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学在当今社会中的价值与意义

点赞:4704 浏览:1452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作为一个交叉性学科,理学的作用与价值在法学与学两门学科中互相渗透,交叉体现在法与社会道德之间,这使得理学这门交叉学科在我们时代体现着独特的意义.本文通过几个方面探讨分析理学在现实社会的意义.

关 键 词人性法律社会

作者简介:区志娟,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007-02

理学这门学科不是人们虚构的一门人文理论学科,它的发展是符合时代趋势的,我们当代依法治国的政策趋势不断发展,近几年更是作为方针执行,政府不断地将其完善,同时我们的社会关系在文明发展中也潜移默化地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特定形式,并在21世纪有了新时代的新内容,在这种不断发展的情况下,理学在法与发展趋势中自然形成,它是符合当怎么发表展的一门学说.理学不仅为我们打开研究法制的新视角,开辟了一个新的领域,而且还极大丰富了我国的法治理论,并且完善了法制体系.

事实上,现有法学体系中理学还不能尽其所能,尽管在现实的法治生活中,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纪律早已成为法律工作者必须学习与掌握的内容,也是国家司法考试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就现状而言,理学的实践已经走在了理论的前面.理学,是法学和学相互交融而产生的一门独立学科,它是一门研究法治的人性内涵与人文价值的学问,包括法治与人,法治与人性,法治与善恶、法律与道德,法理与情、理等相互关系,以及良法与法律职业道德等问题.当代社会科学的研究已从以本学科为中心向多学科交叉、渗透、整合与转变,理学作为交叉性学科,是法学体系中必不可少的学科之一,在我们这个时代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其作用:

首先,理学研究使法律更加体现人性.理学使法律更加具有基础,有了体现人性的地方,从而弱化其强制性.现代大多数的理论认为,法制的发展就是法律强制性弱化的的历史.理学的研究使得法律更具有人性的一面,从而减少了强制性的色彩,这就把法律的重点从强制执行变为了从人性出发的制裁.不断将法律变得更加的体现正义,符合我们的人性的标准.法律在诞生之日起就不断同人性进行着斗争,所以法律发展的历史大概也可以叫做它和人性博斗与屈服的历史.

今天,法律越来越讲究人性化,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越来越注重保护犯罪者的人格、尊严与权利.然而法律的实质毕竟是统治工具,在天平的两端,法律的惩戒作用与如何体现对犯罪者的人性化事实上很难达到平衡.但是,在强制性不断弱化不断地强调人性的当代法律在这方面不断地靠近着平衡,理学就是在人性与法律强制两者之间通过研究使法律与人性联系起来.如果过分强调惩罚的目的,必然要失去法律长久以来不断在追求的人性化,而过分追求人性化,减轻对罪犯惩罚的力度,又势必会降低对受害者的情感补偿,从严格追求公正的意义上来说,又会失掉一部分公正.事实上法律可以对犯罪种类加以区分,对犯罪的轻重程度做出判断,对相应的惩罚手段予以量化,但是法律对体现多少人性是很难加以量化的.因为人性要远比简单地判断某种单一的行为要复杂得多,也飘忽得多.所以,理学在人性与法律的研究中不断地使法律具有人性色彩,在弱化其强制性的同时,体现法律的人性一面,这是人类文明发展必要的过度,理的研究是人类法律从过去的强调刑法过度到强调高度文明的民法的必要一步.


其次,理学有助于我们科学地认识法治社会中客体的重要性.法制社会的重点是“法”,着重于研究能够体现文明、并且符合我们社会现实的法律.理学使我们不仅从法律单方面去研究,并且认识到法制中的客体――人的重要性.是伴随着人类文明发展而形成的,而法律作为治理社会的工具,它的应用不能背离我们这个社会的已经逐渐根深蒂固的.而是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种种复杂的关系,我们研究法制的时候,不能脱离这个环境,必须把法制放在社会这个环境中研究.这就使得法制与人必须紧密结合,学在这方面有助于我们认识人在法制中起的重要作用.

人是一个双重的存在,既是个体性的存在,又是社会性的存在,因此,人的存在本身就内含了个人需要、个人利益与社会需要、社会利益以及他人需要、他人利益的矛盾.这种矛盾作为人自身的根据,使得人有处理这种关系的需求.它促使人从自身发展的社会必然性中直接引伸出来的处理人际利益关系的准则,不只是对现实利益关系的简单的复现,而是隐藏在表面上看来是偶然性的利益关系背后的必然性联系的理性表达.这个从人的社会必然性中引伸出来,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恰当的结合方式的准则,本身就意味是公正的,善的,它的存在就是价值.从人类的发展史来看,最初的规范都是不得如何应当如何的义务性的道德规范,就是说,义务性规范与权利性规范比较具有逻辑上的优先性.但是这个规范作为应当,是在社会生活实践中经过多次反复并经过思想家的提炼和概括形成的,就是说,社会确立一个作为普遍同意的是非标准和解决人们纠纷的共同尺度,但这个人创造的准则必不能有力地规范人们的行为,所以以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应运而生,人是法律的制定者,又是法律执行的客体,一个符合文明趋势的法律必定是符合人性的法律,它是以人的对利益的准则为基础的,所以人在法制社会中有着重要的意义.理学在法制中科学地研究人的作用,在强调法制的同时帮助我们理解人的作用.

再次,理学是对法律在现实中正确应用的辅助工具.在当代世界,多年来的经验告诉我们,法律的运行离不开人的因素,尤其是从事法律的工作者的因素,在当代社会中,完善法律的制定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我们也必须要有良好的运行法律的制度,使我们的良法能够正确的运行.在当代社会,我们抛弃了不符合人权的人治,强调法治,但我们不能忽视职业法律工作者的作用,我们的法律是否的得到正确的运用必须要用事实说话,这就使得我们的职业法律工作者必须要有良好的社会规范与职业道德,这是理学研究的范畴之一,理学在这方面的研究有助于法律的正确应用.

实践证明职业法律人的行为能够轻易地使法律扭曲变形,得不到实际的应用,我们在法制建设中,必须重视这个问题.法律不能变为法律工作者攒钱的工具,我们的司法体系必须要有有力的保障.必须在规范的,在职业道德的范围内司法,我们的法律执行者必须要有上的约束,才能使我们的法律得以正确的应用,才能够良性运转.理学在职业法律人的开展有利于法律在现实中的正确运用,它规范了法律人的行事规范,从道德的角度给予法律人正确的指向.法律职业的本质特征在法律的“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得到了体现,其中一些可以直接表现为行为准则、规范,而一些观念性的要求则难以具体化,例如审判独立、司法公正等.虽然一些具体的规范可以保障司法的独立与公正,但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更重要的是牢固树立独立与公正的司法理念,并时刻以此约束自己的行为.因为,即便是最详细的行为准则也不可能穷尽所有的行为方式,但高尚的职业道德观念才可以使法律工作者在任何时候都能够明辨是非善恶.理学在这规范工作者行为这一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人们的思想只能用道德上来约束他们的观念,这就使得理学在法律工作者当中开展非常必要.

客观地说,目前的法律者职业道德状况仍然不能做到真正司法公正.一方面,由于整个社会缺乏信仰,社会转型时期人们价值观念的扭曲和多元化,人与人之间缺乏信任感,仇富仇官情结更为严重,司法权威未能真正确立.另一方面,司法权具有的行政依附性,使得法律工作者缺少集体荣誉感、共同的话语权.大多数法官恪守的仅是传统教育造就的朴素良知,并内化为自己内心遵守的职业道德和信念.甚至,不可否认的是,少数法律人在思想上的困惑与迷茫导致行为不检点、不能自律,甚至走上犯罪道路,自毁形象,给法律职业形象带来灾难性的影响.理学在这样的背景下必须体现其作用,这就使得规范法律工作者工作刻不容缓,我们的法制建设必须要有良好的运行环境,理学在规范职业法律环境起着重要的意义,为法制的正确实施给予良好的辅助作用,建设良性的法制社会.

理学在当今社会中的价值与意义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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