彻底剥离的:

1.权力是由统治阶级掌握的,任何一个统治阶级都是由个人构成的,权力的行使也是通过个人来实现的,而这些个人正是权利的享有者.

2.权力与权利都要求实现利益.权力是统治阶级实现其利益的保障,指向某一部分个体的利益.而权利本身就是与个体利益密不可分的.

3.权力是对权利的保障,离开权力,权利的实现缺少了后盾.离开了权利,权力的存在则失去了意义――如果不以实现一定权利为目标,权力的行使会变的缺少目的性.

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角度来看,行政机关也无法和必要的权利相分离.行政机关通过行使权力向公民、上级机关、国家履行其义务.然而,“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行政机关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必然要享有一定的权利.行政机关内的个体要通过各种复杂的行政活动履行义务,就必然要享有一定的权利,如果行权主体的权利被完全摒弃,这些主体将无法充分履行义务,甚至通过手中的权力去侵犯他人权利.

从政府自利性的大前提下来看,行政机关作为一个团体也会要求拥有自己的权利.“所谓政府的自利性是指政府并非总是为着公共目的而存在,政府在公共目的的背后隐藏着对自身利益的追求,这一特性称为政府的自利性.”Q政府自利性来源之一就是团体意志,也就是某一行政机关或部门的意志.政府自利性的存在也恰恰体现了行政机关对其权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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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实层面

从我国的现实状况来看,让行政机关与权利划清界限是不现实的.我国行政工作具有职业性.各种行政机关甚至整个国家都需要各个行政人员的运作,而行政机关中的行政人员也同任何社会中的人一样有一定的利益需要.无论是作为社会成员,还是作为家庭成员,行政人员都有行政以外的各种其他角色,需要获取一定的权利和利益,不能只将行政人员看作是行使公权力维护公共利益的机器.而行政人员获取利益的要求反映到行政机关之中,就使行政机关也需要一定的权利.行政人员作为社会中的人具有个人的自主性,不应当将这种自主性消融在某个整体之中.


张康之先生认为:“既然权利是一个纷扰人们思想和情感的概念,那么为什么不放弃这个概念呢?提出者个想法未免是对权利这个概念的神圣性的亵渎,但我们并不能因为它是神圣的就一定认为它是科学的和合理的.既然人类历史上有过不知权利为何物的时代,那么在人类历史高度发展的阶段,人们会不会放弃对权利的要求和对权利是什么的追问呢?我想这是完全可能的”R.我们暂且不讨论人会不会放弃对权利的要求.至少现代社会并未达到“人类历史高度发展的阶段”,无论是物质水平还是人的道德水平,都无法使任何一个人放弃对权利的追逐.我国长期存在着片面强调道德说教的情况,一味提倡牺牲奉献,导致人的权利被忽视.这种道德说教在行政领域中似乎很难起到作用,贪污腐败的现象有增无减.与其一味说些道德空话,不如正视权利,疏导权利.

对于行政人员以及行政机关的权利,有与其工作责任相对应的合理性权利,也有不合理的扩张性权利.合理性权利能够保障行政机关的工作顺利进行,促进行政人员个人以及行政机关整体的良性发展.儿扩张性权力则会带来权力的滥用以及贪污腐败.在对待行政机关权利时不应全盘摒弃,而是要肯定其合理性权利,限制扩张性权利.

总之,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利是需要得到正视的,只有承认权利的存在才能保障权力的有效行使.

注释:

①③张康之.公共行政拒绝权利.江海学刊.2001(4).第59页.

②祝灵君,聂进.公共性与自利性:一种政府分析视角的在思考.社会科学研究.2002(2).第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